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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时间:2024-07-07 00:2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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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按系统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家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促进该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市(行署)、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市(行署)、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照规定建议或者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
(四)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它事项。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检查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推动群防群治工作;
(四)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五)依照规定建议或决定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五)及时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团体、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各自业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确定工作重点,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工作,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的管理与指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六条 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淫秽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
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驻本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部队、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家庭户主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和制击,现场人员有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定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内容,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予以规定。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于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报请授予烈士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二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医疗费用由违法犯罪人员承担,公民所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应予补助;致残的,除依法由违法犯罪人员承担费用外,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予照顾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现场人员应帮助及时送往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
第二十六条 提倡团体、公民参加人身保险;公民见义勇为,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凡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以内,从优给付。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查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见义勇为,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显著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成效显著的;
(七)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侵害的;
(四)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分别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
(五)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报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骗取荣誉、奖励的;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在社会治安统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狂法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0日

印发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煤炭部、电力部、铁道部、交通部、建材部、林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银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使其能发挥更大的经济效果,经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煤代油专用资金的管理,取得预期的经济效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煤代油专用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为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的能源、交通开发建设及有关费用的支出。凡是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应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下达的煤代油基建计划拨给。各种费用,包括经济煤的补贴,进口物资的亏损,以及可行性研究费等,应根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拨给。
二、使用煤代油专用资金,要建立责任制,讲究经济效果。根据煤代油资金来源的特点,所有使用煤代油专用资金的主管部门,都要与办公室签订总体协议书,其中属于地方企业委托主管部门代签,明确任务和所承担的责任。协议书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作为支付资金和监督资金使用的依据之一。如遇有逾期不能执行协议书各项要求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权停止拨付资金,或按协议书规定征收利息或加收利息。
三、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拨款委托建设银行办理。煤代油专项基建项目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所需资金由办公室拨交建设银行总行专户存储,按照批准计划拨付资金。此项资金坚持先存后用,用款不能超过存款,建设银行也不能垫款。有关项目财务拨款的审查,季度安排等,应视同预算内基建项目一样,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相应由煤代油专用资金帐户转给建设银行。
四、年度基建计划的调整权限。属于主管部门内部煤代油项目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计委、办公室和建设银行备案;属于部门之间调整,由国家计委、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抄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
五、所有使用煤代油专用资金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设银行应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和《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监督使用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可列入下年度计划,继续使用。
用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资金供应实行贷款方式或者拨款方式,由办公室与建设银行总行根据情况另行商定。
实行贷款方式的建设项目,其存款和贷款均按规定计算利息,并由办公室将各项所需资金从其存款中转给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发放贷款,以后收回的贷款本金暂按基建贷款办法办理。
实行拨款方式的建设项目,其存款均不计息,也不另收拨款手续费。
六、用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贷款方式的,按照《基本建设贷款会计处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进行核算;实行拨款的部分,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本年其他拨款"科目中核算;并在基建会计报表的资金来源《本年其他拨款》项下,增设其中:《煤代油专用资金拨款》。凡用专用资金与预算拨款(或拨款改贷款)合并安排的建设项目,可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别记帐。
七、使用煤代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分别向建设总行和经办行报送年度基建计划、年度财务计划、设计概(预)算以及有关统计等资料。外贸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司和中国银行应将油品出口结汇资料及时通知建设银行总行。
八、用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由建设银行按照更新改造资金拨款和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建设银行要经常检查了解上述专用资金的使用和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报告和意见。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3〕395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天津、上海、江西、湖北、江苏商检局:

  日本国政府近期将从我国进口糙米和糯米。国家商检局为配合外贸部门完成紧急任务,于1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由于日本对大米的卫生项目要求严格,共须检测四十七项农残重金属及真菌,其中有16个项目我国尚无检验方法,商检也从未做好检测,所以对商检机构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相当艰巨。

  为配合外贸顺利完成出口大米任务,维护国家声誉和我商检信誉,请各局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给予足够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处室工作,对品质和卫生项目按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同时,因任务紧,工作繁忙,各局领导在抓工作的同时,也请关心检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有关品质和农残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因此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技术要求复杂,国家商检局将组成技术工作组随时赴有关局进行工作质量检查。

 

  附件一

           对日出口糙米品质检验统一规定

 

  一、各局要立即对所辖地区出口大米加工厂按有关规定考核并注册登记,以省、(地区)、工厂顺序编号,其编号清单于12月底前报寄国家商检局;

  二、根据对日出口糙米所要求的生产储存规模,质量保证条件及交通方便情况,按适当集中的原则,协助做好选定承担糙米加工任务的大米加工厂;

  三、认真做好向日方寄样的工作。

  1、在产地,对1000吨以上的,以1000吨取样3公斤为基数,按加工厂或仓库为单元寄送混合样,如加工厂或仓库生产存放3000吨糙米,则寄混合样9公斤;不足1000吨可按1000吨办理寄样;

  2、在口岸,每船寄送6公斤混合样,分成二份,每份3公斤;

  3、寄样采用白布袋并按(87)国检务字第371号文中《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铅丸签封;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3、要特别注意对鼠粪、玻璃、铁块等恶性杂质的检验,若抽样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在正常倒包的基础上,再扩大倒包(不少于3包),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若在室内检验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扩大抽样化比例复验一次,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

  4、稻谷粒不归属杂质计算;

  5、其他粮种粒均归属杂质计算。

  附件1-1(略)

  附件1-2(略)

 

  附件1-3

              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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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装运港        装运日期         卸货港

                                    

────────────────────────────────────

产地        厂编号        生产批号        合同号

                                    

────────────────────────────────────

总重量                 发货人             

                                    

─────┬────┬────────┬─────┬──────────

检验项目 │合同规定│  品质检验结果 │  评定  │  出库装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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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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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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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农残检验综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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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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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品质证书号│出证日期│检验员           │复核员│主任检验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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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为解决对日出口糙米和糯米的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本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任务量大,时间紧,检验项目多的情况,将全国涉及此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的商检机构(局、所)分成三个协作区,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检验任务。

  具体划分是华北:天津商检局,河北商检局,商检研究所;东北:辽宁商检局,吉林商检局,黑龙江商检局;南方:上海商检局,江苏商检局,安徽商检局,江西商检局,湖北商检局。

  此次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共47项,除10项由日方检验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商检机构承担。

  附 1、对日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2、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3、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4、南方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15                        涕灭威

  17                        杀线威

  19                        草甘磷

  22                        比久(丁酰肼)

  27                        灭定威(抗蚜威)

  30                        恶虫威

  32                        拿巴勿

  34                        丙线磷

  36                        格巴西(格罗西)

  40                        赛克嗪(赛克津)

 

          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备注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南方片样品

  35           乙嘧硫磷          南方片样品

 

           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

       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限量(PPM)

  1  镉         CADMIUM(cd)       1.0

  2  异狄氏剂      ENDRIN            N.D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DIELDRIN          N.D

  4  对硫磷       PARATHION         N.D

  5  六六六(αβγδ) BHC               0.2

  6  滴滴涕       DDT(DDE,DDD)      0.2

  7  苯硫磷       EPN               0.1

  8  甲奈威(西维因)  CARBARYL          1.0

  9  二嗪磷(二嗪农)  DIAZINON          0.1

  10 杀暝松       FENITROTHION(MEP) 0.2

  11 倍硫磷       FENTHION         0.05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0.05

  1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1

  14 无机溴       INORGANIC BROMIDE  50

  15 涕灭威       ALDICARB         0.02

  16 克瘟散(敌瘟磷)  EDIFENPHOS(EDDP)  0.2

  17 杀线威       OXAMYL           0.02

  18 灭螨猛(甲基克杀螨)CHINOMETHIONAT    0.1

  19 草甘磷       GLYPHOSATE        0.1

  20 氯蜱硫磷(毒死蜱) CHLORPYRIFOS      0.1

  21 氯氰菊酯      CYPERMETHIRIN     1.0

  22 比久(丁酰肼)   DAMINOZIDE        N.D

               (N-DIMETHYLAMIN-

               OSUCCINALMIC ACID)

  23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1.0

  24 敌百虫       TRICHLORFON(DEP) 0.20

  25 蚜灭多(完灭硫磷) VAMIDOTHION       0.2

  26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1.0

  27 灭定威(抗蚜威)  PRINMICARB       0.05

  28 除虫菊酯      PYRETHRINS        3

  29 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PERMETHRIN       2.0

  30 恶虫威       BENDIOCARB       0.02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METHOPRENE        5.0

  32 拿巴勿       INABENFIDE       0.05

  33 抑死夫       ESPROCARB         0.1

  34 丙线磷       ETHOPROPHOS     0.005

  35 乙嘧硫磷      ETRIMFOS          0.1

  36 格巴西(格罗西)  GLUFOSINATE      0.50

  37 氟罗托       FLUTOLUANIL       1.0

  38 扫弗特(不利他)  PRETILACHLOR      0.1

  39 除草通       PENDIMETHALIN    0.05

  40 赛克嗪(赛克津)  METRIBUZIN       0.05

  41 拿西脱       MEFENACET         0.1

  42 咪路菌       MEPRONIL          2.0

  43 磷化氢       HYDROGEN PHOSPHIDE

  44 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45 岛青霉       P.ISLANDICUM

  46 黄绿青霉      P.CITREO-VIRIDE

  47 桔青霉       P.CITRINUM

  注:1.PPM百万分之一

    2.N.D不得检出

 

            南方片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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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检验项目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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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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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狄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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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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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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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六六(αβγ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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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滴滴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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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苯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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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奈威(西维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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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嗪磷(二嗪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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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杀螟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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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倍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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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稻丰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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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拉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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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机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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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涕灭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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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克瘟散(敌瘟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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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杀线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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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灭螨猛(甲基克杀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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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草甘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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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氯蜱硫磷(毒死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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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氯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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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比久(丁酰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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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溴氰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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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敌百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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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蚜灭多(完灭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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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基对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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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灭定威(抗蚜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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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除虫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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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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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恶虫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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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烯虫酯(蒙五一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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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拿巴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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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抑死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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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丙线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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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嘧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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