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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黄小红

时间:2024-07-08 16:2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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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当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制的不完善,司法审判权的监督也愈发显现出它的不足。笔者在此就当前审判权监督的现状发表自己的几点拙见,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二、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随着法院和法官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性日益增强,导致大众关注度不断提高,而且由于法院不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努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了加大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力度的呼声高涨。因此,出现了方方面面齐监督的状况。仅从现时对法院和法官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上就可以得到证明:除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外,还有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各级法院领导、当事人及大众媒体等等,他们都在对审判权进行着积极的监督。这些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主观、随意,缺乏法律规范性,客观地说,这些监督大多初衷良好,或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或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是为了为民排忧解难、或是为了揭露不公正等,但是监督的结果往往走向监督者初衷的反面。
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在检查机关监督方面:滥用抗诉权,使民行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因不当行使监督指导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个别人以上级法院的名义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在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2、审判权监督弊端所带来的问题
使依法独立审判权力受到干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方方面面监督的存在,使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使依法裁判缺乏威信。由于领导个人监督和媒体随意监督存在,使案件当事人似乎发现了一种高法律的东西,形成了上诉不如上访,找法官不如找记者的局面。
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感丧失。我国法官被定位在大众化职业上,缺乏特别的职业保障,因此,法官可以受到随意监督、随意追究和随意处置。这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允许的。这样一来,我们的法官本为就很稀薄的神圣感就俞发丧失殆尽,对于没有了尊严感的人又如何要求他表现良好?
3、审判权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纠正个案为目的。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领带这些部门或个人。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尚无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有的新闻单位片面理解新闻自由,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另外司法活动的过度封闭也是造成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不实的原因之一①。
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抗诉,其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与司法裁判的专有属性相冲突;其次检察机关对再审启动的公权化与当事人处分相冲突,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②。法定的四种提起诉讼的情形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抗诉弹性极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滥用。
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还不是完全独立,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另外个别基层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法院审判监督注重实体方面,轻视程序不公。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3第八期。
②参见“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载《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作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黄小红、黄汝生


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

蒋红旗 李彦


2000年,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给我们基层党校工作的同志以极大的精神鼓舞,使我们感觉到党校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已经来临,党校事业前景充满光明。在邗江区委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我们邗江党校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自2000年以来,我校共举办各类主体班次52期,参训5846人。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 积极主动作为,奋力开拓局面。
我们邗江党校原来的办学基础比较差,师资队伍建设脱档,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校舍陈旧,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周围环境喧闹复杂,远离我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干部培训不正常,办学效果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味强调条件差而不去争取,不去努力,这不符合新时期党校工作的要求;一味埋怨领导不重视也是没有出路。“有为才能有位”,“办法总比困难多”。为此我们发动教职工进行讨论,摆情况,排差距,谋思路,找出路,经过广泛讨论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家提高了认识,摆正了关系,鼓舞了斗志,形成了摆脱困境、搞好培训、团结一心、开拓前进的一股正气。学校领导因势利导,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带领教职工坚定地朝着目标迈进。
几年来,我们邗江党校的同志内练教学基本功夫,外塑良好发展形象,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全力配合组织部门培训,着力办好每一个班次,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积极参加区里的每一项活动,全校精神振奋,上下同心,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打开了邗江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在区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校已经形成了组织部门的主体班次为主体、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为辅助、各层次党校函授教育为补充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主体班次中,正局(镇)职领导干部学习研修班、新任副乡局职干部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村支书培训班、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班、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等都能按照要求进行适时培训。
我校原有的落后的办学条件严重制约了我校事业的发展,十多年来,党校几任领导班子都致力于党校搬迁,但终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实现,党校新的领导班子建立后,继续把党校搬迁作为战略任务来思考。在总结前面搬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调整了思路和方法,第一是由过去被动等待转变为积极争取。分析条件和可能,积极地联系联合,有目的寻找合作对象,主动商谈搬迁转让事宜;第二是认准大方向,抓住主要问题,尽可能排除技节问题的干扰。我们党校情况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过去也因过于复杂。使得搬迁搁浅。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在非主要问题上纠缠,让其它问题的处理服从主要矛盾的解决;三是发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遇挫折而不泄气,历磨难而不放弃,一谈、二磨、三思、四坚持。在看似顺利时分析可以出现的问题,在遭遇逆境时,分析可能出现的转机,在区委的果断决策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党校终于在新的办学起点——邗江教师进修学校开辟了新的办学天地。至今年9月份两校实行合署合作以来,开拓出了新的培训局面,截止11月底,我校连续举办了7期培训班,其中包括全区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第九期青干班,初任公务员培训班,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学习班等。
二、加强师资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党校办学的水平直接取决于教师的水平。现在我区区直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大多数是大专文化水平,也有不少数量的本科生,甚至还有一些研究生。面对这样的学员,面对丰富的教学内容,仅靠我们区级党校的教员是很难满足学员要求的,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教师配备,努力提高教学品位。我校目前主班次的教师主要是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一是省、市委党校以及扬州高校的专家教授。随着现在学员的素质提高,学员培训的口味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学员的要求,提高培训的质量,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我们都要从高校和上级党校中聘请若干的专家教授来给学员作辅导。这些专家、教授功底深,站得高,看得远,他们的授课受到学员的普遍欢迎;二是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对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市区的宏观形势、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课题,我们一般都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同志前来授课或介绍经验。每逢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前来授课。譬如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班、十六大精神学习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都亲自为学员授课。今年刚结束的我区第九期青干班,先后有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1位检查院检察长和6位部门、乡镇一把手亲自授课或者介绍经验。这些领导干部前来授课,学员感受到领导重视,从实际的结合上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和区情的把握;三是我校的骨干教师。主班次教学要求高,过去我们的教师不敢上,校领导也不放心让教师上。其实,如果没有本校教师上,就丧失了本校的独立办学资格,长此以往,教师得不到锻炼,党校自身的形象也就树立不起来。所以我们在近几年的教学中,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养和大胆起用本校教师。
一是认真抓好业余进修。2000年,我校制定了教师进修规划,要求50岁以下的教师都要进修。《规划》确定了进修的目标、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要求教师根据党校的规划制定出自己的规划,并把这个规划落实到每学期、每学年,列出进修的课题和书目。学校则在学期末、学年未进行检查。
二是组织教师新老结对。学校制定了《关于“老带新”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老教师、骨干教师在思想上主动帮助新教师,每季度至少和新教师进行一次思想交流;业务上,悉心指导新教师,帮助新教师备好专题课、开好教学研究课、搞好科研工作,一年中听新教师的课不少于4次。我校98年至2001年来校3名新教师均已“学徒”期满。现在又有3名新教师正在拜师学艺。
三是经常开展教学竞赛。新教师有激情,有朝气,渴望成功,希望竞争。抓年轻教师的心理特点,提出了每学期都搞一次教学竞赛活动的要求。2000年我们在青年教师中搞了一次教学基本功竞赛,2001年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活动,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了演讲比赛。2002年,我们结合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进行了专题讲稿撰写竞赛。2003年,我们结合进修、搞了进修成果汇报交流,今年,我们则重点在主题班次教学上开展竞赛活动,并发动学员参与测评。
四是大力开展社会调查。为了提高党校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2000年8、9月份,我们选派了两名青年教师到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实践锻炼。他们住在村里,吃在村里,同村干部一起活动,直接参加基层干部的工作,直接跟农民、职工打交道。
从2000年以来,我们每年暑假都组织专兼职教师分成几个组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开展了“全区村级班子和乡镇站所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调查”、“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沿江开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十几个专题的调研活动。撰写了调研报告,并在我区的机关刊物《邗江情况》上登载。有些还在扬州市委党校主办的《理论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
三、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成效
培训方法是办班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满堂灌”是党校培训中的弱点。这种方式下,教学容易乏味,学员能力难提高,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近年来,为了提高培训质量,我们在改进方法上作了一些努力:
一是搞好区内外参观考察。区内外参观考察确能开拓视野,学到经验,且能调节学习活动,为学员欢迎。在十分注意节约经费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考察效果,我们坚持每次考察都事先确定主题,要求学员带着问题去学习参观考察,考察过后谈体会。学员认真听,仔细看,搞不清楚的还要问。考察回来后,学员反映收获大,他们提交的调研报告质量较高,有些还刊登在《邗江情况》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是注重训前训后调查研究。在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开班前,我们把与培训班主题相关的调研课题下发给参训的学员,要求他们带着调研成果(调研文章)参加培训,这种训前调研的要求,促进了学员的用心学习,用心调研,使学员带着问题来学习,带着问题来研讨,促使学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有时我们也根据培训班的实际要求,给学员布置训后调研课题,要求学员在规定期限进行调研,并写成调研报告上交,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如2003年初任公务员培训班,我们要求学员集中培训结束后,再用20天左右时间调查研究。每人一篇上缴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出获奖名单,再如最近刚刚结束的第九期青干班,我们给学员布置了30个调研课题。要求学员任选一个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我们准备将调研报告编印成册,在全区一定范围内发行,优秀调研报告还将向省市级刊物推荐发表。
三是举办学员论坛。作为区级党校办班,组织部门要求时间要紧凑,内容要丰富。要不要给学员一定的论坛时间,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开始我们担心授课任务完不成,也怕举办论坛效果不好,一般不安排论坛时间。实践下来,学员普遍反映消化不了,且整天听课,昏昏沉沉,单调乏味。因此,在后来的办班中,我们宁可讲课时间少一点,也要安排论坛时间。我们主要有“小组论坛”、“大组论坛”等形式。如第九期青干班,我们分别是“青年干部话成长”、“青年干部话发展”、“青年干部话收获”。 安排了三次小组大组论坛,实践证明,这种论坛形式既消化了学习内容,又锻炼了学员的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活动能力,深受学员欢迎。
四是尝试新教学方法。近几年来,我们为了提高培训质量,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互动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怎样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就举行了招商引资的情景模拟,请学员进行产业、企业推介、模拟实际操作的过程,然后请招商引资方面的领导、专家进行评点。这样的教学方法,学员说得清,抓得准,记得牢,印象深刻。又如,每期村支书班,我们都安排互动教学,留出相当一段时间,给学员提问,或由教员答问,也可学员答问,领导专家教授评点。这样的教学、气氛浓烈,学员主动性强,教学的针对性也更强,2002年的新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我们专门安排了半天时间,请了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务工作的行家以及我区的一些领导和本校教师就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互问互答,效果就比较显著。再如在刚刚结束不久的青干班上,我们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偿试,给出了湖南嘉禾违法拆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让学员进行讨论,看原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的执政理念和决策实施过程。大家争先恐后地发言,在这个案例的热烈讨论中,大家加深了对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理解。
四、严格加班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党校的培训,管理是贯串始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说,培训效果的高低同管理直接相关。为此,我们在培训办班过程中高度重视管理工作。
一是严密组织建制。组织是管理的载体,干部是管理的骨干,严密的组织建制,则是成功培训的保证。每期培训班,我们都建立班级临时党支部和培训班班部。党支部书记一般都由党校负责人担任,成员及其它主办单位领导参加,班主任则由党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骨干承担。学员编成若干小组,学员按座次表对名入座。培训一开始,我们都要召开班级的“两委会”明确党支部、班委会、小组干部都有各自职责。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也及时召集“两委会”成员,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让他们独立地开展班级有关工作。
二是科学安排计划。要想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没有科学周到的计划不行。每次培训班,我们都要与主办单位反复磋商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制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党校的办学规定,又要尽可能地满足主办单位的要求。从时间的安排,到教学内容和教学人员的确定,再到后勤保障服务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注意做到:周到、细致、不出疏漏,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实施。特别是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我们注意吃透几方面的情况,第一是学员的情况,一些重要班次的培训内容,我们都是事先征求部门、乡镇以及参训学员的意见;第二是主办单位的要求。搞清楚办班的目的,确定相应的课程安排。第三是教员的情况,寻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专题课教师,了解讲课的情况,提出培训的要求,这三方面的情况搞清楚了,才能制订出可靠的教学计划。
三是严格纪律制度。党员干部到党校培训,必须接受严格的党性锻炼,。那种“到党校来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的观念要不得,那种松松垮垮绝不应该成为党校办班作风。来党校培训的大多是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必须对参训的这些学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纠正他们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培训班规范的一些行为。因此,每期办班,我们都对学员提出明确的如听课、活动、出勤作息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如检查听课、学习笔记,考核讨论发言情况,搞好出勤记录,观察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把这些考核的结果与学员能否结业,能否被评为优秀学员直接挂钩。在整个班级管理过程中,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全部跟班管理,遇有需要住宿的班次,党校管理人员也一并住在党校。由于我们的严格管理,所以每次主办的单位都比较满意,他们感到把班交给党校管比较放心。
以上是我校2000年以来干部主体班次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与兄弟学校相比,我们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全市党校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动力,以兄弟党校传经送宝为契机,以我校搬迁至新校区为开端,进一步振奋精神,理清思路,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民政部印送《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印送《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的函
民政部


据反映,目前有些省、市、自治区之间和省内县、社相互之间存在着边界争议,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行政区域界线不清而引起的,有的是由于经济资源权属不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等五个单位发出了《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县、社、队之间
因山林权属引起纠纷的案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处理这个问题的职责和分工,这样就有利于由于森林案件引起的边界争议的解决。现将该通知印送你们一份,请参阅。凡属行政区域界线已经清楚,而由于经济资源权属问题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边界争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个单位联合
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
([82]高检发(经)5号 1982年3月29日)
据一些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近年来由于对各种森林案件的查处职责不清,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处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时处理破坏森林
和林木的案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刑事诉讼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盗伐、滥伐森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情节严重是指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者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盗伐、滥伐特种用途林木或者珍贵、稀有林木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砍伐幼树,后果严重的。
二、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私人的少量林木,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不服管理,行凶殴打木材检查人员、护林人员、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因山林权属纠纷相互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三、以营利为目的,贩卖倒运木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四、队、社、县林场(包括国营、集体)之间,因山林权属引起纠纷的案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调处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盗伐林木或者毁林情节轻微,应当追回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的,由林木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人民公社等有关部门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损害森林或者林木,情节轻微,应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其所属的党政主管部门处理。



198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