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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犯强奸罪一审辩护词/毛旭斌

时间:2024-07-12 20:5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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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犯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之父亲曾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曾xx的辩护人,受理案件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所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被告xx一的行为已构成犯强奸罪,但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现对曾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存在着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而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被告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量刑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在处理上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经本辩护人经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来看,被告曾xx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干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际曾xx就是这个犯罪中就只能是一个跟随者,对犯罪需不需要实施及怎样实施,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一直是被动着的,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曾xx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
曾 xx等人之所实施强奸行为,特殊在对象是特定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xx的恋人,其最初的犯意是想报复一下受害人,按被告李xx意思就是:你(受害人)还敢跟我戴绿帽子,老子今天要让你戴过够。他们共同犯罪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对象,而且受害人要不是因为其是被告李xx的恋人,完全不会发生在那种场合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而曾xx在主观上是想帮朋友教训一下女朋友,帮朋友出出气。所以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他的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轻微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受害人的行为不检点,是导致本案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受害人系被告人之一李xx的恋人,之所以发生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一起对自己的恋人实施报复自己的恋人这样荒唐的事,受害人的行为不检点是一个重大的诱因,如果不是受害人生活不检点,就不太可能发生这样荒唐的事,所以受害人的过错也是招致其受伤害的一原因,应当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五、被告人是曾xx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六、本案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应当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曾xx从轻处罚。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05年3月28日晚,曾x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2005年5月24日,在案件发生后,在受害人有时间、有条件、有可能报案的近两个月内,受害人并没有报案,曾xx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不是因为受害人的直接控告。而且本案受害人在此期间还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xx成双入对的一起上网;一起逛街、玩耍,说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伤害很轻微,或者说受害感知不明显。至少是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报复她是犯了多大的错,或对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所以本案的犯罪后果相当轻微,应当考虑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因为刑法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考虑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后果都较轻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满17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曾xx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毛旭斌 13568627708
二○○六年一月八日


张XX诉曾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
我受被告人曾XX的法定代理人曾XX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对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与法无据不应当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原告的诉请与法无据,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原告主张的住院医药费和护理费。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害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当时的日期进行的治疗、有无护理的必要)
护理费没有医院的需要护理证明,所以不能认可。
原告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治疗的病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为原告人本身不检点,除了和本案的被告人有性关系外,还和其他的人有性关系,不能认定就是被告人曾发一的行为所致。

代理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毛旭斌
二??六 年一月八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5〕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安置供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区城市建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保证政策性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用于供应安置被拆迁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限价定销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2004年、2003年、2002年城市经营储备、市政、公益性建设用地拆迁,且拆迁时仅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家庭。

第四条 市政策性商品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政策性商品房供应工作的领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供应方式

第五条 政策性商品房的供应要做到建设与安置有序衔接、分头负责、分批妥善解决。政策性商品房首先要用于安置2004年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其次用于安置2003年无安置选择权的被拆迁户,再次用于解决2002年被拆迁但至今仍未购房的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政策性商品房总体上要按项目拆迁的时间顺序成批次安置,对于同拆迁批次的被拆迁户,可通过摇号的办法决定其选择次序。市政策性商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解困办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解困办)牵头组织政策性商品房建设;申购、安置供应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拆迁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对安置工作实行扎口管理,以当年拆迁项目为申购安置单元,组织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对安置对象集中进行调查、申报受理、审核公示、签订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户数和面积,及时提供给市解困办,做好建设和安置衔接工作;市解困办根据安置规模组织建设,在安置过渡期内竣工交付,做到“以销定产”。

第七条 被拆迁家庭原则上应就近申请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在区范围内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八条 政策性商品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原则,以建筑面积65-70、75-80、90-95、105-110平方米的4种户型为主,被拆迁家庭按照市政府《市区政策性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淮政发[2004]52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申购。

第三章 供应价格

第九条 政策性商品房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政府定价,超出部分,执行市场价格。 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公布后执行。

第四章 申购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拆迁时只拥有拆迁范围内的一处住房(含租住公房)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具备申购政策性商品房的资格。

第十一条 申购政策性商品房实行审核、公示、凭证购买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申购通告;

二、被拆迁家庭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置办提出申请;

三、区安置办会同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由区安置办发布通告,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张贴公示7日;

五、申购家庭资格确定后,由区安置办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组织被拆迁家庭进行认购,签订认购协议,并报市解困办审核无误后,5日内,被拆迁人缴纳全部应付房款,由拆迁人统一打入市解困办设立的专户,发给《政策性商品房供应证》;

六、政策性商品房竣工后,区安置办将拆迁人应缴余款筹足交市解困办,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统一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被拆迁家庭在申购通告发布15日内未申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的,视同放弃申购处理;选购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房款签订申购协议的,列入下一批供应。

第十三条 政策性商品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禁止倒买倒卖,一经发现责令退房,所退房屋重新用于安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购政策性商品房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认购资格;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向储备用地、重点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家庭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应本着“谁储备,谁建设、谁安置”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制,由各储备用地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建设供应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6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 本着松绑、减负、保护、服务的原则,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6项。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 凡是这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 并制
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20号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26项)

  一、 市人事局(23项)
  (一)原审批事项(16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干
  3、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
  4、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调整
  5、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6、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
  7、市直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安家费和修建房补助费
  8、大中专学生计划内委培
  9、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区街企业就业录干
  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1、市内企业之间科级以下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2、市内企业之间科以下聘用制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调入(下放单位)
  14、企业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下放企业)
  15、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退休、退职(下放单位)
  1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下放单位)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点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点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3、五大毕业生就业前培训
  4、企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企业)
  5、事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单位)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实用人才专业班
  二、市公安局(49项)
  (一)原审批事项(30项)
  1、室内钓鱼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2、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3、收费公园《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4、小商品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5、冷饮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6、自理口粮户口
  7、长期居留户口
  8、《网吧治安合格证》
  9、《养犬证》
  10、《民用持枪证》
  11、经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文化、娱乐、 体育、展览、展销活动
  12、施放、经营、充装氢气球
  13、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4、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5、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6、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9、刻制公章审批(下放公安分局)
  20、 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1、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2、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3、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4、非婚生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5、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6、收养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7、流浪乞讨人员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9、市外农业人口迁入(下放公安分局)
  30、边境证(下放公安分局)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楼自行车停车场
  2、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
  3、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
  4、机动车辆交易税审核
  5、建立经济民警队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婴儿随母报户口
  2、离退休军人地方安置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3、复员回原地落户,复员转业异地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4、大中专毕业生退学、转学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5、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下放公安分局)
  (四)原备案事项(9项)
  1、经销自行车网点
  2、自行车修理网点
  3、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
  4、营业场所报警系统的建立和组织工作
  5、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计算机系统安全工程施工
  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7、开办经营开放式计算机机房
  8、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
  9、铁路工人家属农转非
  三、 市房产管理局(18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
  1、单位自管房产权产籍管理达标
  2、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3、单位房改方案
  4、民用临时建筑
  5、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6、住宅小区商业网点改变用房性质
  7、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
  8、房屋修缮单位资质
  (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
  1、安居工程住房售价
  2、房屋完损等级定期审核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质审核
  (三)取消核准事项(1 项)
  1、私房买卖成交价格
  (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单位法人变更
  3、对建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跟踪鉴定
  4、外国人房屋租赁合同出借凭证备案
  5、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 市环保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2、重污染设施转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章
  2、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管理
  (三)原核准事项(4项)
  1、环境保护最佳使用技术推广
  2、新建省级生态示范区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环保认定
  4、环保企业及企业法人评先
  五、市土地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三无”达标乡镇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干部职工建私房补办用地手续
  2、一次开发200--400公顷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一次开发200 公顷以下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六、市地矿局(7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矿产品经营运销许可
  2、矿产储量占用、增减量许可
  3、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许可
  4、采矿权人纳费登记资格
  5、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
  (三)原核准项目(1项)
  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岗前法制培训
  七、市卫生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托、幼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2、性病诊治许可证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执业考核合格证》(不含遗传病)年审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年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4、《卫生许可证》年审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市级无烟单位
  2、灭鼠达标县(市)区
  3、灭蟑达标县(市)区
  (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
  1、全国农村厕所建设普及县
  2、省级无烟单位
  3、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单位
  4、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县(市)区
  九、市旅游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旅行社门市部
 2、旅游广告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旅游线路报价
  2、旅游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