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和县级市。
第三条 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遵循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实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应体现区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责任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相结合,长期打算与近期安排相结合,重点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建设、公安、工商、物资、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中,有义务给予密切配合。
第六条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根据政府任期年限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环境保护目标,拟定本届政府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方案。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届政府要达到的各项环境指标,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
第七条 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正式文本,经省长与省辖市市长,副省长与各县级市市长签字生效。
第八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为:
(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1.环境质量指标(六项)-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2.污染控制指标(十项)-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民用型煤普及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3.城市建设指标(四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二)政府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监理、监测机构并发挥其作用,每年向人民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和同级人大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保执法检查,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等情况。
(三)城市环境建设:城市清洁能源普及率(煤气、液化气、电热、合成燃料气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区河段截污沟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及处置场的建设等情况。
(四)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推行情况,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噪声达标区情况,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检查、考核及处理日常工作。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在该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检查、考核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每5年签订一次。省政府在环境责任目标签订后的第3年、第5年分别对签订城市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各城市自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自查结果次年4月末上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贵阳市按国家要求办)。
第十一条 各城市应根据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内容和完成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的9项监测指标,应提供监测资料、监测布点图和其他项目的统计资料。
排污费征收应提供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各年度征收计划,分解落实情况和解缴凭证。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清洁能源普及率应提供统计报表;限期治理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应提供验收结论材料。
第十二条 依据各城市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每项指标的工作内容和分数标准,省考核检查团负责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评分。参加评分的人数须超过省考核检查团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或全部指标的得分。因市长失职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加重扣分。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奖励与处罚标准:
(一)根据考核和评分结果,总得分达到600(含600分)时为及格,600-699分不奖不罚。
(二)总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时,分等级奖励;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者,除发给奖金外,给予全省通报表彰。
(三)总分不满600分时,为不及格,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市长还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费用:
(一)考核奖励费用的来源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市长基金;
(二)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考核奖励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总额的5%,用于奖励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完成者;
(三)从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部分,30%用于省政府对有关市长的奖励和全省环境责任目标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与市长签订环境责任目标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奖励费用,从市长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市自定;
(五)未完成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罚款,作为省级环保补助资金上交和使用。
第十六条 省考核检查团根据得分情况,决定对各考核、检查城市的奖惩,并由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予以公布并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的奖金,不少于受奖总额的10%,分管副市长和其他受奖人员的奖金由市长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和评分结果总得分不满600分时,从599分算起每下降50分(不满50分,按50分计),罚款1000元(其中市长个人支付罚款数额的15%,其余由未完成指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支付)。
未完成环境责任目标的企事业单位,罚款数额由各市确定。
第十九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自治州可参照本办法在部分县(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广,扩大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签订第二届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起施行。原《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规定》[黔府(198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规定》[黔府(1989)42号]和《贵州省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黔府通(1990)25号]同时废止。
1995年11月9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7]1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 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 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奖罚办法 根据《白山市1997年城市扶困,城镇就业,工资调控、增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为把我市各项主要劳动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强化目标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真正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推动我市劳动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罚对象、范围 (一)奖罚对象。市政府与其签订责任状的县(市)区和部门,共三个方面: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 (二)范围。6个县(市)区, 22个市直有关部门, 14个中省直企业,计42个单位参加考核评比。 (三)小组划分。按照县(市)区和中省、市直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和开展工作难易程度,体现合理公平,具有可比性等因素,按A、B类共划分为5个考核评比组,即:县(市)区组,市直1、2组,中、省直1、2组(名单附后)。 二、奖项设置 设综合奖。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劳动工作四项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得分多少,优胜者获得一定数额奖金,是综合各考核评比单位全面工作的奖项。 三、奖项档次划分 (一)先进。本着先进名额占考核评比单位1/3 的比例,根据考评分数,从前者分别取二到三名为综合奖获得者。 具体是 :县(市)区组6个参评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市直一组11个参评单位,取前三名为先进;市直二组 11个单位 ,取前三名为先进;中省直一组6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 ;中省直二组8个单位,取前二名为先进。各组评比单位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合格 。根据考评情况 ,除先进单位外,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 (三)不合格。根据考评情况,各评比单位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单位。 四、奖罚原则 为把奖罚工作搞好,使各参评单位学有方向,超有目标,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完成劳动工作各项指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根据参评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企业大小、职工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 ,考虑到可比性问题,把参评单位划分成5个小组,放在同一起跑线上,力求公平、公正、合理。组与组之间在评比中不发生横向联系,只能在组内各单位之间竞争。 (二)严格考核,实事求是。为了避免各参评组,组与组之间以及组内各单位之间,在考核评比中出现不平衡问题。在考核组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同一类型的单位,安排同一考评小组来进行,防止宽严不均。在考评中要坚持同一标准,从严掌握,实事求是。 五、奖罚办法 (一)奖励 年终总评结束后,经严格考核,各小组参评单位,凡被评为综合奖先进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按要求积极向省推荐评优; 2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发给牌匾或奖状; 3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作为评优或评先的条件; 4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和提拨任用的条件; 5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具体数额是: 各参评单位属A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奖金为4 000元;二等奖3 000元;三等奖2 000元。 属B类部门被评为一等奖的先进单位3 000元;二等奖2 000元;三等奖1 000元。 (二)处罚 对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是: 1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2分管县(市)区长、部门主要领导不能评优或评先; 3将不合格单位的考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人大和组织部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 4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只限于安全生产单项指标。 各小组参评单位经考核安全生产指标最后一名者罚款,罚金1 000元。 以上罚金从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中扣留。 附:参赛单位小组。 主题词:劳动 责任制 奖罚 通知抄送: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 参 赛 单 位 小 组 同市政府签状共有42个单位或部门,划分为5个小组,具体如下: 县(市)区组6个: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靖宇县、江源县、临江市、八道江区。 市直一组11个: 机械电子冶金工业局、轻化工业局、二轻总会、医药局、建材局、房产局、建设局、物资总会、林业局、乡企局、煤炭局。 市直二组11个: 交通局、农业局、贸易局、税务局、工商局、供销联社、特产局、外经委、教委(校办)、民政局、热力公司。 中省直一组6个: 临江林业局、三岔子林业局、湾沟林业局、松江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 中省直二组8个: 通化矿务局、邮电局、电业局、浑江发电厂、板石铁矿、大栗子铁矿、石油公司、六0二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