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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境行为认定解析/王金勇

时间:2024-07-13 10:0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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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表述出现在两个条款:一个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另一个则是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必须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进行。如果没有首要分子指挥上述行为的,则不构成“组织”行为,也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般违法情节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如果某一行为主体,在做出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时,从事了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为了达到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做出一些破格行为。比如集中为其他人传授偷越国(边)境的具体方法,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策划办理出境登机手续和通过边检的方案等,则其“组织”犯意出现,其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第一种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相关行为也由单纯的偷越国(边)境升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从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民卡开通电子月票功能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63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民卡开通电子月票功能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市民卡开通电子月票功能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市区市民卡开通电子月票功能
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苏府〔2007〕147号),实行60~69周岁老年人及学生月票普惠政策,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我市市民卡上开通电子月票功能(以下简称电子月票卡)的方式实现60~69周岁老年人和学生优惠乘坐公交车。市民卡相关政策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民卡可开通电子月票功能的对象:常住户籍在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60~69周岁的老年人,6~18周岁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高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办理苏州市区暂住证一年以上,已申领《苏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外地(外籍)老年人;有本地学校证明的6~18周岁外地户籍中小(含职高、技校、中专)学生。
第三条 开通电子月票功能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60~69周岁老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信息联和地址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地学生户口薄本人信息联和地址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张两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四)外地、外籍老年人还需提供暂住证、已申领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外籍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第四条 开通电子月票功能需交纳的费用
(一)市民卡押金30元(已有市民卡不需交纳);
(二)本年度保险费10元(学生电子月票无保险费);
(三)月使用费20元/月(可一次性充值3个月)。
第五条 开通电子月票功能需填写《电子月票卡申请表》并提供办卡所需材料。
第六条 电子月票每月充值20元后当月可乘坐苏州市区所有线路的公交车。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本年度首次进行月票充值时,交纳本年度保险费10元/卡。
开通电子月票功能的市民卡为实名制,一人一卡、专人专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冒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即停止使用电子月票功能,并参照《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作相应处理。
60~69周岁老年人和学生在使用电子月票过程中,须遵守《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相关规定。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第七条 新增、补办、升级、使用期限
(一)新增。初次申领市民卡并需开通电子月票功能的,由苏信公司代收卡押金,由苏州城市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代收本年度保险费(学生电子月票无保险)。2008年5月5日起至2008年5月16日,凡符合条件的60~69周岁老年人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费用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站)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和费用到就读的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老年人和学生,自2008年7月1日起,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60~69周岁老年人和学生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费用直接到苏州通各客服中心办卡窗口办理;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60~69周岁老年人和学生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费用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站)申请代办,或直接到苏州通各客服中心办卡窗口办理。
(二)补办。按第三条规定携带所需材料到“苏州通”各客服中心窗口办理,并交纳工本费30元/张。
(三)升级。原已办理电子月票卡的60~69周岁老年人和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升级。升级时间具体安排:沧浪区2008年5月5日至5月13日,平江区2008年5月14日至5月22日,金阊区2008年5月23日至5月30日,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60~69周岁老年人和学生按规定时间携带好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电子月票卡及填写好的《原月票卡升级申请表》到户口簿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升级;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月票使用者携带好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电子月票卡及填写好的《原月票卡升级申请表》到“苏州通”各服务网点进行升级。
自2008年7月1日起,逾期未升级的原有电子月票卡将不能刷卡乘坐公交车,未升级的月票使用者携带好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原电子月票卡及填写好的《原月票卡升级申请表》到“苏州通”各服务网点进行升级。
(四)使用期限。60~69周岁老年人市民卡的月票功能可开通至69周岁,满70周岁自动失去月票功能,按《苏州市市区70周岁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要求开通高龄卡免费乘车功能。学生市民卡的月票功能开通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自动失去月票功能,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出具证明,到各服务网点重新开通月票功能。
第七条 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电子月票卡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
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支持受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报告和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应提出有关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人民代表提出的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由有关机关派人到会说明。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的,有关机关要按照要求的时间及时报告。
第九条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监督范围内依照法定人数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质询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再作答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质询内容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对监督范围内的问题,特别是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被视察的单位应当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视察结束后,视察团、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视察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切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案卷和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申诉、控告,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并责成将处理意见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二)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三)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调查或者会同有关机关调查,调阅有关案卷,提出建议,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民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述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监督。



198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