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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课程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24-07-11 17:2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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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课程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研究生课程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3月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外经贸部计财司:
你司《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班的收费申请》(〔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7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的社会在职人员国际贸易研究生课程班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5200元,试行一届,试行期满后另行报批。
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节约更多的造纸木材、电力和资金,减少水泥损失,保证水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按照国发〔1985〕27号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发展水泥散装运输,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使我省散装水泥工作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发展。全省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一九九O年为百分之三十,二OOO年达到百分之七十。
第三条 立足于改革,建立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济责任制,为社会、基层、企业服务。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 提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范围
第四条 提取节包费
(一)国家(省)统配水泥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差价收取的节包费,一律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集中管理,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二)地方水泥企业(含乡镇企业)供应散装水泥节省的节包费,可继续执行按不同比例上交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分给水泥厂及用户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办法。
第五条 收取纸袋押金
(一)国家(省)统配水泥企业,逾期押金百分之五十上交国家财政,百分之五十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地方水泥企业(含乡镇企业),现已演变为无有纸袋押金,根据小水泥厂的实际情况,企业可按每吨袋装水泥收取二元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上交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专款专用。
第六条 提取散装设施折旧费 国家或企业对散装水泥设施、车辆的投资(含节包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第七条 跨省、市、自治区供应散装水泥的节包费,由供需双方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半分成。
第八条 各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从收取的节包费、纸袋押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五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新技术引进、科研试验、信息交流、推广宣传等费用。

第三章 实行差别税率和优惠办法
第九条 在现有产品税率(年产二十万吨以上为百分之十,二十万吨以下为百分之五)的基础上,袋装水泥提高百分之一,散装水泥降低百分之二。
第十条 对新建经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销售网点和专业气卸车队的销售、运输收入,从经营的月份起,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年;对原有企业,可按上述精神,从一九八六年起,经税务部门审批给予三年免税照顾。
第十一条 对供应城市粉磨站水泥熟料的企业和新建的用散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可从产品销售的月份起,按实际供应量,经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三年。
第十二条 对水泥熟料粉磨站生产销售的散装水泥和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的水泥制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后,定期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三条 鉴于目前散装水泥气卸车货运量不足,亏损严重,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交通部门对气卸散装水泥车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所增、减、免的税款和利润,只能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凡积极推广散装水泥,一九九O年以前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比例达到百分之四十,二OOO年前达到百分之七十的水泥企业,在留成的专项基金中可适当提高奖励和福利基金比例,但两项基金合计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五。

第四章 散装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主要用途包括:
(一)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的新建、扩建投资总额100万元以内的中转库、站储存设施;
(二)专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装、运、储、卸、用五个环节的配套设施;
(三)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的老水泥企业散装设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四)建造、购置、储存等散装设施的低息借贷和补助;
(五)科研、试制、新技术引进、开发和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六)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财买力办公室批准的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七)推广宣传,信息交流;
(八)奖励、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限制在资金总额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要按基建程序编制预算,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由各地、市散办统一汇总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开户银行按照批准的预算拨款,在企业的专用资金帐户内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大中型中转库(站)、直达库和生产厂装火车、汽车等大中型设施的建设资金,仍按国家计划体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申请解决。

第五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水泥企业要按规定收取散装专项资金,按时上交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级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设专职人员,单立帐户,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按时编报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度向同 级财政部门报预、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使用资金计划,按审批程序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对每个散装水泥建设项目都要事前进行调查,进行经济分析;根据轻重缓急发展散装网络,保证重点,集中使用。列入基建、技措项目的工程,所需材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列入计划供应。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收、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要对散装资金的提取、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任意改变本实施办法的;
(二)改变设计,扩大使用资金范围,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三)盲目扩建、改造、购置散装设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就厂散装供应,离厂(中转库)运输半径100公里以内或来厂自提的水泥都应供应散装。
第二十六条 凡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水泥厂,设计部门和设计审批主管部门,必须考虑散装水泥的生产和流通,否则不予设计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改变以袋装出厂的方式,重视和支持散装工作。水泥的生产、运输、使用、供应、计划分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散装水泥“三优先”:优先开票、优先供应、优先发运。
第二十八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要的车辆、三大主材、油料等物资,各级计划部门要在分配计划中给予安排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20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1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环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顺办学管理体制的需要。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号)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确定的退休教师的范围和对象为:1.学校是指驻市辖区的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2.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上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教师职务资格的正式退休人员。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由市教育部门审核。

  二、对已经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市属亏损企业,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中央、自治区亏损企业,由企业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

  三、市属困难的亏损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上年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含两年)以上。

  四、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属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非市属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原企业破产清算单位向中央、自治区财政申请给予解决。

  五、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城区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自治区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城区政府管理后,由财政部门逐级分别向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申报,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六、今后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经费来源:1.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由城区政府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2.非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由原办学企业继续负担3年,但须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三年后由城区财政负担;

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的标准由所辖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八、需由财政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报送审批程序:1.市属企业如实填报《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补助申请表》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补助发放花名册》,并附上申报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发放表,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2.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有关部门,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补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职人员的补助费用由企业发放。3.中央、自治区企业按管理权限进行申报。

  九、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

  十、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剥离工作原有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等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