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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2 21:0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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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 《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第八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十条 对于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证券监管部门除依《办法》规定处罚外,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包括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专职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正、副经理及相当职务者;“业务人员”是指在机构中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分析、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所述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是指专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连续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应当将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明显处,便于投资者或客户查验。
第十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对其日常业务的监管,由营业场所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负责。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对超出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数、收费标准等。需要中国证监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前款规定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其控制的公司,适用于《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以及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虽未由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但财务和经营决策受这些机构控制的公司。
第十八条 从事证券或者期货资格咨询业务的机构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与投资人或者客户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的编号;
3、咨询内容与方式;
4、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服务费或者费用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
6、合同解除;
7、违约责任;
8、合同签订日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介绍费,也不得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介绍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于1998年11月11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金大中总统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三、中韩两国领导人对建交6年多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令人注目的发展表示满意,并认为这不仅有利于两国各自的发展,而且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两国领导人商定,以联合国宪章原则和中韩建交联合公报的精神及建交后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着眼未来,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中韩合作伙伴关系。

四、双方认识到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并决定两国为克服金融危机加强信息交流和经济研究机关之间的合作。韩方高度评价中国稳定人民币汇率及通过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做出巨大贡献。中方表示今后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此做出贡献,同时,对韩国政府正在进行的广泛经济改革及为克服金融危机、重振经济所做的努力给予积极评价。

五、中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欢迎最近南北民间经济交流取得的积极进展,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实现半岛的自主、和平统一,希望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的目标早日实现。双方愿通过推动四方会谈逐步在朝鲜半岛建立永久和平机制。

六、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坚持迄今实行的一个中国的立场。

七、双方商定扩大并加强两国领导人、政府各部门、议会及政党之间的交流。

八、双方高度评价建交6年多来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同意在21世纪继续扩大、深化经贸合作,为两国共同繁荣以及本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双方决定将两国"经贸联委会"首席代表提升为副部级。

双方注意到当前两国贸易的不平衡,决定通过扩大两国贸易,共同努力改善这种贸易不平衡现象。

韩方欢迎中方为扩大韩中贸易而向韩方提供出口信贷的建议,并希望这一出口信贷有助于两国间的贸易扩大。中方欢迎韩国政府缩小调整关税的方针。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开发新的贸易品种,缓解反倾销制度等贸易限制措施。

韩方积极支持中国加入曼谷协定,中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加大两国经济合作,韩方在今年内决定向中国安徽省的两个项目提供70亿韩元的对外合作基金贷款(EDCF)。

双方表示愿意在金融监管领域和相互开放金融市场方面加强合作。

九、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在产业、科技、信息通信、环境、能源、资源、农业、林业、和平利用核能、基础设施建设、铁道等领域的合作达成以下共识:

继续积极推进"中韩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把21世纪两国的产业合作关系推向更富成果的新阶段。

继续根据"中韩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加强两国政府和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鉴于近期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两国造成的重大损失,双方决定加强在上述领域的信息交流及早期预报、研究调查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在基础科学领域加强交流,同时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合作。

为迎接信息化时代,双方决定加强在宽带信息通信网、电子商务等国家信息化领域的合作,并继续推动高新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

双方决定在"中韩环境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两国政府间环境保护及环境产业合作,就两国关心的黄沙、酸雨等环境污染、保护黄海环境等问题加强政府间的共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东北亚地区合作活动。为保护黄海环境,双方同意在预防两国油船发生事故时的海上污染而共同合作。

双方同意扩大在能源、资源等领域共同开发利用方面的合作。

韩方决定参加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以此为契机,就园艺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共同建立中韩示范农场,并就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共同研究。

双方认识到森林在自然生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持和合理利用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存环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意在中韩林业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加强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林业合作。

两国愿意根据《中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继续加强在核科技和核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韩方希望在互利原则下参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表示欢迎。双方还愿意在第三国进行工程承包合作。

双方签署中韩铁道交流与合作协定,决定加强在铁道领域的科技交流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为发展面向未来的两国关系,不仅需要政府间的交流,也需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并扩大多种交流。

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各方面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中韩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定期举行中韩文化联合委员会。双方商定今明两年分别举行各种活动纪念两国建国50周年,两国政府将予以积极支持。

两国以1998年签订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为基础,加强教育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界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

双方商定通过两国各级地方政府间结为友好城市等方式,扩大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

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韩关于简化签证手续和颁发多次签证的协定》和《中韩两国政府青年交流谅解备忘录》等文件以及草签渔业协定表示欢迎,并希望上述文件为发展两国关系、扩大两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十一、双方同意在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及裁减生物化学武器、环境、毒品、恐怖活动、国际性有组织犯罪等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韩方再次重申支持中国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立场。 双方同意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首脑会议(ASEM)、东盟地区论坛(ARF)及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加强合作,并为2000年在韩国召开的第三次亚欧首脑会议的成功举行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表示,金大中总统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金大中总统对中方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韩国。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佛山市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发布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保障新闻记者采访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利用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本行政机关相关政府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行为及加强与公众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闻办)是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区新闻办或其他指定的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及时发布新闻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信息沟通及时,内容准确完整。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公安等重点民生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联络员机制。新闻发言人既代表本行政机关,又代表本机关行政首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区政府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区政府副秘书长或以上职务领导担任。

市政府工作部门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助理可由各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具有一定新闻宣传意识、业务素质高的综合科室负责人担任。

  全市性重要工作、重点活动设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市新闻办统筹组建市政府本级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队伍。市、区政府及市级行政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其新闻助理名单由市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做好媒体联络工作,制定发布方案和公共关系方案,撰写发布材料,制定应对问答,组织实施相关活动,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提供采访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行政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四)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积极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和服务。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也应积极面对新闻媒体,开展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加强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应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

  (二)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

  (三)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相应级别的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规范新闻发布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核实发布内容,确保真实准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发布机关的行政首长审定;发布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前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可由行政首长视情况提请上级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新闻,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和公共关系工作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必要时可经市新闻办核定并提出意见),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就相关事项的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提出的意见,由市新闻办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作出安排。

  对于市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预先指定新闻发言人跟进,并根据市主要领导指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向媒体介绍市主要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采取合适的形式进行:

  (一)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

  (二)社会热点信息,应视公众舆论情况及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三)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但对案件新闻报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两小时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

  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相应的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与协调事件的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突发事件无专项应急预案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或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市新闻办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安全等原因事件现场需要进行控制和保护的,须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佛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平台,设立固定的新闻发布场所,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佛山市具有全局性的公共决策、重大事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热点等重要新闻信息,并通过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传播。

  市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在市新闻办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涉及全市层面重大事项的,发布方案和材料须及时报市府办公室、市新闻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积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团队服务机制。设立新闻发言人团队,要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实行舆情信息定期监看监测制度,及时全面收集研判媒体、群众对本地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关注情况,并应根据社情民意的现实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和公众沟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行政机关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要快速核实情况、制定应对答问方案并准确发布,提高新闻发布的及时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汇集机制。加强行政事务与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沟通,为新闻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市新闻办应全面深入了解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新闻发布效果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力量,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区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中。市新闻办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制度,对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发布内容与形式有制度创新的机关或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不积极、造成工作陷于被动,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投诉、监督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政府新闻办可以受理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新闻办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技术平台等方面对新闻发布工作予以重视,设置相应适合新闻发布的场所,配齐必需的摄影、摄像、移动终端等设备,设立新闻发布工作专项经费。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应建立新闻发布原始资料专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新闻办应加强对各区新闻办的业务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培训纳入市级政务培训系列。新闻发布业务应纳入各类领导干部进修班、公务员培训班的基础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银行、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往有关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