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
2002-06-07
教财〔2002〕9号
2001年底,全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在我部所属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中国大学生网上成功开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我部决定从2002年起,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采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是在高等学校学籍学历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的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接受有关方面对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的查询。
二、各高等学校每年要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采集后报我部。我部委托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的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 精神,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各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明确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级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今年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数据采集范围为2001届及2002届毕业生,2002年9月建成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确保系统按时建成,各高等学校应统一使用中心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软件,严格按照数据标准采集,于7月20日以前以光盘形式寄至中心。(邮政编码:100081,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号理工科技大厦306室,联系电话:010-68914155 68914154 68914160(传真),电子信箱:zxzx@moe.edu.cn)。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结构
一、基本情况信息内容:
1、学校代码 2、学校名称
3、学号 4、姓名
5、性别 6、民族
7、学院 8、系所
9、专业 10、身份证号码
11、家庭住址 12、邮编
13、联系人姓名 14、联系人电话
15、联系人单位及住址 16、父亲姓名
17、父亲工作单位 18、父亲联系电话
19、母亲姓名 20、母亲工作单位
21、母亲联系电话 22、备注
**以上内容在学籍数据库中已经具备
二、贷款信息:
23、累计贷款合计金额 24、还贷总期限(年月至年月)
25、累计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26、累计拖欠应还本息截止时间
27、首次毕业去向 28、有效联系方式
29、当前工作单位 30、当前工作单位地址
31、当前工作单位邮编 32、当前工作单位电话
33、经办银行全称(1) 34、贷款合同(1)批准日期
35、贷款合同号(1) 36、贷款合同金额(1)
37、合同(1)还贷期限(年月至年月) 38、合同(1)展期理由
39、合同(1)展期时间(年月至年月) 40、合同(1)贷款方式
41、合同(1)还款方式 42、合同(1)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43、备注(1)(记录拖欠名称及次数的详细情况) 44、经办银行全称(2)
45、贷款合同(2)批准日期 46、贷款合同号(2)
47、贷款合同金额(2) 48、合同(2)还贷期限(年月至年月)
49、合同(2)展期理由 50、合同(2)展期时间(年月至年月)
51、合同(2)贷款方式 52、合同(2)还款方式
53、合同(2)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54、备注(2)(记录拖欠名称及次数的详细情况)
55、经办银行全称(3) 56、贷款合同(3)批准日期
57、贷款合同号(3) 58、贷款合同金额(3)
59、合同(3)还贷期限(年月至年月) 60、合同(3)展期理由
61、合同(3)展期时间(年月至年月) 62、合同(3)贷款方式
63、合同(3)还款方式 64、合同(3)拖欠应还本息金额
65、备注(3)(记录拖欠名称及次数的详细情况)
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
为了监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为把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证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现行企业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行企业费率在20%及以下的,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不得以统一制度为由提高企业费率;如果今后调整企业费率需超过20%的,应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尚未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辖地、市、州(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的,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三、省辖地、市、州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其所辖县(市)、区确定或今后调整企业费率需超过20%的,其报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凡需报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到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并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认真的测算,在此基础上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报告,并附费率测算资料(见附表一、二)和控制费率计划。控制费率计划应是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依据测算结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3年之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标和有关措施,如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控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认真核实缴费工资,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等。测算资料要与上年末的有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口径相一致。
五、需要报批企业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共同提出报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分别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6月底之前予以审核批复。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所要求的时间执行新费率,并将当年的控制费率计划执行情况及效果于次年3月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作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