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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得国外重印权的图书、期刊发行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23:2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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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得国外重印权的图书、期刊发行问题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获得国外重印权的图书、期刊发行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6日,新闻出版署

随着我国版权贸易的开展,国内出版单位获得重印权在国内出版外国图书、期刊的业务日益增多。国外一些出版商为防止此类授权重印的图书、期刊返销国外市场,要求在版权页上注明“只限在国内发行”。由于此种说明与国内原有的“限国内发行”含义有所不同,为保证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正常开展,经国家版权局同意,对获得重印权在国内出版书刊的发行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获得重印权并适于向国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在征订和销售形式上,一律按照公开发行的图书对待。
二、获得重印权并限于在国内发行的图书、期刊,不得发行到国外。
三、为区别于国内原有的“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的图书、期刊,今后国内有关出版单位出版此类重印图书、期刊时,在征订目录和版权页上须注明“取得重印权限国内发行”字样。


浅析我国土地储备机构性质的定位
???从法条角度分析

作者:黄胜
摘要:我国自1996年建立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以来,土地储备制度在各地纷纷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各地政府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置采用不同的组织方式,对其性质的认识也比较不统一,本文从较典型的几个地方政府规章的具体规定入手,通过法条分析各自的特征,总结出我国现行的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然后分析这种性质的定位会导致的法律上问题,最后,总结将来国家正式确立土地储备制度时所应采取的对土地储备机构性质的定位。

关键词: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收购 公共性 市场主体

一、现状的介绍???我国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土地机构的性质基本描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land banking)是政府通过合法方式预先获取土地,进行整理和持有,适时投放到市场,以实现调控土地市场需求,保障公共目标的实现和城市有序发展的目标。[1] 从1996年8月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诞生以来,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已经达到现今的1600多家。[2] 特别是从1999年6月,国土资源部以内部通报的形式转发了《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并向全国推广杭州和青岛两市开展土地储备的经验,极大地推动了各地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积极性。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试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至今各个省市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土地储备机构。由于上海、杭州和武汉三地的土地储备制度实行的较早并且也比较成熟,本文将根据1999年3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2000年8月7修正的《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杭州规定》)2002年.07.月10日实施的《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武汉规定》)和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上海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实践中的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实践中土地储备机构的名称各不相同,例如,杭州市是土地储备中心,武汉市是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上海市是上海地产有限(集团)公司,厦门市是厦门土地开发总公司。[3]
(一)杭州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的基本定位。根据《杭州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试行)[4] 第二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第三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相当正处级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杭州市土地管理局领导。”在后来的《杭州规定》第四条更加明确地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由此可见,杭州市在给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既不同于机关法人,也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拔款的事业单位,其职能是接受政府委托行使征用、征购、收购、回收土地等职权,并进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二)武汉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基本定位。《武汉规定》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定:“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由此可见,武汉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是定位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其是在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中设一个处级办公室,市政府将其设置为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二级机构,县处级单位,它仅在市征地拆迁事务部的基础上增加土地整理储备功能。
(三)上海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基本定位。《上海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虽然在规定中没有提及上海地产集团,实践中的土地储备的运行是由上海地产集团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来完成的。[5] 从地产集团的网站中可以得知:“两者是两块牌子、两个独立法人、一套班子管理运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地产集团是市政府土地储备运作载体。实际工作中,土地储备中心专门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和滩涂资源投资管理,土地的市场运作和承担投融资功能通过地产集团进行。储备地块在进行必要的基础性建设后,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公开出让。”[6] 可见,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采取的是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但是同时又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参与,但是,可以说在土地储备上还是以政府的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一种模式。
(四)小结。从表面上来看,前述三者的组织形式有的是采用事业单位法人,有的是属于行政机关下属的一个部门,而有的是采用公司企业法人的形式,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应该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控制土地,实现城市的总体规划为目的,代表政府进行土地的收购、储备、运营和管理,并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隶属性关系的一个职能操作组织形式。
二、尴尬的角色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
仅仅根据上述的基本规定不能完全认清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必须根据其他的相关的规定和具体实践操作来分析。
(一)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职权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目前,我国对土地储备制度的规定现在仅仅限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当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本就没有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没有得到授权而变成行政主体;同时,除了上海的操作之外,各地在设置土地储备机构时,并没有把其设立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往往是把其定位在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是行政机关的下属的一个机构。因此,根据实践中的情形来看,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并没有取得行政主体的地位,而是受各地政府委托的行使职权或者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职权。[7] 但从上海的实践来看,由于其土地储备制度秉承的理念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其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其目的更加便利于储备机构有充分的职权来主导土地储备的运作。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大多数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责任,其必须以被代理机关或者其所隶属的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行为,另外,在面临行政诉讼时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二)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是一个市场主体。土地储备机构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是那些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储备机构是否就必然是一个市场主体呢?如果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则其可以自主经营,受到外界的干预会比较少。但是,观察我国实践中的土地储备机构,发现其受到如下限制,首先,从机构设置来看,以杭州为例,其定位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且从机构的设置模式来看,其受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8] 其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第二,从供地模式来看,《上海规定》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9]《武汉规定》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可见,土地储备机构是必须根据政府的供地计划来出让土地,其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进行的,公益性的定位使得其自主的交易权受到严格的控制。第三,从运作所需的启动资金来看,土地储备机构在设立之初其资金一般来自财政拨款;在成立之后,主要是通过的政府担保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贷款,获取营运资金。例如,《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章程(试行)》第六条 由市财政拨款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注册资金。上海地产有限公司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亿元,其中,?┳适谌ň??7亿元,国资经营公司出资4亿元,大盛资产出资1亿元,政府充当了投资者和贷款保证人的角色。[10]第四,从出让金的去向来看,土地出让之后,其中的大部分上缴国家,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营需求资金主要是预留。《上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资金管理)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部分,由受让人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扣除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管理费后,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另行规定。或者由财政部门在核定后返还。”《杭州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第三十六条规定:“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可见,政府是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者和收益人,土地储备机构并没有很大的自主权。
(三)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土地储备机构既不能简单划入行政主体的范畴,也不能简单划入市场主体的范畴,并且实践中的规定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性质定位的不明确使得在处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时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下文现逐一分析。
(1) 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是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人?根据《上海规定》第十二条:“(储备地块的权属证明)土地储备机构围垦滩涂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后,或者取得储备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储备地块交付供应时,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应当由市房地资源局收回。”《杭州规定》第十二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根据上述两者的规定,储备的土地在进行产权登记时,都登记在土地储备机构的名下,根据民法上登记的公信公示原则,土地储备机构得到了登记上所记载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实际情形是,土地储备机构仅仅是代理者,其并没有与一般登记者所享有的权利一样,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土地储备机构所享有的权利而与之交易,后来政府予以否定,第三人的救济的途径是怎么样的?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谁是诉讼主体?且法院如何判定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2)土地储备的临时利用的问题。《杭州规定》第十九条:“(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另外,根据《杭州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问题是土地储备机构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是没有权力去处分土地的,如果贷款不能偿还,银行能否强制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有疑问的,因为,目前来看,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的代理人,且收益归政府所有,土地储备机构仅有的注册资本是无法承担巨大的债务责任的。《上海规定》第十三条:“(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如前所述,土地储备机构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其获得处分权利的基础是政府的委托。权利的不明确使得土地产生的纠纷的解决的复杂性问题。
(3)在担保贷款方面,以武汉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为例,当其向商业银行贷款时,一般先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同银行协商,并向银行出具一个"承诺书",银行相信政府的信用,就为其办理贷款;我国《担保法》规定政府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4)土地储备机构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受托与委托的关系,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其结果土地储备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实质上毫无法律意义.诸如土地储备机构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贷款合同,土地公债的偿还,收购款的支付等,一旦发生土地储备机构违约,则违约责任的承担就会出现主体混乱的局面。从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是地方财政的拨款,或者是由受让人支付前期的开发费用,其他收益全部上缴国家,实质上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有限的,这样对债权人的保护来看是很不合理的。
(5)诉讼主体问题 在代理制的机制下,如果发生了纠纷,是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来解决?是以土地储备机构为被告还是以政府为被告?
三、对三地区土地储备制度性质定位的简要评价
通过上述的分析,杭州市的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是受市政府的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职权,可见,其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其行政职权和市场上的自由裁量权,失去了其独立性,中介机构本应对政府一定限制的功能就消失了,导致的问题是“土地储备中心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土地收益,确保土地的增值,实行‘不饱和’供地政策,始终对开发商进行所谓的‘饥饿’疗法。导致杭州的房价的飞涨,其房价一度高居全国第一。”[11]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政府行政的非专业性必然导致低效率,行政的绝对指导性必然否定了市场性在土地储备中的作用和地位。同时,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把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在政府机关里是不利于保护交易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极有可能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基于对政府职权的一种牵制,设置一个第三方的主体是必要的。在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门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和滩涂资源投资管理,土地的市场运作和承担投融资功能通过地产集团进行。 [12] 这种设置吸收了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的优点,但是,这种设置容易导致混淆,且两者之间的职能是不可能很容易地区分,提高交易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当出现纠纷时,纠纷的对方当事人的确定也是成问题的。
四、总结:土地储备机构性质的准确定位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具有两个特性:行政职权性和市场性,职权性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市场性则是为了提高交易主体的专业性,从而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同时,市场性所要求的平等性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保护是很有利的。这两个特性就决定了土地储备机构既不能设在政府机关中,也不能是一个完全市场化操作的企业法人。国家将来在对土地储备机构性质定位时,必须改变过去的行政委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土地储备机构便有了行政主体的资格,即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与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也获得了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和承担责任;另外,土地储备机构也获得了诉讼主体的资格。[13] 这种授权本质上是对储备机构权力的授予和限制,划定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其好处就是,利用土地储备机构的独立性可以改变过去政府的绝对权力,可以对政府权力产生一定的牵制;同时,土地储备机构的专业性必然会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减少交易的成本。因此,这种被授权的机构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法人的投资者只能是国家;并且该法人的行使职权和市场交易行为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其应该按照政府的规划和计划来进行储备和交易。






注释:
[1] 杨遴杰《中国城市土地储备的功能与模式研究》P5 北京大学博士论文 2002
[2] 杨遴杰 陈祁晖 李刚 高永 陶晓龙 《我国土地储备机构发展状况分析 》 载于《经济地理》第四期 2005年7月
[3]2001年《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司作为政府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4]其是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在1998年5月6日通过,是杭州是土地储备办法实行以前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失效。
[5]根据上海地产集团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网站介绍,上海地产集团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企业法人;而根据《上海规定》第5条可知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上海市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上海采用的是一种复合的形式来组织土地储备的运行。见http://www.shdcjt.com/main.asp
[6]见http://www.shdcjt.com/about/jtjj_zyrw.asp
[7]《杭州规定》第四条予以明确 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8]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由政府设立,成员由土地、财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成,任务是协调收购、储备、出让政策。摘自 张凤和 《浅议城市土地集团制度中的难点与对策》,《中国房地产》2002年第9期,第15页
[9]上海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土地储备的供应计划是有比较严格的程序来决定的 例如第八条:“(储备计划)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
[10]引自http://www.shdcjt.com/about/jtjj_zyrw.asp
[11]引自 赵艳华等:《土地收购储备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载于《城市土地》,2005年第1期p47.
[12] 上海市在刚刚起步实施土地储备制度时,遵循的市场化的操作原则,由于政府加入的力量过于少,使得原来的操作并不成功;因此,在改革之后,引进了政府主导型模式,加强了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中的强制性和优先性。
[13] 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遇到的问题将是交易对方当事人诉讼时必然会遇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选择,笔者认为,以行为中平等性与否来区分不同的案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第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

   2011年5月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69件(其中政府令64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305件),废止规范性文件56件(其中政府令9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47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55件(均为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20件(其中政府令14件,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6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除公布保留和经修改的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三: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四: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名称
1 政府令第1号
(1990年) 焦作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2 政府令第12号
(2000年) 焦作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3 政府令第15号
(2000年) 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
4 政府令第19号
(2000年) 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
5 政府令第20号
(2000年) 焦作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6 政府令第21号
(2000年) 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7 政府令第22号
(2000年)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8 政府令第24号
(2000年) 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9 政府令第4号
(2001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决定
10 政府令第6号
(2001年) 焦作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11 政府令第7号
(2001年) 焦作市气象管理实施办法
12 政府令第13号
(2002年) 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3 政府令第14号
(2002年) 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14 政府令第16号
(2002年)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15 政府令第17号
(2002年) 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16 政府令第20号
(2002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9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17 政府令第21号
(2002年)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18 政府令第27号
(2003年) 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 政府令第29号
(2003年) 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20 政府令第31号
(2003年) 焦作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21 政府令第33号
(2003年) 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22 政府令第34号
(2003年) 焦作市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试行办法
23 政府令第36号
(2003年) 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24 政府令第41号
(2004年) 焦作市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25 政府令第42号
(2004年)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6 政府令第44号
(2004年) 焦作市教育督导规定
27 政府令第45号
(2004年) 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8 政府令第50号
(2004年)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29 政府令第51号
(2004年) 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30 政府令第54号
(2004年)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1 政府令第55号
(2004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32 政府令第56号
(2004年) 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33 政府令第58号
(2005年) 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 政府令第59号
(2005年) 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35 政府令第62号
(2005年)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36 政府令第63号
(2005年) 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
37 政府令第64号
(2005年)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38 政府令第65号
(2005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39 政府令第66号
(2005年)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40 政府令第67号
(2005年) 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41 政府令第69号
(2005年) 焦作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42 政府令第70号
(2005年) 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43 政府令第71号
(2005年)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44 政府令第72号
(2005年) 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5 政府令第74号
(2006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单位实行聘用
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46 政府令第75号
(2006年) 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7 政府令第76号
(2006年) 焦作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试行)
48 政府令第77号
(2006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49 政府令第1号
(2007年) 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50 政府令第2号
(2007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51 政府令第3号
(2007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52 政府令第4号
(2007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
53 政府令第5号
(2007年) 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54 政府令第6号
(2007年) 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55 政府令第7号
(2007年) 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56 政府令第8号
(2008年) 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57 政府令第9号
(2008年)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58 政府令第1号
(2009年) 焦作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59 政府令第2号
(2009年)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60 政府令第3号
(2009年) 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61 政府令第4号
(2009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62 政府令第5号
(2009年)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63 政府令第6号
(2009年) 焦作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4 政府令第7号
(2009年) 焦作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65 焦政
〔199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6 焦政文
〔1995〕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房改配套措施的批复
67 焦政办
〔1997〕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8 焦政
〔2000〕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69 焦政
〔2000〕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
意见
70 焦政
〔2000〕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
意见
71 焦政办
〔2000〕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72 焦政
〔2001〕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兵对口专业分队
管理规定的通知
73 焦政办
〔2001〕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74 焦政办
〔2001〕6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75 焦政办
〔2001〕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焦政
〔200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77 焦政
〔2002〕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
实施意见
78 焦政文
〔2002〕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导游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79 焦政办
〔2002〕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
80 焦政办
〔2002〕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81 焦政办
〔2002〕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
82 焦政办
〔2002〕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3 2003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塔南路武陟修武段两侧土地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
84 焦政
〔200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5 焦政
〔2003〕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
86 焦政
〔2003〕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87 焦政
〔2003〕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88 焦政
〔2003〕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职业优待意见的通知
89 焦政文
〔2003〕1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的意见
90 焦政办
〔2003〕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
91 焦政办
〔2003〕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2 焦政办
〔2003〕2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
93 焦政办
〔2003〕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94 焦政办
〔2003〕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焦作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95 焦政办
〔2003〕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
烟尘控制区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96 焦政办
〔2003〕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
工作的通知
97 焦政办
〔2003〕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直事业人事
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
98 焦政办
〔2003〕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
99 2004年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
通告
100 焦政
〔2004〕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101 焦政
〔2004〕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的意见
102 焦政
〔2004〕1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
意见
103 焦政
〔2004〕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104 焦政
〔2004〕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105 焦政
〔2004〕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乡财县管改革的意见
106 焦政
〔2004〕2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107 焦政
〔2004〕3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08 焦政
〔2004〕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的意见
109 焦政文
〔2004〕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110 焦政文
〔2004〕10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111 焦政文
〔2004〕1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112 焦政文
〔2004〕20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豫政〔2004〕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113 焦政办
〔200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高致病性
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114 焦政办
〔2004〕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
115 焦政办
〔2004〕7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116 焦政办
〔2004〕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打造诚信
供销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7 焦政办
〔2004〕8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118 焦政办
〔2004〕8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119 焦政办
〔2004〕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防雷减灾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120 焦政办
〔2004〕11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21 焦政办
〔2004〕12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22 2005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加强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
123 焦政
〔200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124 焦政
〔2005〕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
意见
125 焦政
〔2005〕3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
126 焦政
〔2005〕3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7 焦政
〔2005〕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128 焦政
〔2005〕3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9 焦政
〔2005〕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130 焦政
〔2005〕4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131 焦政
〔2005〕4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132 焦政文
〔2005〕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优惠
办法的通知
133 焦政文
〔2005〕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
134 焦政文
〔2005〕8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135 焦政文
〔2005〕9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36 焦政办
〔200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和省驻焦企业及
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7 焦政办
〔2005〕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意见
138 焦政办
〔2005〕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解决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39 焦政办
〔2005〕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140 焦政办
〔2005〕3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方案的通知
141 焦政办
〔2005〕3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焦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通知
142 焦政办
〔2005〕5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43 焦政办
〔2005〕5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44 焦政办
〔2005〕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145 焦政
〔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46 焦政
〔2006〕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
147 焦政
〔2006〕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148 焦政
〔2006〕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
规定的通知
149 焦政
〔2006〕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领域明令禁止六种建设行为的通知
150 焦政
〔2006〕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151 焦政
〔2006〕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152 焦政
〔2006〕4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153 焦政文
〔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水上安全管理
职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4 焦政文
〔2006〕2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155 焦政文
〔2006〕11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通知的意见
156 焦政文
〔2006〕1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政文〔2005〕10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157 焦政办
〔200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冬季清雪应急预案的通知
158 焦政办
〔2006〕3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159 焦政办
〔2006〕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实施意见
160 焦政办
〔2006〕6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61 焦政办
〔2006〕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162 2007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
163 焦政
〔2007〕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164 焦政
〔200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通知
165 焦政
〔200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166 焦政
〔2007〕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167 焦政
〔2007〕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
意见
168 焦政
〔2007〕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169 焦政
〔2007〕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170 焦政
〔2007〕1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
意见
171 焦政
〔2007〕1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
172 焦政
〔2007〕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173 焦政
〔2007〕2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174 焦政
〔2007〕2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175 焦政
〔2007〕2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
176 焦政
〔2007〕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
177 焦政
〔2007〕3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178 焦政文
〔2007〕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9 焦政文
〔2007〕1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180 焦政文
〔2007〕2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81 焦政文
〔2007〕3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82 焦政文
〔2007〕3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183 焦政文
〔2007〕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184 焦政文
〔2007〕4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185 焦政文
〔2007〕4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186 焦政文
〔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87 焦政文
〔2007〕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
意见
188 焦政文
〔2007〕6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整体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快
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189 焦政文
〔2007〕7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90 焦政文
〔2007〕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惠民医院优惠政策
调整方案的通知
191 焦政文
〔2007〕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192 焦政文
〔2007〕7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货物运输业发展促进运输业税收增长的意见
193 焦政文
〔2007〕8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194 焦政文
〔2007〕9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
预案的通知
195 焦政文
〔2007〕10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6 焦政文
〔2007〕10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的意见
197 焦政文
〔2007〕11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意见
198 焦政文
〔2007〕12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
199 焦政文
〔2007〕13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 焦政文
〔2007〕14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
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 焦政文
〔2007〕17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的
实施意见
202 焦政文
〔2007〕17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3 焦政办
〔2007〕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为外来
投资者颁发客商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4 焦政办
〔2007〕8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5 焦政办
〔2007〕1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
管理的通知
206 焦政办
〔2007〕2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
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7 焦政办
〔2007〕4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意见的通知
208 焦政办
〔2007〕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209 焦政办
〔2007〕5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10 焦政办
〔2007〕5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11 焦政办
〔2007〕5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
关于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 焦政办
〔2007〕5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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