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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04:3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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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科技〔2007〕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提升安全生产自主创新能力和公民的安全科学素质,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整合安全生产科技资源,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坚持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原则

  (一)坚持“鼓励创新、强化投入”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产、学、研三方发挥自主创新优势,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企业为主体,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典型示范”的原则。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重点安全生产问题,集中科技力量,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性技术攻关,对于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典型示范,推广应用。

  (三)坚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科技的组织指导作用,加强从事安全科技的企事业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安全科技资源整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四)坚持“端正学风、求真务实”的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学风,抵制学术研究上弄虚作假,防止和纠正广种薄收、空泛浮浅的现象,提倡奉献精神,不断加强安全科技队伍建设。

  三、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广泛参与、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实际需求,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科技总体规划和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组织提出国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科技工作的规划和要求,结合地方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级安全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并对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规划,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人才队伍建设。

  (四)企业应按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安全生产科技人员应树立创新观念,坚持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攻关,集中精力,密切合作,力求解决安全生产科技实际问题,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提供技术保障。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

  (一)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执行、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奖励、推广、示范等过程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应广泛听取企业、研究机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纳入本级年度安全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各类安全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并从本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遴选优秀项目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推荐,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综合评审的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四)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五)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对项目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遴选安全生产优秀科技成果,通过展览、论坛、现场会等形式,推广科技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每两年一届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优秀推广项目评审活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应用工作,并负责推荐优秀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五、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能力建设重点是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研发基地建设和示范基地建设。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注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咨询、法规和标准制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科技攻关、科技立项、咨询评估、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并为专家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专家队伍管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研发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支持研究单位和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和示范工程。研究单位和企业应加大推进安全生产科研基地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强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定有效措施,大力弘扬优良学风,坚决抵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不良风气。培养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管理才能和安全科技专门知识的人才队伍。

  (四)安全科技素质教育是安全科技的基础。坚持“传播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安全文化”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科学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科普投入,丰富安全科普内容,积极开展安全科普“进厂区、进矿区、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安全生产科普知识。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二○○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发布《产险单证》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产险单证》行业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34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产险单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51-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张炎、李伟华

  电 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 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biaozhun@iachina.cn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