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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20:4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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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测绘房产图;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前款第(四)项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构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总登记(含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总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集体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十五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因房屋灭失(含拆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直接注销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六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自治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含拆除、拆迁)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基本模式是:全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各县(区)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第九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1%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今后费率的调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积累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每月定期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按报批基金支付计划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每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持2个月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核定各县(区)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基础上,对当期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其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区)财政直接扣划。
2.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调剂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责任。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按基金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五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七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上划,原则上按核定的编制数上划,缺编的按实有人数上划。缺编人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从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充实。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区)负责安置。
第十八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仍按全供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导职务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完善指纹鉴别系统。逐步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基本内容,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对青年统战工作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新时期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至九日在北京召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宜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统战部负责人和部分省(区)团委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及武警部队政治部有关负贵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分析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新情况,总结、交流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青年统战工作的任务。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延东、洛桑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负责人到会作了报告。

 

(一)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的成绩。这几年,各级团组织,根据我国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及时摇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将革命青年统一战线调整为社会主义爱国青年统一战线,并相应调整了我国青年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对象和内部关系。各级团组织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富有人情味地开展了对重点青年统战对象的工作。各级团组织主动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落实党的有关政策,并在促进青少年智力开发、扶助青年人才成长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积极发挥了作用。各级团组织还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与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上,认真研究部署并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

  会议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青年统战工作在许多地方和单位,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对青年统战工作的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够,指导不力;青年统战工作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青年统战工作与团的其它战线工作相比,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会议认为,要进一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当前亟待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了“全党抓统战”的重要思想。历史的经验也反复提醒我们,统一战线是有关党的生命和事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法宝。凡是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时期,我国社会就比较稳定,发展就快;反之,如十年动乱时期,统战工作处于几乎被取消的状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受到严重伤害,我国社会的发展也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绝不是团的某一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团的大事。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现阶段青年统一战线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工作主体日益壮大,工作对象不断增加。因此,仅靠团的统战部门难以担负起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任,只有动员全团的力量,扩大统战工作的辐射面,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

 

(二)

  立足国内,面向海外,是党中央最近确定的我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这是党中央充分考虑了我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从我国人民的根本目标和全局部署上对统一战线的优势、特殊性深思熟虑的战略安排;也为统一战线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天地。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重点也完全适用于青年统一战线。我国青年统一战线不仅要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更应该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为实现祖国的统一作出贡献。

  会议认为,立足国内与面向海外的工作是不可分的。祖国统一事业的进展,要以祖国大陆的工作为基础和依托,只有祖国大陆社会的持续稳定、不断繁荣,才能保证祖国统一工作的顺利发展,才能使海外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认清祖国统一的必然趋势和光辉前景。因此,我们在积极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工作的同时,仍要认真做好祖国大陆的各项统战工作。特别是我国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务必要把本地区青年统战工作的特殊性同全国青年统战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好各地青年统战工作的重点。

  面向海外开展青年统战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对此,各级团组织要有迎难而上的决心,努力畅通工作渠道,打开工作局面。同时,在工作中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强人所难,而要从长远着眼,作长期打算,认真做好海外“三胞”中第二、第三代的工作,经过长期努力,逐渐取得对海外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

 

(三)

  会议认为,今后一个时期,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和青年信教问题的工作仍然是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知识分子,就总体来说,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同我国的其他劳动者,在根本利益和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知识分子与我国大多数的体力劳动者之间,仍然有许多人民内部关系需要我们去协调。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直至今天,有些知识分子的政策仍未得到完全落实。会议指出,我国的中、青年知识分子是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报效祖国的强烈政治热情,并正在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只有充分认识和评价他们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做好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今后,各级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关心中、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积极做好向有关方面推荐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入党工作;在生活上,团组织要配合有关方面,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适当的物质条件,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工作上,要为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一个能发挥所长,得到信任、重视的良好环境。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认真地了解和倾听知识分子、尤其是非党中、青年知识分子对我国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密切党与非党群众的关系,搞好科学决策和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作出贡献。

  会议肯定了一九八四年召开的全团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意见》,认为其基本精神目前仍然适用。今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团组织,要在把本地区的各种特殊因素同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团的工作的规律,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努力开展脱贫致富活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繁荣和青少年的智力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培养,发展各族青年的大团结。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要积极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改革,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旧的生产、经营方式,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

  会议强调,要十分重视信教青年的工作。近几年,我国青年的信教情况与解放初期相比,相对比例趋于减少,但绝对数却有所上升,甚至出现了一些团员信教的现象。对于这一情况,各级团组织既不应夸大其严重性,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青年宗教团体和信教青年参加爱国的社会活动。反对强迫青年信教、特别是强迫未成年少年信教的现象。还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区别民族风俗同宗教活动的界限。反对和打击在宗教名义下危害国家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非法活动。对经再三劝阻后仍坚持信教的团员,可劝其退团。但全民基本信教地区的团组织,在开展团的工作、宣传共产主义和对信教团员的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政策,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团结大多数青年,切忌简单从事。同时,还要加紧培养爱国的青年宗教职业人员。

 

(四)

  会议指出,统一战线是门科学。加强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全团统战工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这几年,青年统战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新的开拓性的工作也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去总结和认识。

  对青年统战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脱离实际地猎奇,追求时髦名词,钻牛角尖;二是没有形成对统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在工作安排上忽视理论学习,并以工作实践代替理论学习。对待科学的理论要有科学的学习态度,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在深入实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研究青年统战理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已有六十多年历史了,这是一段内容丰富、经历曲折的历史,我们要认真总结和研究这段历史,以资今后青年统战工作的借鉴。我们更要注意总结和研究当前的青年统战工作,从理论的高度上不断推动现阶段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

  会议还讨论了有关青年统战工作的各级机构设置、干部配备、队伍管理、经费等基本建设的问题。会议认为:统战工作是一项积以时日、长期见效的工作,因此,青年统战专职干部应相对稳定。统战干部的配备额,起码应恢复到一九六六年以前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的发展而适当增加编制。各省(区、市)团委必须设置统战部,在不设统战部的市、县团委,可视需要设立兼职统战干部。在配备统战干部时,要保证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并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之不断提高。

  对统战工作的经费,各级团委既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同时又要考虑到统战工作的特殊需要,予以一定的照顾。

  会议还讨论了如何处理好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的关系。各级青年联合会是我国重要的青年群众统战组织,青联工作与团的统战工作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基本任务和基本目标来说两者大体是一致的,但是在政治观点、工作途径、政策界限上,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差别。我国共青团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去团结、教育青年的,而青联是以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为思想基础去联系和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共青团组织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目标、政治主张,可以而且应该向广大青年旗帜鲜明地宣传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思想,但不强制各方面的青年接受我们的观点,允许广大青年在各种政治和思想信仰的长期共存中进行比较和鉴别,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而青联则应考虑到所联系的不同政治和宗教信仰等方面青年的思想状况、特别是海外青年的思想现状,不能不恰当地对广大青年提过高的政治要求。在工作途径上,共青团有着严密的组织建制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她要求团的各级统战部门遵守组织原则,创造性地开展青年统战工作;而青联作为我国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则更多地要通过各会员团体的民主协商,发挥广大委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广泛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目的。在政策界限上,共青团的统战部门与青联组织之间也有着团内、团外之间的差别。忽视共青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两者间的差别。混同两者的职能,用一方面的工作代替另一方面的工作,就必然会削弱青年统战工作的作用。就目前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现状而言,有偏重青联工作而忽视团的统战工作的倾向,这是团的统战工作不能落实到基层、不能普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级青联委员是集统战工作的主体与客体于一身的各界青年代表,各级团组织要同青联组织一起认真做好青联委员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在帮助青联工作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能包办青联的工作。

  青联组织一般建在地级以上的城市,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侨乡、特区和口岸城市,可视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后建立县级青联组织。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隶属于共青团或青联组织的协(学)会,各级团组织要本着“认真总结,慎重发展”的原则,建设好这些青年协(学)会。

  会议最后希望全团共同努力,积极行动,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强青年统战工作,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