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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2 06:5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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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旅游局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旅游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29号文”精神,加速我省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加强对外宣传促销售,提高四川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增强旅游创汇能力,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省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协会等兴办的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企业(含国营、集体、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包机公司;旅游定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等均须缴交旅游发展基金。
二、征收标准
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纳税营业额的1%计提,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
各省属旅游企业(含中央驻川单位、外地驻蓉单位)计提上缴的旅游发展基金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代为征收。
四、缴款期限
旅游发展基金按月计征,各应缴单位于解交营业税时向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一并办理基金的缴款手续。
五、管理使用
根据川府发(1993)29号文要求,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旅游业和开发短线旅游产品,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效益好、创汇能力强的项目,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集中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六、违章处理
1、逾期缴纳者,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金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抗缴者,除限期追缴和交纳滞纳金外,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瞒报、漏报者,除追补所漏缴基金外,再处以漏交数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11月15日

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宽带中国”战略部署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总体部署,以及“宽带中国”战略的初步考虑,现就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加强部际合作,实施部省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激发各地各企业积极性,优化宽带发展环境,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网络升级演进,统筹有线无线发展,推动应用普及深化,强化产业链协同并进,改善用户上网体验,不断增强宽带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与政策扶持,继续发挥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在网络建设扩容和网站升级优化方面的主导作用和社会责任,加快宽带发展;政府重点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公平竞争,扶持市场动力不足地区宽带发展,加大对民生公益、中西部地区、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宽带投入支持。
  (二)提高网络能力与扩大普及覆盖同步。统筹发展有线和无线技术,深化光纤宽带和3G网络建设。协调网络网站各环节优化扩容,提升用户上网体验。进一步提升东部地区宽带网速,提高宽带发展水平;进一步扩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宽带网络覆盖范围,提高整体普及水平。
  (三)加强网络建设与提升网络应用并重。加强宽带网络覆盖能力的同时,大力促进业务应用创新与推广,提升光纤宽带实装率和3G、WLAN的使用效率,以业务促发展,实现网络和应用的良性互动。
  (四)宽带发展水平提升与安全保障同步。在大力促进宽带网络发展的同时,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关键技术、系统和装备,同步提高宽带网络和业务应用的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安全可信的用户上网环境,保障宽带产业链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13年的目标是:网络覆盖能力持续增强,新增FTTH覆盖家庭超过3500万户,新增3G基站18万个,新增WLAN接入点130万个。惠民普及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固定宽带接入互联网用户超过2500万户,新增3G用户1亿户,新增通宽带行政村18000个,实现5000所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宽带接入或改造提速,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宽带接入水平有效提升,使用4M及以上宽带接入产品的用户超过70%。城市宽带发展初显成效,涌现一批宽带城市,形成良好的宽带发展政策环境,实现较高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宽带应用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城市光纤宽带网络发展,深化无线宽带网络覆盖。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继续加大城市老旧小区光纤网络成片改造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宽带接入能力和城域网传输交换能力。进一步深化城市3G和WLAN网络覆盖,积极开展TD-LTE扩大规模试验,推进IPv6商用试点部署。
  (二)利用多种技术方式,拓展农村宽带网络覆盖。结合“村村通电话”工程,灵活选择有线、无线技术,持续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提升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
  (三)增强网络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加大骨干网网间互联带宽扩容力度,优化网间互联架构,推动在西部地区增设互联点。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采取优化网站设计、部署内容分发网络(CDN)、增加网站接入带宽等措施,提升网站和应用的服务能力。
  (四)推动农村中小学宽带接入,共享宽带发展成果。加大信息助教力度,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全面推动中小学校宽带接入。由教育部牵头,推动各地采取与基础电信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为10万所农村中小学校接入宽带网络,提升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的网络接入能力和普及水平。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教育部合作,重点为5000所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实现宽带接入或改造提速。
  (五)推广应用创新示范,促进宽带应用水平提升。大力推广教育、健康医疗、交通旅游、食品溯源、安全生产等领域宽带应用的普及。
  (六)加强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与系统研发,支撑基础产业发展。综合利用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加大对高性能宽带设备和系统的技术标准研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研发生产低功耗产品,加快高耗能宽带网络设备的升级和节能化改造。支持企业研发自主品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并推广应用。推动FTTH ONU设备接口标准的开放,降低成本,提高产业化规模。推动宽带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和在国内宽带网络建设中的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交流督导。
  (二)各地通信管理局要联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通过宣贯培训、应用示范等方式,深入开展两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保障用户对电信业务的自由选择权。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发布宽带城市指标标准,引导各地宽带城市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建立宽带网速监测分析机制,针对影响网速的各薄弱环节,引导企业积极优化网络网站,提升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
  (四)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推动电信企业优化网间互联架构,丰富互联路由,及时扩容网间互联带宽,保障网间互通质量;规范各类宽带接入商的服务要求,保障用户权益。
  (五)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技术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六)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会同当地通信管理局,有效落实已有支持宽带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并研究制定提升当地公益机构、老少边穷和农村地区宽带普及水平的支持引导政策,创造良好的宽带建设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加快对基站的环评审批进度及简化审批手续等,积极推动宽带发展。
  (七)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普及上网技能,提高用户宽带使用水平。
  (八)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工作任务做好分工落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快宽带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九)各地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及时发现研究专项行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送相关部门,并适时予以通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中国 多米尼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为促进相互的经贸关系及在旅游等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方将在对方国家建立常驻商务处。
  双方商务处将由一名代表、两名副代表组成,以开展工作。双方按照驻在国有关法律,雇用当地行政管理和勤务人员。
  双方将通过相应途径为对方商务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纽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为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士康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签字)              (签字)

             (一)中方去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大使阁下:
  我愉快地向您致函,并谨对我们荣幸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常驻商务代表处协议的签署表示满意,该协议无疑是发展我们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了保证上述代表处顺利履行职务,我愿借此机会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代表处均以民间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对外使用民间机构的牌子。中国派驻的代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圣多明各代表处,多米尼加共和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建立相应民间名义的代表处。双方代表处是两国间联系的正式渠道,其职能为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其他方面的交流,代表处受该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可向驻在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转达、接洽有关事项,可对双边经贸业务和旅游、科技、文化等交流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双方代表处将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馆履行办理签证和更换护照职能,使用上述两馆印章。

 三、代表处及其人员在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同时,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令,从事与代表处设立的目的和职能相符的活动。

 四、为保证代表处正常地进行工作,双方外交部和有关单位同意承担下列义务:
  1.向对方代表处成员发放官方签证,向为完成协议所述任务的对方国家公民发放相应的签证;
  2.保护对方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代表处办公室、人员的住宅及档案文书不得侵犯;
  3.对对方代表处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为工作需要进行的银行业务;
  4.对于代表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和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品或家用物品免征进口税;
  5.代表处及其人员为公用和自用进口和购买合理数量车辆,可予免税;
  6.代表处的经费和代表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机构的收入免纳捐税。

 五、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可在对方开放城市和地区自由旅行。

 六、双方如认为需要并协商一致,可对所签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双方政府允诺将尽早建立各自的商务代表处。

 八、双方互设商务处的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九、本照会是双方达成互设商务处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上述各点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二)多方复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德贝鲁什致黄士康大使的复照(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非常高兴收到阁下今天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谨以多米尼加政府的名义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