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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3:1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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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希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参考。

附件:《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必须具备和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三、对开发的房屋进行有价转让和出售,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核批准。中央级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应先送当地建设银行核签意见,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送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规定。
年度财务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流动资金计划;公司经营管理费支出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利润计划;编制计划的文字说明。
年度财务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流动资金表;编制决算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应低于全部流动资金的30%。不足这个额度的,应当限期补足。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联合经营业的企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公司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所需流动资金,除自有流动资金并充分利用预收定金、预收开发设施和商品房价款以及其他可用资金参加周转外,如有不足,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开发土地、商品房的周转需要,不准挪用,不准用于投资性的支出。
第六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比照国营施工企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要按照内部组织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实行。要制定各种物资储备、设备利用和资金占用等内部管理定额,并定期修订,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要健全各种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健全有关原始记录,做到职责分明,管理科学。
纯属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出规定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及时地核算开发成本。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成为一个成核算对象;
三、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第九条 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的特点,可作如下划分:
一、土地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可分为以下三项: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2.七通(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通讯、排洪、供气)、一平费;
3.管理费用。
二、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一般分为以下五项:
1.土地开发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设备工程费;
4.配套工程费;
5.管理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在正确核算成本和收入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利润,严禁弄虚作假,虚增或减少利润。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
一、开发项目销售利润;
二、其他营业利润;
三、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差数。
第十一条 公司税后所留利润,应当根据主要用于开发经营的原则,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司如果有新产品试制任务,可以增设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奖金没有列入成本的,可以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额度,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同级建设银行商定。
新成立的公司,在国家规定免税期间,因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流动资金和开发施工经营的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基金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作好会计核算工作,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制度未颁发前,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拟订简易会计制度,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要按期向建设银行提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银行有权调阅公司有关开发经营的计划、设计、帐册、凭证和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统一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
——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

贺胤应

【摘 要】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文章称之为“差序格局”。其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思考,本文着重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探讨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认为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是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文化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治 差序格局 人口的文化素质 大众媒介

一、提出问题

考察中国二十多年法律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这二十多年,历经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
1978年,中国开始了法制的重建。当时,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社会主义法制发表讲话时曾明确指出,中国需要一大批具有权威、真正得到执行的法律。此后,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大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被制定。到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立法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部门。简而言之,中国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制”,可以称为“法制国家”。[1]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党的十五大上,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随后将其写进了宪法。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
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关系密切。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或秩序系统;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法制强调实存的规范、秩序;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制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例如明确性、平等性、公平性等。[2] 由此可见,实现“法制”易,要“法治”则非一件易事。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法治建设刚刚开始步入轨道,千头万绪交织其中,“依法治国”虽在政治层面上已经被确立,但实际上对于具体的含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发展的方向还没有完全的清晰和明确,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3] 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4] 鉴于此,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对法治的感受存在于对法治的追求过程当中,它好比绝对真理一样或许永远无法被完全地实现,但是我们总是在无限地接近它,并且与此同时获得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法治。”[5]
进而,我在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时,发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为便于研究,我将这种差异性称之为“差序格局”。[6]这种差序格局可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纵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横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台地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性思考,同时为将问题说透彻,本文试图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谈一谈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二、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划分。[7]

从研究法治建设进程中之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参考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我从纵向的角度划分出三片区域来: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
在传统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路径里,从纵的方向一般分为城市和农村,简称“城乡”。这种划分源于城市和农村存在的巨大差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我看来,这种划分是粗糙的。它抹杀了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显著而重要的区别。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虽同为城市,但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足以影响到我们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建设。其次,至2001年底,全国地级区划数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县级区划数2053个,其中县级市293个;地县级市658个,市辖区808个。[8]依据本文下面谈到大城市的划分方法,减去34个省级行政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余下的皆为中小城市,可见中小城市数量之多。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得“善待”中小城市。
本文所指的大城市,从行政区划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直辖市;一是各个省会城市。这两类城市具有如下特点:人口已远远超过百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千万;是一个省级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的甚至还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最早实现四个现代化,且已经成为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标。
本文所称的中小城市,也包括两类。一是中等城市,一是小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级别上来说,为地厅级;中等城市一般都有一个以上的市辖区,但所辖区的规模都不大,城市规模上远小于省会城市。小城市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城的城区等,行政级别为县级区划,规模仅一个城区而已,住着密度相对较高的人口。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合称“中小城市”,是因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城市规模上相差不大,许多中等城市都是由小城市升格而成,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差异较小。
小城市、县与大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因此,本文所指的市辖区一般都归属于大城市、中等城市的范围;非市辖区的县级城市和小县城都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以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韩城市为例。雁塔区、新城区归属于西安这个大城市的范围,而周至、户县等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咸阳是中等城市,秦都区、渭城区等属于咸阳这个中等城市的范围,其它的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韩城市属于县级市,自然也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除城市以外的地区,都是本文所指的“农村地区”。
为便于观察,制图如下:
农村地区
城区X
市辖区A、B、C…
城区Y







三、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试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认为,现代法治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点说“愚昧无法治”。[9]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法治视为与文化素质水平有着前后相承的时间关系,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外生于法治的异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先行来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落后来拖延法治进程就会成为逻辑与实践的高概率发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质的祭坛上牺牲自己的存在。进而认为,文化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法治秩序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制度结构来引导帮助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10]对于这种建设性意见,我是认同的,并且认为郝铁川教授文中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部分仅谈“人口的文化素质”是较为狭窄的。社会文化水平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口文化素质所能涵盖。本部分拟从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 人口的文化素质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详谈了领导层(掌握不同决策权力的人口,即政策、法律的实际创意者、决策者)、执行层(在各级政府、团体中具体贯彻、实施政策和法律的工作人员的人口)、承受层(社会一般大众人口)的人口的文化素质,这种分类模型颇值借鉴。本文拟借用这种分类模型探讨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内人口的文化素质。
在大城市,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高。这种“高”表现在具有很高的学历,大多都是大专以上学历。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则存在分化现象。既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口,如公私企业的白领及以上阶层、事业单位里的高级雇员等;也有低文化素质的人口,如由村民转化为市民的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几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较前一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次之。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与大城市没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类型也与大城市相似。
农村地区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必须到基层去锻炼两年等。本来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大学生之所以到农村地区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赚取一种“政治资本”,他们在农村不会干长久,时间到了,最终还是要回到城市去。农村地区的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大多数农民最高学历都是初中,稍高一点的学历(中专、高中)的农民大多都会想法设法跳出“农门”,到城市去谋一份职业,创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主要是以学历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法律的执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农村地区最小。想使法律在农村地区得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执行,就得靠农村地区的干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解说”了。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地区的干部在这里充当了一个法律实施的“转化器”。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存在问题,在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入。既有可能借国家名义进行“权力寻租”,也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等。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所形成的知识不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个人化的,是难登大雅之堂、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规模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11]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最终形成的书面文件却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不能完全说明的问题是,农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殊不知,许多贪污案、玩忽职守的大案都发生在城市;殊不知,“包二奶”往往是学历高的城市人所为)。但受过高学历教育的人口一般都接受过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如非法律院校的《法律基础课》),而其他的人口则不具有这种教育经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口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必然会使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间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二)大众媒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