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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4:3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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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首长的问责,通常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为问责实施人。
第四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党管干部、干部管理权限一致,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问责的同时,被问责个人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效能低下,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致使政令失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致使市政府一个时期某项工作未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超越权限擅自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八)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问责: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力,对廉政建设工作不过问、不研究部署、不督促落实、不承担责任的。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九条 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或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上级部门和单位、市政府组织的工作检查、考核报告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责材料;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问责实施人发现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涉问责内容,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启动问责程序。市监察机关在接到问责通知后,7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在调查期间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同时有权就问责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应当提请问责实施人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问责实施人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被调查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的,应当向问责实施人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被调查的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请问责实施人对该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四条 问责实施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
第十五条 问责实施人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按照问责实施人意见,市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问责对象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机关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建议免职;
(七)责令辞职。
本条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条 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的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6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

十、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依据职责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修改、废止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市政府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也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开展综合执法。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鹤壁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复议决定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重大事件须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矛盾上交或下推。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综合汇报执行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县区落实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和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分析全市形势,通报市政府工作情况;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室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申请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请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会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论证的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所涉及到的有关文件及材料要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要从严控制县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批准;要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市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鹤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八、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部门、各县区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与协调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2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县区政府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转发。确需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严格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区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分歧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审理。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理;重要问题,需要报市长审批或者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应事先搞好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提出意见。

五十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前,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和负责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五十五、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定期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基层就餐。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对于市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研究,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范和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凡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实行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导致政令棚架,严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三)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拒不办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构成违纪的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经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市外出一天的,要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两天以上的,要向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记录在案,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中国和尼泊尔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帐户差额问题的换文

中国 尼泊尔


中国和尼泊尔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帐户差额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先生
亲爱的玛拉先生:
  我谨确认,鉴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尼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已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此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中、尼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合同应按新协定规定执行。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尼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终止前所签订的未了商品合同,仍按原协定规定执行。对于该协定项下帐户差额,债务一方应在新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以货物偿还,如以货物偿还后仍有余额,则以可兑换的货币偿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你的诚挚的
                         郑 义 山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义山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谅解。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加德满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