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3 03:3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8月25日 浙高法〔2006〕194号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
  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
  第四条 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第五条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中止执行、发放再执行凭证、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终结执行、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不重复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收取,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缴或者免缴申请执行费:
  (一)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
  (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经济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缴或者免缴的情形。
  第八条 执行机构接到申请人减缴或者免缴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受托执行案件的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或者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对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08〕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8〕2号),推动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及信托等金融企业以及上述机构在中山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所称的金融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国家认定证券类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金融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在农村或社区新设立的银行业营业网点的贴息;
(四)补贴在我市新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
(五)奖励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机构;
(六)补助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七)资助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协会;
(八)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必要进行补助的其他金融业项目。
第五条 对2007年起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对2007年起新进驻中心商务区的市级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对新设或扩建的银行业营业网点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或社区新增设的营业网点,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扩建,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中山市产权交易市场按其投资总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从 2008年起,每年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银行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奖励,具体评价制度和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从2008年起,对中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按总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贴或贴息的项目报市金融办初审后,按《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2008年,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检察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要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