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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10:0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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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 2007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通过审计,对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教育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三、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五、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六、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或修订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制度或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
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1999年10月27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5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九日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指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有关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是指: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绿地,文物古迹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卫生用地,旅游规划用地,体育用地和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的违法建筑;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违法建筑。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五)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六)超过批准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重违法建筑。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与协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调查摸底和群众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安排执法力量,在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下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类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第七条 依法集中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工作实施前,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摸底,掌握违法建筑实际情况。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根据违法建筑所处地域、形成时间、原因等进行准确统计,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为依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提供合法、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各项保障和环境整治工作。
(一)政府法制部门必须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提供法制保障;
(二)公安部门应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集中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加大对涉黑、涉恶等暴力抗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建立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有效保障机制;
(三)信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
(四)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和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核拨各种工作经费和劳务补助,确保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顺利进行;
市直其他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九条 各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村组、住户,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开辟专栏,加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宣传,提高市民对违法建筑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条 对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在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前发布拆除通告。
第十二条 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妨碍、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依法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