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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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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财办[2007]4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理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关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编办对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批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对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5、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6、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7、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评价。
8、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9、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处)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省级并指导全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按内部工作规程实施具体管理。
(一)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审批。
1、预算处在布置省级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布置资产购置预算,下发《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2、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编制《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厅资产管理处和相关业务处。
3、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及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提出增量资产初审意见。
4、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增量计划初审意见会签各相关业务处,各相关业务处结合本级财力、部门人员及公用经费开支情况、项目安排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资产管理处。
5、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业务处的反馈意见,明确增量资产计划审核依据和审核理由,汇总确定增量资产计划表后提交预算处。
6、预算处结合预算编制政策和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后,确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安排意见,随本级预算草案报厅长审定后执行。
7、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资产,按照“资产管理处审批计划,相关业务处审核资金,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资产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相关业务处,相关业务处结合财力情况批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资产管理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8、对年度内变动较大的车辆、电子设备和遗留问题较多的土地、房屋等资产配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按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在省级预算盘子内,提出初步配置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后汇总提交预算处报厅长审定。
9、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会签相关业务处,报主管厅长审定。
10、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的项目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业务处审核并会签资产管理处,报主管厅长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资产管理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11、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规定,资产管理处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登记时,发现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资产,要将信息及时反馈政府采购办。
(二)资产使用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2、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报主管厅长审定。
3、资产管理处以正式文件批复,申报单位凭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变更等事项,并及时进行单位账务处理。
(三)资产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含罚没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商相关业务处室、有关技术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核鉴定,委托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进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根据单位处置申请和权限以及资产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批复文件及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3、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审核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剂或处置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5、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今后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依据,对于不按规定处置资产或拒绝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会同相关业务处暂不受理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申请。
(四)资产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综合处、国库处及相关业务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分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资产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对资产收入实施收缴管理。
(五)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制定产权登记办法和年度检查制度,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项。
(六)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由资产管理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适时开展。对于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及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处应送相关业务处,资产动态信息库建立后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和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其它事项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建筑领域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销售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排涝、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绿化、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水利建设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下同)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行为,登记建档,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低于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三)投标单位不遵守招标会场纪律,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四)建筑设计单位违规操作,不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达不到相应出图深度的;

(五)造价咨询单位按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5%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总价误差超过5%的;

(六)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主要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或中标后擅自撤换主要人员的,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对投诉反映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八)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

(九)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十)监理单位发现施工项目部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离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十一)评标专家库评委不遵守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十二)评标专家库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十三)评标专家库评委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十四) 其他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将承包的工程或项目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五)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个人、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场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或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八)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九)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或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证的;

(十)施工、监理单位前两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却故意隐瞒,不如实申报的;

(十一)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二)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立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计划、经贸、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市检察、监察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协调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统一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在“马鞍山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不少于1年;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限不少于3年。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行贿、受贿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情节较严重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期限可以延长。

第九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应当将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文书、处理意见书、不良行为认定函等及时抄送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通过整改确已达标,且有举报立功表现的,经原处理单位提出,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后,可提前从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中删除。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处理的单位申请复核,作出处理的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财政和国有(含国有资本参股)资金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邀请和接受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其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应对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公示和运用情况加强监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负有监管职责,应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经建筑市场联席会议议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条 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当某位副市长离邕时间较长时,其所分管的工作,由“结对子”的另一位副市长临时代为分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委、办、局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以后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把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集中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项目,应并联审批、联合办理。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办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复议等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廉政是第一保证、人民满意是第一标准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它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五)其他需要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市长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当前工作,沟通情况,研究安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与会人员提请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所作的批示;

  (四)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报秘书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直至市长审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按照市长、副市长的指示,对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第五十三条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例会的,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应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到会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并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请假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可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处理,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五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县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一般请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须由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公文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重要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呈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先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受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理完毕,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并说明情况。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意见在未得到批准或同意前,不得提前告知相关人。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除确有必要外,不发纸质公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中梗阻的“科长现象”在本部门出现。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重大情况的信息,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上报情况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遇紧急重大情况可以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县区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报告;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请假人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由所在单位将其请假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各部门副职负责人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请假。

  外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邕的,须按程序报批。出访、出差返邕后,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