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9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城镇农贸市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删除第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