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府函〔2008〕1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市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牵头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访局,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要求。不能提交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在5日内补充。前两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对不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组织办理(或复查)。
(三)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
(四)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同志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加盖“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章。
(五)答复。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其他规定:
(一)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或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二)在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行。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听证。
(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市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四)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信访人而被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或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送达完毕后,复查或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
(六)本实施细则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9〕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及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科技园区给予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各级有关科技专项经费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
第四条 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
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规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
第七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盟共同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产学研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企业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奖励5万元;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实施的奖励1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及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投资,拓宽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渠道。
投向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经省政府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第十二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融资信用担保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鼓励企业开展互助性融资担保;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具体扶持措施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8〕88号)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具体扶持措施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创新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学者或以其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来本省创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海外学者创办的外资企业,可申请有关科技专项资金。海外学者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或参与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工作的外籍学者,凭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证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或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发放的外国专家证可享受如下入出境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根据需要签发有效期3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访问或商务)签证;
(二)对需在琼长驻人员,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的(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凭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二)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活动的,可签发多次往返有效商务签注;
(三)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要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易地占补。
第十九条 依法规划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属于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参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标准确定底价。出让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可将土地出让金安排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科研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的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只需按土地取得的成本支付有关费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科技园区所在市、县政府要安排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专项经费,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研发条件建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门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山西大川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3.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4.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 宁海三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宿州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9. 沙县吉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永安市茗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12.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栖霞马太店
河南省:
14.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5.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7.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长沙市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
19.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2.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23.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25. 平凉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26.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2.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5. 灵璧县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合肥一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8.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9.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10.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2.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3.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7.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18.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9.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0.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晋城市路鑫汽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永济市英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洪洞县力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5. 淮安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6. 义乌市康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利辛县凯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颍上县鑫盛车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9. 龙南县麒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0. 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河南省:
11. 商丘市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12. 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湛江市东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东莞市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东莞市天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省:
16. 彭水嘉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7. 德昌天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巴中市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眉山市鑫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华宁瑞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沧州市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清徐县鼎祥商贸有限公司
3. 吕梁市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4. 鄂尔多斯市瑞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枣庄市宏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6.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河南省:
7. 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州第一分公司
8. 登封市宏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罗田县浩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
10. 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11. 连州市百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12. 宜州市安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防城港市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泸州市鑫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
15. 云南灵驰至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保山天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7. 德宏鑫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瑞丽市佳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怒江嘉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
20. 榆林市万联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分公司
五、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赤峰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合肥市丰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3. 上饶市荣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4.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5. 湘西自治州山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永州市湘源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7. 广西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乌兰察布市北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鞍山市和利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4. 双鸭山隆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余姚市舜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商丘金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7. 荆门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8. 重庆市天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洪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10. 宝鸡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青海省:
11. 西宁邯海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华分公司
3. 衡水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汕头市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5. 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6. 茂名惠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8. 桂林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9. 曲靖嘉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自治区:
10. 宁夏驰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市永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呼伦贝尔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 巴彦淖尔市隆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大连华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5. 佳木斯宝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6. 江苏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7. 青岛中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济源市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焦作京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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