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4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2008年4月10日 财办会[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附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一、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保资产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或股东权益)
资 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拆入资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利息       应交税费    
  应收股利       应付账款  
  存出保证金       应付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预计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债券    
  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       其他负债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其中:交易席位费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



利 润 表
会保资产02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 __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资产管理费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现金流量表
会保资产03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 ___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的资产管理费收到的现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保资产:04表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3)计入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中的金额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4.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5.其他
上述(一)和(二)小计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5.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二、报表附注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以上(一)至(六)项的编制,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中关于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规定。另外,涉及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实收资本、资产管理费收入项目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性质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应收资产管理费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其他
合 计
(2)应收账款的账龄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3个月到1年(含1年)
1年以上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
减: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
2.实收资本
股东名称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变动 期末账面余额
出资额 股权占比 增资 转让 …… 出资额 股权占比

……
合 计
3.资产管理费收入
受托管理模式 期末委托方家数 资产管理费收入
“一对一”签订受托合同
发行债权或股权投资计划
发行“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企业年金 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
其他方式
合 计
三、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要求
公司需要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报和披露:
(一)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增加“商誉”项目、在“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之后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和“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在利润表“五、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3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清房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对无锡市等50个先进集体、单捍政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清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干部职工住房方面制度建设和管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实现全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鼓楼区、邳州市、铜山县,常州市武进区,吴江市、昆山市,如东县,东海县,淮安市清河区、金湖县,仪征市,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沭阳县
  省法院、省经贸委、省文化厅,新华日报社、省盐业集团、省国防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省级机关系统清房办、省企业系统清房办、省教育系统清房办、省金融系统清房办
  南京市建设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财贸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栖霞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江宁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徐州市委企业工委,常州市市级机关工委,苏州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阜宁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先进个人(100人)
  南京市:(8人)
  单捍政 南京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邢益昌 高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贤锦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陈玉林 南京市下关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韦佃青 南京市工交纪工委副书记
  李长贵 南京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张海虹 南京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周保生 南京市外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无锡市:(6人)
  张丽华 无锡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吕国新 无锡市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科长
  徐建胜 无锡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周嘉模 无锡市锡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边晓明 无锡市惠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吴 燕 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州市:(8人)
  陶学祥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
  王宏萍 徐州市纪委干部室主任
  李 予 徐州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张鹏程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林生 沛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山 新沂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科员
  张银广 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副书记
  高永富 徐州市贾汪区纪委副书记
  常州市:(6人)
  戴忠良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根 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梅 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耿一心 中国银行业监管会常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处长
  陆国栋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7人)
  顾开文 苏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缪红梅 苏州市纪委常委
  陆伟生 常熟市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黄建平 太仓市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李长生 张家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姚 蓓 苏州市平江区纪委常委
  赵国安 苏州市金阊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南通市:(5人)
  蔡守建 南通市纪委副书记
  宋俭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陈 军 南通市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华宝桐 海安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实 海门市纪委纪检监察员
  连云港市:(6人)
  郝新跃 连云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顾忠明 连云港市房改办副主任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室副主任
  张玉春 东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庆玉 连云港市海州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龚 伟 赣榆县纪委副书记
  淮安市:(5人)
  金富成 淮安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清房办副主任
  许 娟 淮安市审计局经贸处科员
  马卫国 淮安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科员
  姚素琴 淮阴卷烟厂物业管理中心
  魏壮丽 盱眙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盐城市:(6人)
  崔廷成 盐城市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沈怡奋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
  丁爱国 盐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肖 晗 盐城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中鸣 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
  王治尤 滨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扬州市:(6人)
  程裕松 扬州市纪委副书记、清房办主任
  杨 敏 扬州市纪委常委、清房办副主任
  魏旦晨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马恒玉 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陈锴竑 江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蒋纪平 扬州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清房办副主任
  镇江市:(4人)
  王永京 镇江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陈建华 镇江市房管局房改政策处科员
  杨龙宝 丹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春芳 扬中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泰州市:(4人)
  张余松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晓鸥 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唐国强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孔德峰 泰州市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宿迁市:(3人)
  卜 平 宿迁市监察局局长
  庞汝顺 宿迁市纪委正科级纪检员
  吴立奋 沭阳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省直部门:(26人)
  张军英 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沈新奎 省纪委纪检监察员
  张 芳 省公安厅纪委主任科员
  祁 建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助理调研员
  朱大梅 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鑫文 省财政厅助理调研员
  方建平 省财政厅办公室技师
  赖庆民 省审计厅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卢正寿 省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孙 苹 省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崔赐华 省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鲍荣清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
  陈正强 省企业系统清房工作办公室干部
  李大东 人行南京分行纪委副书记
  谢立洲 江苏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科长
  李明堂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级专务
  谢平平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师
  周玉玲 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
  刘青平 江苏教育学院纪委副书记
  李继天 省农科院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靖连宝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杨振云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任遵福 电子科技集团二十八研究所纪检监察处处长
  安茂移 电子科技集团十四研究所纪审处纪检员
  周经伟 国电自动化研究院政治部主任
  朱震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条件保障部部长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46号 印发时间:2005-8-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淄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我市的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明确绿线所在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搞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界定。
  第五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城市绿地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座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新建工程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新建城市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35%,河岸两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50米,城区外围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100米。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城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时,需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参与审查论证,要求绿化规划与工程规划同步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绿化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一条 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配套绿化工程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河塘、湖泊、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取土采石;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