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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2:2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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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国旗回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城管、交通、教育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监管区域内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
  第四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谁升挂,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机关党委负责;其他组织和农村、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城管部门要把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码头、各类船舶上的国旗升挂、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破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应当责令其在一周内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回收的国旗,要根据所属行业,于每月31日前分别交至市城管、教育、交通部门,由相关部门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上交国旗时要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回收工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并上报。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中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区作部门的领导人要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位轮换(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
展这项工作,务求取得成效。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本市职位轮换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时,要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职位轮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职位轮换: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二)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三)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具体的职位轮换方案,并对拟列入职位轮换的对象进行考察。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部门领导人向轮岗的国家公务员宣布职位轮换决定;轮换对象按本部门作出的职位轮换决定及时到位任职。
(四)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职位轮换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职位轮换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决定的,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员职位轮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职位轮换情况,分别报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