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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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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常政发〔200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全市各级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对照标准,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活动,涌现出了一批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景观丰富、特色鲜明的镇、居住区和单位。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授予武进区湖塘镇等8个镇为“常州市生态园林镇”、授予金坛市五星家园等12个居住区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居住区”、授予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等298个企事业单位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镇、居住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生态园林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的创建力度,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一、生态园林镇(共8个)
  金坛市薛埠镇、溧阳市天目湖镇、新北区薛家镇、武进区遥观镇、武进区洛阳镇、武进区雪堰镇、武进区横林镇、武进区湖塘镇
  二、生态园林居住区(共12个)
  金坛市     4个
  仙湖别墅、五星家园、春风三村、东城宜景苑
  溧阳市     3个
  天目国际村、龙亭苑、天目湖香樟茗岸
  武进区     1个
  大学新村(一、二社区)
  天宁区     2个
  聚博花园、人民家园
  钟楼区     2个
  陈渡新苑、枫逸人家
  三、生态园林单位(共298个)
  金坛市(77个)
  金坛市直溪初级中学、金坛市明珍实验学校、殷雪梅小学、金坛市茅麓小学、金坛市社头中学、金坛市河头中学、金坛市西岗小学、金坛市西旸小学、华罗庚实验学校、金坛市社头小学、岸头实验学校(小学部)、金坛市薛埠中学、金坛市儒林中学、金坛市罗村小学、金坛市第二中学、金坛市汤庄小学、金坛市涑渎小学、金坛市直溪中心小学、金坛市朱林中学、金坛市建设局幼儿园、金坛市尧塘镇人民政府、金坛市博盟车辆配件厂、常州市天马围巾有限公司、金坛市天驰轴承有限公司、金坛市朱林镇西岗幼儿园、金坛晨晖电子有限公司、金坛市华荣绝缘材料厂、金坛市直溪鑫鑫污水处理厂、金坛市直溪镇人民政府、常州亚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市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金坛市直溪宇琳绣品工艺厂、晶励(金坛)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金坛市河头自来水厂、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金坛市跨亚衬布有限公司、江苏利步瑞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洮西分局、金坛市古籍印刷厂有限公司、常州晨晔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金坛市烈士陵园管理所、金坛城西专职消防队、金坛市气象局(气象观测台)、常州郎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高高制衣有限公司、常州荣浩制衣有限公司、红太阳科技园有限公司、金城镇上庄村委会、常州市江南实业总公司、金坛市金城镇人民政府、江苏飞洋鱼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金城镇小坵村委、常州佳诚服饰有限公司、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杰达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交通局、金坛市地方海事处、茅麓茶场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林牧养殖有限公司、仙姑特色旅游村、金坛市超创电池有限公司、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市金鸥水处理场、茅山地区人民医院、常州金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武装部、江苏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丹金闸管理所、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林分局
  溧阳市(28个)
  溧阳市创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溧阳市社渚中心小学、溧阳市天目湖实验学校、溧阳市天目湖中心小学、溧阳市南渡高级中学、溧阳市上沛小学、溧阳市职业技术学校、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溧阳市别桥中心小学、溧阳市上兴中心小学、溧阳市上黄中心小学、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三中学、溧阳市云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中学、常州通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市实验小学、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溧阳市埭头卫生院、溧阳市嘉缘山庄、溧阳宾馆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中学
  武进区(151个)
  武进区湖塘桥中心小学、武进区星辰实验学校、江苏省武进高级中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武进校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进区人民法院、武进区建设局、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武进区夕阳红康乐中心、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武进区遥观中心小学、武进区新街小学、武进区遥观镇渔庄村委、常州市利安矿用设备厂、今创集团、常州津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常州中和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建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横林高级中学、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常州市华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三鑫铝箱厂、常州欧玛亚文化用品公司、常州市裕丰家家具有限公司、武进区崔桥小学、常州鸿联家具有限公司、康乐苑、横林镇红联村委、常州市武进洛阳给供水厂、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洛阳派出所、武进区洛阳中学、武进区虞桥小学、武进区礼嘉中心小学 、武进区礼嘉中学、武进区坂上小学、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坂上眼科医院、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服务中心、常漕公路收费站、武进区寨桥中心小学、武进区运村小学、武进区前黄实验学校、武进区寨桥初级中学、武进区前黄中心小学、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福德饲料厂、常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旷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南宅初级中学、武进区南宅小学、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武进区漕桥初级中学、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武进区漕桥小学、武进区雪堰中心小学、武进区漕桥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常州盛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霸工业涂料有限公司、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军分区国防园、江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进区横山桥中心小学、常州国瑞宾馆、常州市永安新峰电子电器配件厂、武进区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武进区遥观镇第一敬老院、郑陆镇牟家村民委员会、武进区三河口小学、江苏耐博草坪有限公司、常州市八方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康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三河口中学、武进区南苑小学、武进区奔牛初级中学、武进区奔牛实验小学、江苏裕成电子有限公司、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常州阳光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常州武帆合金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福利院、武进区奔牛镇人民政府、常州中晶电器厂、武进区卜弋小学、武进区卜弋初级中学、武进区礼河实验学校、武进区泰村实验学校、武进区邹区中心小学、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吉远缝制有限公司、常州市神米高分子材料厂、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常州神马药业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常州英凯轧辊制造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武进区湟里中心小学、武进区村前小学、武进区东安中心幼儿园、武进区湟里初级中学、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夏溪小学、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厚余初级中学、武进区嘉泽中心小学、武进区嘉泽初级中学、常州乡达电子有限公司、武进区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武进区成章初级中学、武进区夏溪初级中学、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十一分局、武进区牛塘中心小学、武进区牛塘初级中学、武进区牛塘镇卫生院、武进区牛塘镇中心幼儿园、常州市申由纺织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常州世蒂爱斯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区卢家巷实验学校、常州市武进区武南殡仪馆、常州安费诺福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民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普罗斯电器(江苏)有限公司、铁道部滆湖疗养院、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中心小学、常州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湖塘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震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太湖堤闸工程管理处、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武进名贵水产品养殖示范园、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江苏江南铁合金有限公司宝江会议中心、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老年活动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
  新北区(2个)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常州安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宁区(15个)
  常州市常瑞宾馆、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天宁区青龙中心幼儿园、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常州丰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常州华锦针纺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强声印染有限公司、常州西电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常州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血站、常州裘天宝服饰有限公司、广信(常州)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钟楼区(15个)
  常州市顾氏印刷有限公司、常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培训中心、常州市勤业中学、常州中新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清潭中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常州市西林实验学校、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常州市广化小学、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
  戚墅堰区(10个)
  常州百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鼎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和韵服饰有限公司、加州科技港、常州蓝豹制衣有限公司、戚墅堰机车车辆厂、常州戚墅堰车辆工艺研究所、常州市潞城小学、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常州市第四中学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各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发挥劳动合
同制度激励和制约机制作用,从而调动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积极性,维护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快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劳动合同管理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健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统计报告制度,强化劳动合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实现用人单位用工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三、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通过咨询服务、政策指导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做好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搞好劳动合同管理。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通过劳动监察和年审工作,对用人
单位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予以检查;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督促其整改,以推进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附:1、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略)
2、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略)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七)审查集体合同;
(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
(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
(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四)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
(五)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附件予以备案、存档;
(六)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鉴证或发出《劳动合同修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鉴证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无效劳动合同予以鉴证,给劳动合同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对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和管理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年度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年审办公室的规定报审。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
(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
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
(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
(五)劳动合同附件;
(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度;
(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劳动保险管理制度;
(四)考勤管理制度;
(五)员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
(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同考核办法;
(七)员工奖惩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根据需要建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进行修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未向全体员工公布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
(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七)其他必要台帐;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4日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29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保障公民控告和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阻碍。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我省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受理公民举报的机构是: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广东省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机构(以下简称举报机构)。
第四条 公民发现有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以及尚未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均可向举报机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举报。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并说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

第六条 举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十日内答复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予以受理。对不属举报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去何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代转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 举报机构对受理举报的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对举报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一个月内向举报机构提出复议请求。举报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复议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得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违者,经受理举报的机构查证属实,对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举报人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举报机构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登报赔礼道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以工作、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证属实,由监察部门做出决定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检查机关、公安部门必须给予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 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应严格保密。在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未核实之前,不得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属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分别移送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