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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4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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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关联类贷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降低各级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共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盘锦市人民政府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项目,此类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融资机构为政府关联类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区)政府使用市财政承诺还款的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需经市政府批准,县(区)财政向市财政出具还款承诺后,由市财政向贷款银行出具还款承诺,县(区)政府指定本级融资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章相关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五条融资机构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承接贷款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负责贷款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制发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按照市、县(区)政府和贷款银行要求,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三)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定期向市、县(区)政府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表并抄送财政部门。


(五)根据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编制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为履行贷款合同和增强后续融资能力,原则上由融资机构接收固定资产并在其账面体现,但项目日常维护管理仍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投资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配合融资机构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向同级融资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及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接受融资机构委托,组织实施勘查、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组织建设,编制和上报工程决算。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和督促融资机构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和批复各自本级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建设资金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概算,编制涵盖工程建设进度、工程预算等内容的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并报送融资机构,由融资机构审核后报送贷款银行批准。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填制项目工程实施进度表、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融资机构申请拨款。


(三)融资机构将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核定支付额度。


(四)融资机构将贷款银行核定的支付额度反馈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以申请拨付资金的正式文件向本级政府请示,经负责该贷款项目的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并签批拨付资金额度后,融资机构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并按月将资金拨付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如需要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融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经融资机构报送贷款银行核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融资机构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报告定期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了解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市财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县(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负责,采取平时审计和项目终审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偿债资金账户,按时将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资金存入偿债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融资机构应于每年9月末前对下一年度需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金额进行测算,将测算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县(区)项目通过市级融资机构申请并使用贷款资金,县(区)政府每年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偿付时限,及时安排资金将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拨付至市级融资机构的偿债资金专户。如还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可通过扣除相关县(区)财力予以偿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改革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3号


  为适应工商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BA)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进一步改革MBA入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格审查,强调实践经验的重要性。MBA招生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招生不同,其报名资格之一是要求考生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关于报考MBA资格的规定。对于毕业后没有就业或就业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报考。各招生单位应将从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等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整合考试科目,突出综合能力测试。将目前入学考试的4门初试科目--政治理论、英语、综合能力和管理改为2门,即英语和综合能力。将原初试科目中的政治理论科目调整到复试中进行;将管理科目的部分考试内容放在综合能力科目中,主要内容放在复试中考核;将综合能力科目中的其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各科考试大纲由我部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三、加强复试的规范化,重视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倾向的考核。减少初试科目后,要相应地加大复试力度,增加复试内容、规范复试程序和办法,统一复试要求。对此,我部将委托MBA指导委员会制定统一、完整、规范的MBA招生复试方案,印发给各MBA招生单位实施,以便各招生单位在复试工作中全面、准确地考核考生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协作精神等在初试中难以测试的综合素质,判断其在管理领域是否具有发展潜力。

  四、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改革。MBA入学考试的改革,是包括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和录取等环节在内的系统改革,对研究生招生的整体改革具有探索性作用。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都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MBA入学考试改革,确保新生入学质量的提高,确保考试安全可靠。

  五、MBA招生的报名、考试、复试、体检、录取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按教育部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浅谈法官职业化

郭辉 杨雁斌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
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同时,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在法院内部不能以单纯的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 ,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平均主义。改变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可以说,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职业准入。门槛不能高低一致
以往法院选人的过程是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人才。自“司法考试”后,各基层法院招录有审判资质的人越来越难。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在中国现有国情,可谓门槛够高了,但对基层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人能主动进门呢?原因是本身不是梧桐树,自然难得俊鸟垂青。相反,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经济状况好的法院人才集中甚至浪费,与一些法院审判人员近乎断档的“无米下炊”的法院相比,法官缺少流动性,宏观调配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基层法院案件绝大部分事实简单、涉及法律关系单一。以民事案件为例,调解结案占半数以上,法官所涉及问题是事实审,依赖于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有赖于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纯运用法学理论审结案件数量并不太多。因此,若将基层法院门槛较高、中级法院的门槛略低一些,既能解决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
职业培训-----磨刀未必用于砍柴
对于现行的法官职业培训存在许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训的方式、效果、内容上,认为培训的方式应当侧重于短期的专题培训而非长期的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岗位技能的培训而非学历教育的普及等。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个是培训的重点不应该体现在一般法院知识的掌握上,对于法官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灵活,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义,如何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性、体现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柔和。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法官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努力培养法官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另外,培训的对象往往局限于院长、副院长、庭、局长,目的也大多是续职资格培训或较高级别的法官轮训,而对那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却鲜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只能凭着“老本”维持日常审判,缺乏就专题法律业务的及时“充电”难免“坐吃山空”。而经常接受培训的院、庭领导却不直接办案或相对办案数量较少,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不仅要注重提高院、庭长们对审判工作的驾驭和指导能力,还要切实注重审判一线法官的知识积累和更新。同时,要建立一种通过培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绿色通道,对可造之才拉出来“单练”,回去可以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此外,还应当尽可能避免上边讲,下面听的千篇一律的培训方式,采取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点评等更灵活、更生动的形式,还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真正检验出培训的效果,使培训既有名,又有实,而不是把培训当作“贴金”和“渡假”的机会。
职业环境-----常出污泥焉能不染
长期以来,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条原则也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然而,现阶段群众路线怎么走,怎样处理法官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一些人根据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官应尽可能远离于周围的环境,尽可能避免与公众的接触,特别是尽可能远离家居生活,柴米油盐等日常琐事,这样可以保持一种近乎于“超凡脱俗”的境界而不轻易受到世俗的影响。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但必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结合我们自身实际加以研究、借鉴。
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法官的行为的制度和规定看,都强调了法官要严禁参加有损于自身形象的社会活动,严禁出入有损于法官形象和让公众产生合理性怀疑的场所,这些规定的正确性勿庸置疑。然而目前的法官待遇水平,选任渠道,生活环境决定着他们客观上每时每刻都要与周围环境发生着关系,法官的选拔任命、职务晋升、收入待遇都由地方党委、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决定,家庭、子女安置受制于他人,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说割断就可能割断的。同时在解决法官个人生活保障、家庭负担等方面,法院自身显得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主观上确实想结交更多的人这样才能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否则会寸步难行。这种现实使我们执行规章制度时,总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求他们成为“超凡脱俗”、“君子和而不流”的人群,实在很难。因此,在强调法官与社会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之前先要解决一些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如提职晋级,生活待遇问题等,应逐步加强法院在这些方面的决定权和自主权。要在强调法官审判独立的同时,尽可能辅之以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通过强化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自主性,来确保审判独立,当然这些问题涉及深层的体制问题,是涉及国家改革的问题,虽然难度很大,但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这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职业地位-----皮之不存,毛之焉伏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基本原则我们再熟悉不过了。而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我们谈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时,似乎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法官独立这个敏感性问题,只是要求法官要承担责任。事实上“判决错”与“判者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官在办案中是没有系保险带的攀崖者,办案愈多风险愈大。我们始终强调的是法院的权利如何发挥,法官实际上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由于观念上不能彻底解放,直接导致了审判活动中,职责分离、权责分家、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甚至上访部门的监督,院审委会的把关等等,法官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让人难以放心,但一直如此关怀下去,法官必将永远难以让人放心。法官不能真正独立,在行使审判职权时的中立化、责任意识以及人格独立方面无从体现,法院的独立从何谈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伏。“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这段经典之句只有真正付诸实际之时,才是我们期望成真之日。

参考资料:1、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彭永和《法官制度改革与基层法院建设(提纲)》
3、杨雁滨《漫谈法官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