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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2:0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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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59192060  59191691(传真)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序号 项 目 数量(个)
1 动物诊疗机构  
2 执业兽医数量 执业兽医师  
3 执业助理兽医师  
4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机构  
5 已经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  
6 动物诊疗机构分布 城区  
7 城郊及其他区域  
8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动物诊所  
9 动物医院  
10 诊疗活动范围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11 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填写说明:
1.序号1填写辖区内所有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4填写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所有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5填写截止填表日期已经核发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数量。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
农办医〔2012〕2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5/t20120511_2622527.htm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李秉勇


刑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一种社会治理的方法,是随着犯罪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作为公法发达的国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刑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考察刑法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刑法从繁荣到统一,再到固定、僵化,到清末才出现了一次大的变革,而这次变革又开始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这次变革使我们思考:刑法的基础是什么,清末变革的基础又是什么,清末变革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刑法制度的基础
考察中国古代文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难解的现象,唐代是中国人一直以来引以自豪的时期,唐诗成为当时世界最为灿烂的文化,唐朝诗歌表现了丰富的形式与张扬的生命力,是对唐以前文化的一个突破。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唐代的法律并无太大的变化,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更可以说是趋于封闭与保守,唐文化中的勃勃生机在唐刑法制度中却没有表现,是什么使这两个同为人类文明的领域有如此大的反差呢?与我们盛唐同时期的欧洲当时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但宗教改革后,欧洲法律日趋发达,刑法文化也渗透入文明与进步,以致于在清末变法中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这又是什么因素促成了他们的进步?
谢望原先生认为,刑法与哲学总是有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刑法学的很多基本理论离开了哲学理论就无法讲清楚。 笔者同意谢先生的 观点,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哲学的进步。这样我们就为解释上述问题找到了一个切入点。在刑法史中东周战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时期,从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解律到商鞅的刑法改革,儒家、墨家、法家的刑法学说轮番上演,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刑法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这一切又与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周室没落后列强争霸,如何统一天下,如何吞并他国与反吞并,成为各诸候国日日操心的事情,这就给当时各种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哲学至今羡慕不已的时代。各诸候国借助不同的哲学思想进行了不同的刑法改革,如郑国子产公布刑律后,即使孔子也只能是加以指责而不能阻止。这个活跃的哲学环境造成了刑法的活跃与进步,到秦朝时刑法已趋完善,有人曾将以刑为主的秦律与同时期 罗马《十二铜表法》加以比较,认为从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定罪量刑的立法技术来比较,秦律都超过了《十二铜表法》。
西汉王朝建立后,中国取得了一段较长的和平时期,到汉武帝时,法制思想有了重大改变,确立了董仲舒所提出的“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理论,认为刑者,德之辅也,礼之所去,刑之所加,开始引经入律,靠儒家来维护皇权,靠《春秋》大义来定罪量刑。传说中的周礼为周公所定,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为纲目,分述治、教、礼、政、刑、工六大门类。梁治平先生认为,礼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包含极广的秩序网络,生活于其中的人都角色化了,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 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会选择了儒家而引礼入法呢?这一方面在于至汉武帝时,汉朝取得了少有的繁荣,但各地方诸候王的势力却始终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汉武帝希望借助儒家思想来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当时情形与春秋战国不同,在春秋战国时,尊礼则意味着对没落周室的尊从,这与各诸候国的愿望截然相反,所以秦汉的统一,梁治平先生认为是地域原则战胜了亲缘原则,但汉朝实现统一天下后仍实行分封制,又陷入了氏族组织的旧壳,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为政治国家的组成方式,而这又与儒家思想所合拍,儒家思想的主体正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人伦,一切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都统由宗法人伦诠释。 这种以氏族亲缘关系组成国家的形式一直延续至清代,而儒家哲学思想从汉武帝时,就成为统治阶级的专政思想,礼成为刑法中重要原则,礼的准则成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西汉的上请制度到北齐的重罪十条,隋朝的十恶重罪,唐朝的八议、官当等都有礼的烙印。有学者认为,自汉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迈向儒家化的发展道路。《唐律疏议》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 。儒家思想在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也是基本内容,这样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我国刑法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繁荣到西汉统一后,走向了固定与僵化。进入二十世纪后,刑法有了一次大的变革,那么这次变革又是什么原因推动的呢?

二、清末刑法变革的基础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虽是从长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数民族,但在取得统治后,仍是迅速继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参照明朝立法,所以在清统治的前期中期与以前的朝代并无大的区别,且由于个别君主的开明,取得了康乾盛世。但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传统思想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受其影响,在清末出现了一次大的变法修律,这次的变革绝非偶然,我们可以从下面因素中看出它的端倪。
(一)、内外交因,被迫变法。自一八四0年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以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朝因盲目自大而屡受打击,在国内又经历了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终于意识到制度的落后。有趣的是,清朝慈禧太后的第一道关于变法的诏书是在流亡到西安时发出的。
当时清朝的邻国日本也成了一个可借鉴的范例。日本原采用中国法律,如在其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就是大体上采用唐律。但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变法图强,学习欧洲,逐渐成为强国,甲午海战中国的惨败更加刺痛了清统治者,加强了其变法的决心。
这时的清朝只是迫于形势想通过某些皮毛的改革来苟延残喘,并非想真正改变自己的统治基础---儒家思想,但这场变革却没有按他们的想法进行,因为这时儒家思想的克星---西方自由民主思潮开始席卷全国。
(二)、洋务运动与西方思想的传播。一八四0年后清朝统治者面对西方列强的第一个感觉,是军事装备和工业技术的落后,有学者对鸦片战争中清朝军队的武器与西方列强作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西方军队的一支长枪可顶清兵五支长枪,更遑论清军战斗力的低下。于是清朝统治精英进行了第一次变革,也就是后来所称的“洋务运动”,其目的在于提高与西方对抗的能力,其主导思想是师夷长技以制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幻想通过技术的提高来达到与西方抗衡的目的,对于社会制度与思想基础的不同并无认识,但这次运动却引发了更深层次的革命。萧功秦先生对此有精辟的论述:洋务运动的现代化意义在于,虽然洋务运动的主持者们并没有促进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自觉意识,他们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在防务领域仿效西方各国的“长技”来避免列强加之于中国的危机,以恢复中国原有的长治久安。但他们如同打开了潘多拉匣子一样,不自觉地引发了中国从防务现代化纵深发展的历史潮流。其原因就在于,现代工业文明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社会整体。
李鸿章曾用八个字概括洋务运动的基本内容:“外须和戎,内须变法”,当然他所说的变法更多地停留在技术层面,但洋务运动却是真正开始了向西方学习,李鸿章等人兴办了各种学校,学习西方文明,至1892年,仅在西方传教士所办的各种学校中学习的学生已达一万六千余名。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也提出向西方民主制度学习的主张,郭嵩涛于1875年在一份奏折中写道:“嵩涛窃谓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造船、制器,相辅以益其强,又末中之一节也。故欲先通商贾之气以立循用西法之基,所谓其本未遑而姑务其末者。”
在清末思想启蒙运动中,有一批人值得注意,那就是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这些人对于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1840年后进入中国的传教士日益增多,1870年有250人,到1900年就有886人,袁伟时先生认为,这些传教士对19世纪中国最大贡献,是在中西文化交流国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头一份功劳是在中国建立了一批以学习西学为主的学堂,这是中国近代教育的开端,第二个功劳是在中国创立了近代新闻出版事业的基础,出现了《万国公报》这样介绍科学知识和政治思想的新闻媒介。1875年6月2日传教士林乐知发表了《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以其丰富和重要的内容成为中国民主思潮发展史上的有历史意义的文献,它介绍了主权在民的基础理论,宪法和三权分立理论,明确现代国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主张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素质是实行民主的基础。在介绍西方民主思想的同时,传教士们还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批判和揭露,直接了当地揭露所谓尧舜和尧舜之道纯属捏造,尧舜是儒家塑造的理想人格的最高典范,传教士却认为尧舜之道实不可考,启发人们以理性态度去思考,以摆脱儒家思想的束缚,据袁伟时先生考证,国内有人指出 同样观点时已是半个世纪以后了。
(三)、沈家本的贡献。清末变法中出现了一位中国法制历史上杰出人物---沈家本,没有这位学贯中西的法学家,清末变革绝不会取得如此成就。沈家本生于一八四0年,清归安人,光绪九年进士,一生除任天津知府外均在刑部任职,他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法学家,他虽然通晓古代法律,但并不泥于古,对于西方法律中先进思想注意吸收,曾组织力量翻译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二十多国家的刑法典和《日本刑法义解》等刑法学著作,并不拘一格地聘请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作为变法顾问,他的努力不仅使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而且使清末的刑法改革成为近代刑法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于1907年由张之洞等人推荐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伍廷芳一起主持修律馆,有趣的是,在以后的变法中,与沈家本争论最激烈的也是张之洞。

三、清末刑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清朝刑法的渊源。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至崇桢十七年(1644年)顺治皇帝入关,是清朝的开国时期,这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参汉酌金”,“十恶”已入律。公元1644年清朝开始统治全国,在详译明律的基础上,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朝代的不断总结,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在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死刑于斩绞之外,还设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对于谋反、谋叛、侵犯皇权等行为均加以严惩,对于异端思想也用刑罚来加以遏制。
清朝刑律在实践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私家注律的出现,民间人士对于刑律的注解不断被吸收在立法之中,在律例无明文规定时,地方官也多引律注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就是通过对律文逐字逐句的注解并附以相关的条例来对大清律例进行解释。
(二)、清末刑法变革的主要内容。在清末变法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他首先主持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于1910年5月颁行,于1911年又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变革 的主要内容有: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刑法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原则的运用是清末刑法变革最有突破的地方,正是这些原则标致着中国刑法从此走向现代化。这些原则包括:
反对比附援引,主张罪刑法定。《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罪刑法定的原则被公认为近现代刑法典的基石。袁伟时先生认为,这条原则的确立实质是增加个人的自由度,保护人身权利,废除了以思想治罪的专制主义传统,还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株连家族这类极其野蛮的律例的废除。在这个问题上,张之洞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如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在审案时加以说明,并无不可,若因律无规定,不论何项行为均置之不理,就会给刁徒有空可钻,这样法政就会废驰。沈家本则认为,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他又认为,如果允许司法官于律无规定之时比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则其立法、司法兼而有之,就不符合立宪国家的基本原则。这些论点与论据和我们九十年代讨论取消类推制度时的情形何其相似,所以袁伟时先生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罪刑法定的重新规定是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回归”。
反对酷刑,废除肉刑,提倡慎刑,主张刑罚人道主义。在《大清新刑律》中将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废除,,将戏杀、擅杀、误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从而使《大清新刑律》开始与世界先进的法律接轨。
参照西方国家法律在《大清新刑律》中引入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现代刑法理论。

四、清末刑法改革的影响
沈家本主持修订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标致着传统残酷的古代刑法解体,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现代刑法体系开始形成,中国刑法现代化的进程由此展开。
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取代了清王朝,但《大清新律例》并没有随之消亡,临时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长伍廷芳立即向孙大总统报告,建议除内乱罪不适用外,《大清新律例》继续有效。孙中山同意后,参议院批准了这个建议,在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也承认该法继续有效,于是沈家本所制定的这部法律及其原则一直成为1949年前各个时期的基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止 这些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时,罪刑法定等其他原则又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附注:
1、陈兴良:《法治国的刑法文化》,《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
2、谢望原:《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1999年第6期。
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5、同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安徽省人民法院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安徽省人民法院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的通报

1952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情况报告》很好。在司法改革运动中经过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后,即以开展群众性办案运动为建设阶段的主要内容,由于他们吸引广大群众在政府领导之下来参加办案,这不仅处理了大批积案,(其中包括法院的积案及在群众手中的积案)而且教育了干部与群众,特别是对于吸引群众参加与监督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经验,这个基本精神是好的,如果存有大批积案的地方,亦可仿行。
发动群众应有重点,即依靠群众办案必须有一定范围,防止盲目地、漫无限制地去普遍动员群众办案,勉强群众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群众开太多的会议。
特通报各地参考。

附:安徽省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的情况报告
一、我省司法改革运动在思想改造与组织处理告一段落后,已大规模进入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各分院、市院、县院均在10月上旬召开了会议,根据省院会议和指示的精神,进行了具体布置,先后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并建立清案办公室,从检察、监委、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抽调了干部到法院协助清案工作,其中决心最大抽调力量最多的为阜阳专区,该区共抽调248人,每县少则20人,多至51人。先在县内集中学习二、三天。(宿县、六安专区集中各县院长、审判员学习5天)讲解法令,研究政策,打通贯彻走群众路线的思想,然后实行案件站队,按案件数字与性质,组织三至五人的若干巡审办案小组(留少数人应负门面),开展革命竞赛,实行分区包干。在进行步骤上,各县大都先以一个区为重点,进行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有的县先确定重点区,以二、三个区为附点,采取重点突破,吸取经验,带动附点,推动一般的点面结合。有个别的县不经典型试验,每小组分担二个至四个区,包干包结,把一个区清完后再转到第二个区去。
二、办案的几种方式。(一)用代表会方式办案。巡审小组到区后,首先取得当地区乡党政领导的支持,说明来意,研究案件分布情况及已掌握的材料和乡村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召开农会、妇会、民兵、调委、劳动模范、荣军、复员军人、互助组长、村、组长等代表会议,由区负责同志说明依靠群众办案意义,巡审组同志讲司法改革,表明依靠群众办案态度,批判过去“拖拉”、“坐堂问案”、“官腔官调”的坏作风,解除代表的思想顾虑,提出办案任务。分组讨论,发挥自由思想,巡审组再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总结,着重说明各类案件处理原则,反复讲解政策。如婚姻问题就讲婚姻法,水利纠纷就讲互利原则,土地纠纷就讲土改法。打开代表办案窍门。肥西县提出三包办法:即“包调查、包处理、包不出偏差。”临家县提出要做到四好:即“干部群众要团结好,情况要了解好,事情要处理好,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好”。然后步步深入,层层动员,小型集体调解与开大会集体审判相结合。并结合三秋(秋征、秋耕、秋种)会议,用自报公议办法进行处理,能调解的由代表调处,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中心地区召开全区或若干乡联合的审判大会,组成临时法庭,由主审再度交代政策、号召人民内部纠纷应本互助互让、团结生产的精神解决,将案件交民选的审判员、按案件多寡繁简,以三、四个乡为单位分组调解,案件大致调处了,举行集体宣判,做出联合通知书当场公布。
(二)运用评议会办案。先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干群代表会,宣判示范后,巡审小组与区乡村干部配合,组成若干小组,结合群众代表评议调解,将同性质的案件,统一在评议会上调解处理。
(三)运用人民法庭办案。巡审小组到区后,召开干部会议,将案件分地区、分性质研究,确定陪审员,组成临时人民法庭,以区或若干乡为单位,通知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到达适中地点,由群众参加集体开大庭审判调解。做法是由区负责人和巡审小组讲解法令、政策,打通思想后,能协议和解的,则当场成立和解,不愿自行协议的,就地分组分头评议,仍不能和解的,则由法庭判决,制作联合的和解书、判决书并集体公布。有的先成立人民法庭为指挥机关,后召开干群代表会,将巡审小组带去的案件,逐条研究分析校对材料,再分头了解案情,召开各种小型漫谈会和当事人会议,讲解政策法令,经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有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开大庭集体调解或进行审判。
以上三种方式,我们认为都是依靠群众办案的好方式,均可采用。此外,还有巡审小组审判,群众代表陪审,群众旁听发言的办法,这些方式,也能收一些效果,但速度较慢。
三、取得的成绩。(一)全省10月1日以前共有积案13500件(五反、三反、烟毒案未在内),新收11468件。在1个月内通过群众办案的方式,共处理新旧案16135件(反革命案1551件,刑事案4287件,民事案10297件),占原有积案的119.4%。计省院797件,占原有86.5%。蚌埠市567件,占原有178.9%。淮南市307件,占原有166.8%。安庆市381件,占原有142.1%。芜湖市289件,占原有56.5%。合肥市363件,占原有118.2%。六安专区921件,占原有120.2%(缺金寨县)。阜阳专区4729件,占原有375%。宿县专区952件,占原有52.2%。滁县地区1774件,占原有82.2%。芜湖专区211件,占原有73%。徽州专区1553件,占原有195.1%。安庆专区1388件,占原有145.3%。大都超计划完成清案的任务。
(二)通过群众办案,进一步将司法改革运动贯彻到区乡村和群众中去。据不完全的统计,全省共召开清案、办案干群会议7620次,到会人数986247人。其中区乡村干部会1870次,71513人,代表会546次,33584人;党团员积极分子会992次,19469人;群众会2818次,847493人;诉讼当事人会1394人次,15188人。此外,组织群众参加办案工作的44924人,其中妇女10637人。法院通过群众办案,与群众建立了密切联系,提高了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南陵县群众反映说,“今天我也当了法官,做了包公!”肥东县院将关押余年的惯匪判处死刑后,一个老太婆说:“坏人有报应,毛主席真比菩萨还灵!”芜湖市有一个72岁的调解委员说:“我72岁也见过多少事,都没有看过这样子贤明,善于说服教育的法官,这真是我生平的第一次。”
(三)干部从工作实践中,学会了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依靠群众办案,转变了作风,走出了衙门,面向群众,不仅调查收集材料通过群众干部深深体会到只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问题的处理既稳又快。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干部工作积极性,克服过去“座堂问案”的坏作风,同时克服了新调进的干部认为司法工作是神秘的,不懂得业务不能办案的想法。安庆市院干部反映说:“法院工作是群众工作,没有办法,就向群众中去找。”
(四)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工作,建立了新的制度。废除了过去不便利人民的繁琐手续,省院刑民庭简化诉讼程序,庭内废除送缮、校对、层层登记互不信任的繁琐手续,创造了分案记录卡片,减少了九种簿册,制成了提押犯三联单,减少了人力物力。并且试用结案通知书,对当场解决及其简单的案件,采取当场交代,对集体调解的案件,采用联合通知书,打破过去非用判决不能结案的保守观点。实行集体办案,集体判决,并将集体判决、调解列榜公布。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全省各地中小学及文化机关,普遍地建立人民问事代书处。在审判机构方面,打破刑民界限,按案件性质分庭分组,县院采取以地区分组包干,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便利了人民。
(五)建立与整顿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庭的组织,发挥与提高了调解会效能。仅芜湖专区即建立调解会1344个,委员8450人。安庆专区湖东县建立调委会185人,委员1480人,其成员妇女占四分之一,能起作用的占三分之一,比较能起作用的占三分之一,不能起作用的亦占三分之一。经过清案运动的考验,洗刷了大批不纯分子和不起作用的分子,吸收和提拔了在工作中表现积极、作风正派、历史清白、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到调解委员会中来。个别县已开始建立了人民法庭。
四、几点经验和体会。(一)开展群众性的清案办案工作,必须在党政统一领导下,争取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才能获得胜利。各党政领导不加重视不支持,则运动很难开展,任务亦难完成。阜阳专区其所以超计划数倍完成任务,是由于党政领导大力支持的结果。
(二)通过群众办案,必须要相信群众,大胆地放手发动群众。要确立群众的事依靠群众自己解决,不仅通过群众调查收集材料,陪审,还要通过群众讨论、评议、调解、审判和执行。只有大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做到办案既准又快,既合乎政策,又能使群众满意。
(三)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很好的组织力量,按级、按组、按人订出精确而具体的计划,发动革命竞赛,及时传播经验,表扬好的,纠正缺点,才能顺利开展运动。省院刑民庭由于计划具体,发动竞赛办案,效率超过平时六倍。同时既要放手发动群众,领导上又要严格掌握,才能保证运动正确健康地发展。
(四)要贯彻群众路线,必须首先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打通干部思想。抓住中心环节,在方法上必须经过典型实验,取得经验后,再推动全盘。办案程序必须是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并结合组织力量改坚。
(五)必须要与当地党政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如肥西县土山区结合布置三秋工作发动群众办案收效很大。孤立办案与中心工作脱节,一定难以完成任务。
五、存在和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在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的清案办案中,有个别单位为了急于求成,仍有草率从事、强迫命令、处理不当的现象。因此,清案基本结束的单位还必须深入细致地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处理不当,必须加以矫正。省院已派三个检查组分赴阜阳、滁县、徽州等专、县检查工作,希各专区亦派人到区乡检查。
(二)开展群众性办案,由于便利了群众,接收了新案1468件,这是一个新情况。因此巡审办案小组下乡,通过依靠群众办案,作为经常制度。在这次胜利基础上,把这个制度巩固下来,才能使今后没有积案或少有积案。
(三)这一阶段运动虽取得很大的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有少数单位进度还相当的迟缓,必须迅速地赶上,求得彻底清完。
(四)为了巩固依靠群众办案的制度,必须加强调委会和人民法庭的建立与健全。少数单位对这工作重视不够,必须转变。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省院准备设立调解指导科,各专市县亦须有专人负责。湖东、滁县、歙县、宁园等已设立司法区员,加强对调委会、人民法庭的具体领导,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希望各地领导加以支持。以上报告,是否正确,请指示。
195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