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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0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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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各派出机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证我会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兹对我会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号文),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间。

  四、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

  五、根据《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认真贯彻补充审计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已上市外资股企业除外)。

  中国证监会

  2002年1月24日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7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三)加强重点防雷单位、防雷设施、防雷场所以及雷灾多发区的监管;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辖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检测和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请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设计方案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被检测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管理单位(包括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重建,并重新进行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检测。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划分:

(一)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厅法制处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三)驻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厅法制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

第五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

第六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可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的财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签法制处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法制处和驻厅监察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