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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铁道部《关于五起液化气体自备罐车装载超装和途中发生漏气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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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铁道部《关于五起液化气体自备罐车装载超装和途中发生漏气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铁道部《关于五起液化气体自备罐车装载超装和途中发生漏气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现将铁道部《关于五起液化气体自备罐车装载超装和途中发生漏气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通报》中列举的五起液化气铁路槽车严重超装、漏气事故是重大的事故隐患,如果不及时妥善的处理,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
件的再次发生,确保铁路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通报》所提的意见办理。各有关地区的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铁路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的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液化二氧化硫等液化气体装卸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槽车和装卸设施的维护保养,装卸作业环境安全,
装卸管理、装卸复检记录等,特别是防止超装措施。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严肃对待,限期解决。对情况严重的,主管部门应责成停产整顿。没有防止超装的可靠设施和措施的,不得再进行液化气的充装。
二、各主管部门和装卸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液化气装卸作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装卸设施,提高装卸作业人员和押运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知识。对充装计量要实行专人复核确认制度。在近期内实现液化气体充装和计量的自动化和联锁控制。
三、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凡超期不检修或维护保养不良,存在跑、冒、滴、漏问题的,不得充装。
四、请各有关省(区、市)劳动部门将检查情况及《通报》所涉及单位的安全问题,于四月底简要书面报告我部锅炉局。

附:铁道部关于五起液化气体自备罐车装载超装和途中发生漏气事故的通报铁运〔1987〕146号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九日
各铁路局:
一九八六年以来,全路共发生五起液化气体自备罐车漏气和超装事故:
1.1986年5月5日,石家庄炼油厂从良村发广州局云溪站的石油液化气罐车,行至安阳宝莲寺,压力上升到23.5kgf/平方厘米,安全阀启跳,经用水降温,压力下到11kgf/平方厘米,续行至郑州圃田站后,经郑州煤气公司鉴定为超装,当即卸下42吨。
2.1986年8月9日,太原化工厂从太原北发烟台地区珠玑站的液氯罐车,行至青岛分局康家庄时,氯气从压力表管沙眼处逸出,造成农民两人中毒,棉花、大豆30余亩减产,经济损失8700元。
3.1986年11月1日,东方红炼油厂从北京良各庄发广州下元站的石油液化气罐车,行至衡阳站,罐顶阀盖部位发生严重漏气,押运人未带工具止漏,一路上阀盖不断喷射石油气,直到下元站,严重威胁行车安全。
4.1986年12月29日,东方红炼油厂从北京良各庄往广州下元、石牌站发运23辆石油液化气罐车,行至衡阳站,其中一辆罐车压力上升安全阀起跳,五辆罐车压力超压。衡阳站当即将这六辆罐车甩至冷库走行线,并派出20余人警卫监护,50米范围内切断明火,同时派消
防车冲水降温。经衡阳市劳动局、株州车辆厂检查,确认事故是因超装引起安全阀起跳、冒液,从阀口冲出的液化气高达10米,各车压力表显示23~32公斤不等,经急调液化气罐车泄气后,压力下降到18kgf/平方厘米,再挂往株洲车辆厂处理,每车卸下5.6吨。由于安全阀
起跳,气体冲出,衡阳站2台调机从早8点至夜23点停止了调车作业,市区交通被截断。这23辆罐车的两名押运人没有押运证,对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充装情况及安全知识也不甚了解。
5.1987年1月29日,洛阳炼油厂自郑州局留庄站发株洲北的石油液化气罐车,行至城陵矶站,车长发现有严重漏气。经有关部门检查,漏气系因罐车液面计滑管脱落。经岳阳化工厂分卸降压,防止了事故恶化,但已干扰了运输,影响一趟列车晚点。押运人周志、刘志全擅离职
守,押运至洛阳即下车。
液化气体罐车装运的都是液化了的易燃、有毒气体,气体逸漏会引起火灾、中毒,并肇致人员中毒死亡,作物枯萎。液化气超装,还有可能引起容器爆炸,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对东方红炼油厂、洛阳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太原化工厂等单位的液化气自备罐车的超装、漏气事故及押运
人擅离职守,过去铁道部都曾通报过,但未引起各该工厂及有关铁路局重视,至今仍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对铁路行车安全威胁极大。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特再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向全局有关职工通报上述罐车事故和隐患,并组织有关人员就液化气罐车的过轨、交接、发送、挂运、押运、调车、编组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二、邀请省市劳动局及石油化工厅(局)于三月底前同赴液化气体生产充装工厂,检查《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分别采取停发、严格管理制度、限期改进等措施。要求工厂保证发运的罐车,罐体及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良好,
作用正常,充装计量准确,达到不漏气、不超重、不超装、不超压。检查结果请各局于四月底前报部。
三、车站应要求发货单位落实添派押运人制度。押运人应熟悉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熟知罐车的结构及各附件性能、使用方法及故障处理,经工厂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押运工作。如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检查,封车情况不明,押运人可拒绝押运。押运人须持有铁路发给的
“押运人须知”,并随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坚守岗位,全程押运,并就沿途温度(外温)、压力变化等作好记录。
四、鉴于液位计、流量计计重存在不少隐患,为有效防止超装,各局应按化工部建议,要求充装单位装设轨道衡复检充装量,并限期解决。



1987年3月11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重大项目落户宜春,加速兴工强市,促进产业升级,建设幸福宜春,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集方式。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称 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征集处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

凡有意向我市提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携带拟引荐企业相关资料,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登记备案,并由该办安排本市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接、洽谈。

第二条 线索界定。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仅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由宜春辖区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线索为围绕引进上述重大项目牵线搭桥、提供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提供了有效线索,并对双方的投资合作行为直接承担了引见、介绍、咨询和联络等职责的引荐人,包括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引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荐前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进行了登记备案;(二)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三)引荐经过与成效得到了本市对接机构的认可;(四)引荐人身份经投资商书面认可。

第四条 奖励标准。凡向我市提供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市对接机构赴所引荐的企业考察、洽谈后,取得了以下成效的,可认定为有效线索,并由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1.考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首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所引荐的企业具有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相应实力,赴宜春投资愿望强烈;(二)介绍、安排、引荐企业总经理以上高层与我市进行了接触、洽谈;(三)引荐企业与我市首次接触后一年内成功签约。

2.签约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再次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一)签约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三)投产时实际进资超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50%以上。

3.引荐企业签约时为“世界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的,以上奖励翻倍。

项目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受益县(市、区)财政对引荐人照常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牵头,组织市商务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以及本市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认定。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签约后,引荐人即可申请首次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再次奖励。申请奖励时,引荐人须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填写《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引荐经过与成效的文字说明;

3.本市对接机构对引荐经过和成效的认可证明及相关资料(申请首次奖励时须提供投资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次奖励时须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金到位证明等)。

第七条 奖金兑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团队所获奖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项目及引荐人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励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奖励资金理由:


申请奖励的证明材料(附件附后):
申请奖励金额:


部门联合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拉动农机工业发展、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更好地服务农民,方便企业,使补贴政策效应最大化,现就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收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向农民收费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惠及农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务必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群众意识,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各项工作。做到自觉行动、主动服务,严禁以农机购置补贴名义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切实让农民得到全部实惠。

二、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广大农机生产企业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参与者。促进农机工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是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各地要树立服务企业、方便企业的意识,组织广大农机企业积极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严禁向企业搭车收取费用。为减轻企业负担,在补贴机具选型中严禁向企业收取参选费等各种形式费用(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选型收取的保证金、选型文件费用、代理费等)。各级农机部门不得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之机向企业收取好处费、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尽量压缩各类展示、展览、展销活动,不得以购机补贴的名义强迫企业参加此类活动。已向企业收取的费用要全部返还。

三、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

各地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增加经销网点数量,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促进公平竞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经销商收费,坚决杜绝各类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不得为弥补工作经费不足而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及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乱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问题,要严厉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