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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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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保护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使之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系指在本省居住和暂居的六周岁(不含本数)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发展的特点,坚持以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行使监护职责,认真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保证他们必要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不得歧视、虐待、遗弃。
没有监护措施的,不得让未成年人分户独居。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教育方法管教未成年人,不得溺爱、放任、迁就。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
(二)饮酒;
(三)恋爱;
(四)赌博;
(五)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
(六)打架,械斗,辱骂他人;
(七)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的书报、杂志和音像制品;
(八)其它不良行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九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学生的理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品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等,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学校和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将学校的教学设施、场所挪作它用;不准在危险校舍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俭学、社会公益劳动或者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既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又进行思想、品德、法制、纪律教育。
教师应当爱护和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体罚学生。对后进、弱智和残疾的学生,不得歧视或者放任不管。
第十二条 对扰乱学校秩序或者对学生拦截、侮辱、殴打和勒索财物的人,学校、教师应当教育制止,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支持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滥收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学生的管教工作。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制止。

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尤其对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康复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培养教育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法律、教育等咨询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人,解放军官兵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未成年人的辅导员。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组织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部门和个人创作或者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努力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创造条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保险法规中关于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招收、雇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从艺或者帮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辖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挽救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经验;
(四)受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部门查处,为被害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保护;
(五)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六)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七)处理其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宜。

第五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从多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培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它单位,应当关心学生的课余和假期生活;关心和帮助无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管理未成年子女;协同公安派出所、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行为及解除收容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舞厅、酒吧及其它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有“未成年人不宜”的明显标记,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五条 严禁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和低级下流的文体节目,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七条 凡用于未成年人福利事业和活动的经费、场地、物资、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工读学校结业、解除收容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由教育、劳动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复学、复工、录取、录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应当自觉增强自我保护、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做到以下各项:
(一)勤奋学习,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二)遵守社会公德,孝敬父母,尊重师长,敬老爱幼;
(三)努力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
(四)在校中小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诱奸、强奸、拐卖未成年人的,对诱骗、裹胁、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流氓团伙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严惩。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婚或者财产继承案件时,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他们受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羁押、教养、服刑期间应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
第三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并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形式和方法,进行讯问、起诉和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和贡献大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
(三)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的;
(四)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
(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
(六)培训和安置盲、聋、哑、残疾、弱智未成年人以及工读学校毕业生就学、就业的;
(七)培训和安置解除收容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四)破坏或者侵占校地、校产、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五)在学生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黄色音像、书刊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管理部门或者其它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未成年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0日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按照2005年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和我司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间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全国工程造价监控系统,我们将组织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省级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联网工作(以下简称联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办的政府网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网的联网是加强政务沟通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今年7月将启动联网工作。为了保证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了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表的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于2005年7月底前上报我司。其中,“指定电邮”一项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的统一电子邮件地址,后缀名为(@cecn.gov.cn),前缀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语拼音。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正式运行之后,将采用该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工作联系。

  二、请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网收费会员区的技术措施(如:进入网站各个收费会员区的用户名、密码,加密锁,专用软件等),通过填写附表上报我司。联网后不影响各地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和运行。

  三、附表和指定邮件地址可通过http://mail.cecn.gov.cn获得。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设的步伐,我司拟定于2005年8月中旬邀请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座谈会,会议将交流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经验,并对工程造价信息的数据标准等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会议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网工作联系人: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处 赵毅明

  电话、传真 010-58933216

  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 谈龙祖

  电话、传真 010-58933417

  电邮:biaodingsi@cecn.gov.cn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

网站名称:  
网  址: http:// 开办时间:  
涵盖地区:
(地、市)  
主办单位:   指定电邮: @cecn.gov.cn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承办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进入收费栏目的方式(请在进入方式后的“□”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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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说明:  
备  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00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为规范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的整合、共享,现将委托国家局通信信息中心编制的《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试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元素编码(试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中的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


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八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编码标准。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各级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二、术语和定义
(一)国家局: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地(市)机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地(市)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师)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四)县级机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团)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五)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机构。
(六)单位: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应的独立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三级法人单位、延伸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行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单位。
三、编码原则
惟一性:在一个单位名称编码标准中,每一个编码对象有且仅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惟一地表示一个编码对象,行政区划代码及行业码等使用国家标准编码;
合理性:结构要与信息系统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扩充性:必须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简单性:结构简单,长度精短,以便减少代码赋值的差错率,节省存储空间和提高计算机的处理效率;
实用性:代码尽可能反映编码对象的特点、属性和可检索性,有助于记忆,方便使用;
规范性:代码的类型、结构以及编写格式统一。
四、编码方法
(一)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要求使用符合法律定义的、完整的正式中文简体全称。
(二)单位编码方案







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名称编码统一为17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为行业代码、第3-4位为省区代码、第5-8位为地市县码、第9-13位为单位顺序码、第14-15位为经济类型码、第16位为单位特征码、第17位为异地码。具体取值情况说明如下:
行业编码2位,编码第1-2位。描述单位所属行业的代码。编码原则引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取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94。
特别说明: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爆器材行业等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没有特定的代码,在此,暂定其代码如下:
危险化学品行业—99
烟花爆竹行业—38
民爆器材行业—64
行政区划代码6位,编码第3-8位。描述单位隶属独立法人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的代码。编码原则引用GB/T2260《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如:安徽—340000,淮北市濉溪县—340621。
单位顺序码5位,编码第9-13位。用于在某一地区所辖单位的顺序编码,编码原则:单位顺序码的前两位用于集团公司编码或者对应县下属乡镇编码,乡镇编码由50起始;后三位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编码或乡镇所属单位编码。如:某矿业集团—02000,下属某某矿—02001,某乡镇企业—50001。
经济类型码2位,编码第14-15位。编码原则见GB/T 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如:内资-10,国有全资-11,股份合作-13,港、澳、台投资-20,内地和港澳台合作-22,国外投资-30,中外合资-31,外资-33等。
单位特征码1位,编码第16位。如:1-基建,2-生产,3-运输,4-储存,5-中介,6-事业,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9-相关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0-安全生产委员会。
异地码1位,编码第17位。用于标识单位的所在地情况。“0”表示下属单位与集团公司同在一个行政区划,“1” 表示下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划。
特别说明:当异地码为“1”时,使用辅助码表说明,辅助码表结构如下:

数据项 类型 长度 取值范围及限定条件
单位名称编码 字符 17
单位名称 字符 30 填写单位标准名称
实际所在行政区划码 字符 6 同“行政区划代码”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
数据元素编码(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二)-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四年八月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元素的编码标准。
本指导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所涉及的各级行政、企事业、中介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二、 编码方法
(一)目的
数据元素的编码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数据字典,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领域内,实现高度信息共享。
(二)方法
数据元素分类采用了线分类法,将指标体系划分为门类、大类、小类、亚小类和顺序码五级。与此相对应,本体系编码主要采用层次编码法:






数据元素的编码为11位阿拉伯数字,包含:行业码、大类码、小类码、亚小类码、顺序码。
三、 编码原则
(一)行业码
行业码共2位,编码第1-2位。用于说明此数据元素描述的行业。编码原则引用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取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94, 危险化学品行业—99,烟花爆竹行业—38,民爆器材行业—64。
(二)大类、小类、亚小类及顺序码
大类、小类、亚小类、顺序码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4层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 0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9;小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亚小类由两位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顺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从001开始按升序编码。
在大类码中暂有下列定义:
01— 基本情况
02— 综合指标
03— 安全生产远程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04— 地理信息系统
在顺序码中有下列定义:
001-记录ID
002-单位名称编码
003-单位名称
举例说明: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中“06010202002”的解释如下:
“06”表示行业码——“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01”表示大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
“060102”表示小类——“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中的“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
“06010202”表示亚小类——“煤矿图形元素分类代码”中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06010202002”表示具体指标顺序——“矿井通风系统图”中的煤矿“单位名称编码”。
注:
如果大类或小类或亚小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十一位。各层尽可能留有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