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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1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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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加强基础学科的人才培养,为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稳定地培养、输送高质量的后备人才,从1991年起,原国家教委经过试点并通过学校申请、专家论证评审等严格程序,先后四批建立了83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的建立调动了广
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几年来,各基地根据建设目标,深化教学改革,取得了大量的改革与建设成果,师资队伍建设卓有成效,生源质量明显改观,教学环境和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为我国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教高〔1992〕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的精神,我部于1999年委托全国
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进行了基地第一批专业点的验收评估工作。现评估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评估意见,经研究,我部决定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基地的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影响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尚未根本改变,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机制急需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完善;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有所优化,但学术和教学断层的解决将更为急迫;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体
系和改善教学设施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各基地点的评估意见将分别反馈给各有关高等学校),认真做好基地的整改建设工作,深化基地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为我国的科学和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

优秀基地点
北京大学物理学 复旦大学生物学 南京大学化学 厦门大学化学
青岛海洋大学海洋学 武汉大学数学 中国科技大学数学 四川大学数学
吉林大学数学 南开大学化学
合格基地点
清华大学物理学 中山大学生物学 浙江大学数学 兰州大学地理学
山东大学数学



2000年3月2日

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4〕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处理工作和个人问题的首要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命令等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可以向组织反映,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组织决定相悖的消极言论。

二、严禁任人唯亲。各级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需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和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或民主推荐干部前拉选票和从事贿选活动。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一)各级政府部门执收执法单位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准粗暴执法、吃拿卡要;不准超越执法管理范围,越权执法;不准越权设置处罚种类,擅自提高罚款幅度;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公款私存。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决定》(黄发[2002]8号),凡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不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准在征用土地中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不准在城镇拆迁中滥用强制手段,损害居民利益;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政策规定,损害职工利益;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和审批、财务和人事管理等行政权力运作应向社会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而且要公开权力运作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财务开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应通过一定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五、严禁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任何招标投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批准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以及以各种方式为投标单位中标提供帮助;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单位介绍、推荐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向招标单位授意、指定投标单位。不准直接参与或者授意有关人员加大招投标交易资金拨付额度,以及巧立名目将招投标交易资金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
(二)要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含奖金)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严禁以经济实体经营所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或其他福利开支;严禁行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三)必须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不准其利用本人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动用执法机关介入亲友、其他人的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对袒护、放任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要清廉行政,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如实向组织上交;不上交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单独购房或巧立名目购房;不准使用由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力和动用单位设备为个人装修住房、建造私房。

六、严禁奢侈浪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勤俭节约,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准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送礼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对上接待活动,提倡中餐不饮酒;市内公务活动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七、严禁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与赌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一律就地免职和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赌博方式收受贿赂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挪用公款赌博的,加重处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赌博方式收受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贿赂的,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八、严禁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等款物和设置“小金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下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等资金、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转移项目、改变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和私分。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变相收费;不准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摊派;不准设置“小金库”和滥发津补贴。

九、严禁弄虚作假。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说实话、办实事,做诚信人。不准说假话、报假数字,不准瞒报、迟报重大事故和突发集体事件。对虚报、瞒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通报批评或进行政纪处分。严禁骗取荣誉、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文凭、履历等,一律取消,并对作假者进行处分。

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府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坚持“两手抓”。在扎扎实实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要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对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直接安排部署、直接组织实施、直接抓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级政府班子及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市民的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傅毅

  1996年,某大学与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由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大学的图书馆装修工程。1998年图书馆装修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的竣工预、结算进行了审计,并按照A市政府的规定,将工程预、结算送原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A市监察组审查。1998年2月,A市监察组审查后在审计报告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预、结算进行了审核确认。之后,某大学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虚报工作量等问题,与该公司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东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根据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的审定值结算工程价款,某大学则又委托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了审计。1998年6月,中诚审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调减了该工程的结算值,某大学据以要求某省专员办重新审查确认。1998年7月,某省专员办发出《关于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预、结算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组织人员对图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但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并没有实际派出检查组。1999年10月,某省专员办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饰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某大学对此不服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财政部认为,1、根据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结算值进行认定的职权。因此,原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中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出据的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2、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财政部新三定方案、财基字[1995]6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对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职权,因此,某省专员办发文决定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同时鉴于某省专员办已主动发文撤销了在图书馆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汇总表》上加盖的“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作出了确认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盖章确认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图书馆装修工程结算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维持某省专员办作出的不再对某大学图书馆装修工程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从本起复议案件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越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实施了自己不能实施或者不能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无权行为,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本不应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如本案中某省专员办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预、结算盖章确认的行为;二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三是部门之间的超越职权;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超越职权;五是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行使了本机关的职权。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应当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本起复议案件中,某省专员办A市监察组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上加盖“工程价款预结算审核专用章”,对工程结算值进行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

  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