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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0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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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
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
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
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
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四、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人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审读工作,要及时将负责审读的报纸、期刊、图书(含美术摄影作品)的选题、类型、题材、倾向、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综合性的审读意见。要结合审读业务撰写表扬或批评文章,向署、局提出表扬、批评和处理的意见,可参加报
社、期刊社、出版社组织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表彰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每半年向署领导提交一份扼要的综合审读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必须随时通报。
五、对聘任的审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支付一定的报酬。对于不能胜任者,可以随时解聘。
六、审读人员在审读报纸、期刊、图书的工作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处理而又出现不同意见时,可报新闻出版署鉴定。新闻出版署各有关司局必须由至少3人组成的专家小组签署审读意见,报署长(或指定的副署长)核准,以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1988年11月9日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条 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主管)医师 医师 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3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部备案),并会同当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有所减少。但最近一段时间,煤矿、冶金、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对“五一”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把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以学校、医院、居民区、车站、商场、宾馆、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广播、电视、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部位,以及交通、铁路、矿山、化工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找事故隐患,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认真做好人员出行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
  要针对“五一”节日期间城乡居民出行大量增加、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人员增多的特点,把做好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运营状态的检查和监管,加大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旅游部门要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设备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要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数量,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铁路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要针对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对安全运行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道口和沿线交通管制,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保证列车和行人安全。
   三、全面落实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
  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抓好瓦斯抽采利用,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坚决遏制瓦斯事故;继续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已列入关闭计划的要立即关闭、关实关死,对明停暗开、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严厉打击,防止非法生产。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尾矿库、油气井、采石场等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垮坝、坍塌和井喷、油气泄漏等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冶金、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安全。同时,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石油、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军工、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凡节日期间继续生产的企业,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必须停产整顿。节日期间停产放假的企业,要制订专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同时要加强跟踪检查,严防私自违法生产引发事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四、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扑火和消防安全工作
  当前气温升高,风干物燥,正处于火灾和森林草原火险高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林区风景名胜点游客野外用火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气象、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和监测,及时做好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要全面做好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提前安排好人力、物力,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警,要迅速组织扑救,防止火势蔓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搞好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工作
  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督检查,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密切关注可能危及群众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加强对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的检查,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节日期间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技术、人员和物资准备,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一线人员的值班力量,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要。
  六、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承担专业应急指挥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同时迅速上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以及抢险救援等各个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