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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6 11:5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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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


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建科〔2003〕346号


现将《甘肃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依据《劳动法》、《建筑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建设部令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73号文件和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52号、10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第三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及其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相关教材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培养、教育和训练过程。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是指以《国家职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进行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地与指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




第八条 培训和鉴定的对象与范围:




㈠ 建设行业各级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生产操作人员;




㈡ 招用城乡劳动者就业或者安排进入建设行业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




㈢ 所持《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生产操作岗位技能要求的职业(工种,下同)、技术等级不符合或者本人要求改变工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




㈣ 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转岗、再就业人员和招聘的自学成才的人员。




㈤ 赴境外就业和劳动输出的人员。




建设行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鉴定的工种:




㈠ 土建类:木工、砌筑工、抹灰工、石工、建筑油漆工、防水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建筑材料试验工、土工试验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筑炉工等工种;




㈡ 安装类:金属门窗工、工程安装钳工、管道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通风工、安装起重工、电焊工、气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铆工等工种;




㈢ 机械类:起重机司机、塔吊司机、推土机与铲车司机、挖掘机司机、中小型机械操纵工、工程机械修理工、工程凿岩工、工程爆破工、打桩工等工种;




㈣ 《工种分类目录》中建设类所列路桥、隧道、市政、城市供排水、公交、煤气与液化气供应、园林、环卫等建设类专业的工种。




第九条 培训工作由批准的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必须由省建设厅按《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甘建科〔2002〕138号)的相应条件进行批准,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管理。




培训机构分为省、市(州、地)、县(区)三级,并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级培训机构承担高级技师(含)以下生产操作人员的培训任务;市(州、地)级培训机构承担中级工(含)以下人员的培训任务;县(区)级培训机构承担初级工和普工的培训任务。




对现有承担和申请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省建设厅甘建科〔2002〕138号文件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审定。未经重新登记、审定的,不得从事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为了规范办班,各级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班时,必须按隶属关系在开班前15日内向上一级培训主管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报告,获准后方可发出开班通知。未经上一级培训主管部门事先进行办班认可的,不准办班。未经办班认可、试题认可的,不予办证。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维护培训秩序,各培训机构只允许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跨辖区、跨行业、跨专业、跨等级和超越业务范围。在方式方法上,应采取送教上门,就近培训,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并与考试考核部门相互配合,为学员服务。




第十二条 培训课程设置:




㈠ 初、中、高级工理论知识,按工种设专业课、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本知识、《劳动法》、《建筑法》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培训,按培训对象拟达到的技术等级和实地应具备条件确定。




㈡ 技师、高级技师课程设基础知识、数学、语文、物理、识图与制图、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教材使用:




理论与操作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工种技能培训教材。其他课程,由培训机构视培训对象情况报两厅考评办公室认可。




第十四条 培训课时(标准学时)设置,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该《标准》尚未明确的工种,其课时设置为:




㈠ 土建类、安装类工种的管道工、起重工、混凝土制品模具工、金属门窗工,理论知识培训课时为120课时,其中专业课100课时,其他课20课时。




㈡ 安装类的管道工、起重工以外的其他工种和机械类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课时为150课时,其中专业课130课时,其他课20课时。




㈢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为400课时。




㈣ 所有层次的操作技能培训不少于150课时。




㈤ 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资格的人员还应参加考评前的强化培训与辅导。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师资,必须是适应教学要求、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与现场施工能力或者技师以上操作技能、责任心强,并取得师资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亮证收费;应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系,依法从业,严格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鉴定工作由批准的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承担。




鉴定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和“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设立。原有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建立的涉及建设行业工种鉴定的鉴定机构,由两厅共同组织或委托市(州、地)相应部门对其必备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对新申请建立鉴定机构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由两厅共同组织或委托市(州、地)相应部门,根据《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甘劳培发〔1994〕第168号)进行评估;经评估审查具备条件的,由两厅联合批复,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及鉴定许可证。鉴定机构统一纳入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原则,省属鉴定机构由两厅共同管理。市(州、地)属、县(区)属鉴定机构分别由市(州、地)或县(区)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㈠ 初、中、高级工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者连续从事本工种2年以上者,或者经培训结业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企业现有工人技能工资等级4级以上或者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或者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4年以上、企业现有工人技能工资10级以上或者经正规高级工培训,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㈡ 技师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指导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3、参加技师考评前培训,成绩合格;




4、除了3款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取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者两厅核发的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正规技师培训1月以上,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




⑵ 在本工种连续工作15年(含)以上,或者在本工种累计工作20年(含)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上,并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⑶ 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班的毕业生,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双证”(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本工种3年以上;




⑷ 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或者两厅批准举办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总分前3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总分第1名,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由竞赛主办单位会同职业鉴定机构向考评办公室申报技师资格考评。考评可免去操作技能的考核,但需参加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综合评审;




⑸ 具有本工种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获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者;




获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三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者;




全国技术能手或甘肃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⑹ 具有本工种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越级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获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者二类技能竞赛第1名;




获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㈢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作风,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为本单位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单位和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是单位公认的技术尖子;




3、能够积极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并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培养高级工和技师的能力,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并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5、参加高级技师考评前培训,成绩合格;




6、除上5款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高级技师培训2月以上,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




⑵ 具有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高级技师考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获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




获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或者技术发明二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




中华技能大奖或者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㈡ 申报程序




申报鉴定初、中、高级工的人员,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三份,经鉴定机构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申报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应向考评办公室或者其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本人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或者结业证书、职业资格或者技术等级证书、有关获奖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技术工作总结、工作成果与业绩证明、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明、考前强化培训合格证,经考评办公室或者其委托机构初审;初审后确认合格的,由考评办公室指定鉴定机构并通知申报人持准考证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内容与方式




㈠ 鉴定内容




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鉴定内容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其中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内容,包括省评委会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的技术答辩和综合评审。




㈡ 鉴定方式




1、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试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者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者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2、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方式,理论考试、技能考核与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基本相同,均采取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方可进行技术答辩,通过答辩方可进行综合评审。




3、技术答辩,是对考评对象个人技术总结评价和论文答辩,由省评委会或者其委托机构聘请专家3-9人组成答辩小组进行。每位被考评对象应确定主考1人。主考人应事先审阅考评对象的论文、总结及相关技术资料,拟出答辩卷和标准答案。答辩一般采取公开方式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被考评对象自我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任技师(高级工)以来解决的技术关键项目;答辩小组根据其论文、总结等提问。




⑵ 考评对象退场后,答辩小组根据其答辩情况进行打分。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答辩成绩为各成员所打分数的平均分。答辩分应填入本人申报表中,并由主考人签字。




4、综合评审,是省评委会以会议形式对考评对象的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评审由省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者,视为合格。投票结果,应由唱票人、监票人和主任委员共同签字,并交考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全省建设行业考评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两厅共同组织实施。从事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应从具有良好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中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师、高级技师中择优遴选;由本人所在地培训主管部门推荐,经考评办公室组织审查,参加培训和考试,取得考评员证后方准上岗执业。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由建设厅统一盖章的培训证书;参加鉴定的人员,经考试(核)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两厅加盖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后共同核发,按《甘肃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进行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检查,凡复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凡在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持有省外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建设行业从业者,用人单位应将其《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参加证书复检。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采用以下促进性措施:




㈠ 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充分认识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㈡ 结合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强化对分包的监管,切实解决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加快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㈢ 凡是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建设劳动力市场,在岗人员必须持证;并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相衔接,与本人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 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由两厅联合向社会公布。按阶段实行持证上岗和阶段目标的具体持证上岗率,由省建设厅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培训鉴定机构的管理,保证培训鉴定质量,对培训鉴定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鉴定合格率达不到60%的培训单位要限业整顿;对乱办班,乱收费的培训机构要撤销其培训资格。对在鉴定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鉴定机构要撤销其鉴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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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乐园(场)的安全措施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各类游乐园(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 安全标志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10001-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9004.2-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2部分:服务指南(idt ISO 9004-2:1991)
LB/T001-1995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WH0201-94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游乐园(场)
设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开展各项游艺、游乐活动,主要供游客娱乐、健身的场所。
3.2 游乐设施
游乐园(场)中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客游乐的现代机械设施组合。例如:滑行车、观览车、转马、空中转椅、碰碰车、光电打靶等。
3.3 水上游乐设施
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游乐活动,由机械动力驱动、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例如:碰碰船、游船、水上自行车、水滑梯等。
3.4 水上世界
游乐园(场)中供游客游泳或嬉水等水上游乐活动的场所。它是游乐园(场)中一个专门的类别。
3.5 文化娱乐设施
游乐园(场)内的剧场、影院、歌厅、舞厅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6 游客有效投诉
游客向县以上机关投诉,并且是由于游乐园(场)的过失而导致产生的有效投诉。
4 总则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安全第一,服务优质,卫生整洁,秩序良好。
4.1 安全
4.1.1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1.2 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营。
4.1.3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4.1.4 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1.5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
4.2 服务
4.2.1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4.2.2 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种族歧视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4.2.3 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
4.2.4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4.3 卫生
4.3.1 环境整洁卫生,色调协调。
4.3.2 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4.3.3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
4.4 秩序
4.4.1 制定游乐规则,引导游客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保证场内游乐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4.4.2 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各种机械设施正常运营。
5 服务设施
5.1 游艺机、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和水上世界,其购置、安装、使用、管理按GB8408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游艺机、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这些设施、设备,应取得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证书。
5.2 文娱设施
各种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状态正常、性能良好。场内通风良好,有紧急疏散游客的出口通道,并按GB2894设置紧急出口标志;照明条件符合WH0201的规定。
5.3 接待设施
5.3.1 售票处
5.3.1.1 售票处应设在正门外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
5.3.1.2 售票窗口的数量应与游乐园(场)能接纳的游客量相适应。
5.3.1.3 游乐园(场)内分单项购票游乐的,应设置专门的售票处,方便游客购票。
5.3.1.4 售票处应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游乐园(场)简介、项目介绍和游乐须知等服务指南。
5.3.2 接待处
5.3.2.1 接待处应设在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
5.3.2.2 接待处应设有专门的团体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
5.3.2.3 接待处室内照明、通风等条件良好。
5.3.3 行李保管处
5.3.3.1 行李保管处应设在正门入口处附近,方便游客寄存行李等物品。
5.3.3.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
5.3.3.3 行李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保管须知。
5.4 问询服务设施
5.4.1 应设置包括问询处、问询电话和广播室在内的问询服务设施。
5.4.2 问询服务设施应设在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有专人值班。
5.4.3 广播室可与接待处相连,便于游客联络。
5.4.4 广播室播音内容应能准确、清晰传送至游乐园(场)内各处和正门附近。
5.5 餐饮服务设施
5.5.1 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游乐园(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5.2 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游乐园(场)接待游客规模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游客的基本要求。
5.5.3 设施设备完好,室内卫生整洁,能提供快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有特色的风味饮食、自助餐服务。
5.6 购物设施
5.6.1 旅游购物商场(店)、商亭设施明快,整洁,有序。
5.6.2 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5.7 医疗急救设施
5.7.1 游乐园(场)应设置为游客服务的医务室,位置合理,标志明显。
5.7.2 医务室应有医务人员值班,为游客进行一般性突发病痛的诊治和救护。
5.7.3 医务室应备有常用救护器材,能应付突发事故中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5.7.4 医务室应配备具有医士职称以上资格的医生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
5.8 公用设施
5.8.1 公用卫生间
5.8.1.1 游乐园(场)内应分设男、女宾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应与游乐园(场)本身的面积和游客容量相适应。
5.8.1.2 公用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室内设施齐备,蹲坑、有门、水冲,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5.8.1.3 设有残疾人通道和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男、女宾卫生间。
5.8.1.4 卫生要求应符合9.3条的要求。
5.8.2 公用电话
游乐园(场)应设置公用电话,位置方便、醒目,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投币式电话或磁卡电话。公用电话按LB/T001设置标志。
5.8.3 停车场
5.8.3.1 设置在游乐园(场)正门附近,其规模与游乐园(场)接待规模相适应。按LB/T001设置停车场的标志。
5.8.3.2 停车场地面平整,划有车位标志。
5.8.3.3 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
5.8.4 照明设施
5.8.4.1 开放夜场的游乐园(场),其主要通道和公共场地应设有充足的灯光照明设备。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自身亦应有灯光照明。
5.8.4.2 室内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充足的灯光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有关要求按照WH0201执行。
5.8.5 垃圾桶(箱)
5.8.5.1 游乐园(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
5.8.5.2 数量、布局要适当、合理。
5.8.5.3 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5.8.5.4 垃圾桶(箱)的造型与游乐园(场)气氛和谐一致。
5.8.6 休憩设施
游乐园(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视地区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篷。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游乐园(场)主体设施相协调。
5.9 信息指示设施
5.9.1 游乐园(场)应设置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5.9.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按GB10001、GB3818、和LB/T001设置。
5.9.3 安全标志
5.9.3.1 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GB2894设置安全标志。
5.9.3.2 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不应设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5.9.3.3 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5.9.3.4 室内项目要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
5.9.4 引导标牌
5.9.4.1 应在正门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
5.9.4.2 各主要通道、叉路口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引导标牌。
5.9.4.3 各游乐项目的入口处,应在显著的地方设置该项目的《游乐规则》。
5.9.4.4 引导标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表面无浮尘,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6 安全制度与措施
6.1 游乐园(场)应特别重视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6.2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游乐园(场)全天候值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内容要求,游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水上游乐安全要求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
6.3 安全管理
6.3.1 设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委员会),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6.3.2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6.3.3 定期组织全游乐园(场)按年、季、月、节假日前和旺季开始前的安全检查。
6.3.4 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档案,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档案,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档。
6.4 员工安全
6.4.1 未持有专业技术上岗证的,不得操作带电的设备和游艺设施。
6.4.2 员工应着装安全;高空或工程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并严格按章作业。
6.4.3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作业。
6.4.4 工作区域内保持整洁,保证安全作业。
6.5 游客安全
6.5.1 在游乐活动开始前,应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具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确保游客掌握游乐活动的安全要领。
6.5.2 某些游乐活动如有游客健康条件要求,或不适合某种疾病患者参与的,应在该项活动入门处以“警告”方式予以公布。
6.5.3 在游乐过程中,应密切注视游客安全状态,适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6.5.4 如遇游客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应按规定程序采取救援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处理。
6.6 安全设施
6.6.1 各游乐场所、公共区域均应设置安全通道,时刻保持畅通。
6.6.2 各游乐区域,除封闭式的外,均应按GB8408的规定设置安全栅栏。
6.6.3 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设置防火设备,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6.4 有报警设施,并按GB13495设置警报器和火警电话标志。
6.6.5 露天水上世界应设置避雷装置。
6.6.6 有残疾人安全通道和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6.6.7 有处理意外事故的急救设施设备。
6.7 安全及救援措施
6.7.1 加强安全检查,除进行日、周、月、节假日前和旺季开始前的例行检查外,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
6.7.2 每日运营前的例行安全检查要认真负责,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没有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的设施、设备不能投入营业。
6.7.3 详细做好安全运行状态记录。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游乐设施、设备载客运转。
6.7.4 凡遇恶劣天气或游艺、游乐设施机械故障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由此停业时,应对外公告。
6.7.5 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游乐园(场)游乐秩序,制止治安纠纷。
6.7.6 游乐园(场)全体员工须经火警预演培训和机械险情排除培训,熟练掌握有关紧急处理措施。
7 安全作业要求
7.1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运营基本要求
7.1.1 每天运营前须做好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表A1要求。
7.1.2 营业前试机运行不少于二次,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开机营业。
7.1.3 营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7.1.3.1 向游客详细介绍游乐规则、游艺机操纵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谢绝不符合游艺机乘坐条件的游客参与游艺活动。
7.1.3.2 引导游客正确入座高空旋转游艺机,严禁超员,不偏载,系好安全带。
7.1.3.3 维持游乐、游艺秩序,劝阻游客远离安全栅栏,上下游艺机秩序井然。
7.1.3.4 开机前先鸣铃提示,确认无任何险情时方可再开机。
7.1.3.5 游艺机在运行中,操作人员严禁擅自离岗。
7.1.3.6 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个别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7.1.4 营业后的安全检查:
7.1.4.1 整理、清扫、检查各承载物、附属设备及游乐场地,确保其整齐有序,清洁干净,无安全隐患。
7.1.4.2 做好当天游乐设备运转情况记录。
7.2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要定期维修、保养,做好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周、月、半年和年以上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3 水上世界安全措施
7.3.1 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各种水上游乐项目的《游乐规则》,广播要反复宣传,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 对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提醒游客注意的警告标志。
7.3.3 各水上游乐项目均应设立监视台,有专人值勤,监视台的数量和位置应能看清全池的范围。
7.3.4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救生员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经专门培训,掌握救生知识与技能,持证上岗。
7.3.5 水上世界范围内的地面,应确保无积水、无碎玻璃及其他尖锐物品。
7.3.6 随时向游客报告天气变化情况。为游客设置避风、避雨的安全场所或具备其他保护措施。
7.3.7 全体员工应熟悉场内各区域场所,具备基本的抢险救生知识和技能。
7.3.8 设值班室,配备值班员。
7.3.9 设医务室,配备具有医士职称以上的医生和经过训练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施。
7.3.10 安全使用化学药品。
7.3.11 每天营业前对水面和水池底除尘一次。
7.3.12 凡具有一定危险项目的设施,在每日运营之前,要经过试运行。
7.3.13 每天定时检查水质。
7.3.14 安全、卫生和水质的标准应符合GB8408、GB9667、GB5749、GB9665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8 服务质量要求
8.1 基本要求
坚守岗位,站立服务,不离岗,不串岗。
8.1.1 仪表仪容
8.1.1.1 上岗着工作服,服饰整洁,佩戴服务标牌。
8.1.1.2 端庄大方,处事稳重,反应敏捷,谙熟礼仪,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和蔼亲切。
8.1.2 举止
举止文明,姿态端庄。
8.1.3 语言
8.1.3.1 语言文明礼貌,简明、通俗、清晰。
8.1.3.2 讲普通话,能用外语为外宾服务。
8.1.3.3 应有“称呼”服务,用礼貌的称谓称呼游客。
8.1.4 态度
8.1.4.1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8.1.4.2 对客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宗教信仰、贫富、亲疏,一视同仁,以礼待人。
8.1.4.3 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不损害民族尊严。
8.1.4.4 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迅速、准确。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
8.1.5 技能
8.1.5.1 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
8.1.5.2 在岗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8.1.6 职业道德
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保护游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8.2 机台服务
8.2.1 游艺机、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和水上世界的服务应符合7.1条和7.3条的要求。
8.2.2 服务中应时刻观察游客动态,随时指导游客安全游乐。
8.2.3 尽可能帮助游客解决困难。
8.3 售票服务
8.3.1 售票员应熟悉各种票券的价格及使用方法。
8.3.2 售票迅速、准确,误差率应不超过万分之五。
8.3.3 建立重要客人、团体客人的登记制度并及时将信息和特殊服务要求传递到有关部门。
8.4 门岗服务
8.4.1 游乐园(场)出入口以及游乐园(场)内主要娱乐场所和其他服务场所,如:影剧院、歌舞厅、俱乐部、酒吧、茶座以及游艺室等,应设门岗服务,接待和疏通游客,确保畅通无阻。在游客入场高峰期间,应增设现场工作人员,协助门岗工作。
8.4.2 门岗当值人员应熟悉本游乐园(场)规定的各种票券的使用方法,迅速、准确验收票券;主动、正确引导团体游客顺序进场。
8.4.3 为重要客人和有特殊要求的客人提供特殊服务。
8.4.4 能提供团体接待服务。
8.5 问询服务
8.5.1 随时掌握游乐动态,准确回答游客问询。
8.5.2 接受问询时应起立。接受电话问询时,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并先通报单位名称。
8.6 广播服务
8.6.1 应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广播;在使用地方语言广播时,应使用普通话重播广播内容。
8.6.2 播音应清晰、匀速、准确。
8.6.3 广播内容(包括播放的音乐、歌曲)健康。
8.6.4 为游客广播寻人启事、寻物启事。
8.7 行李保管服务
8.7.1 行李保管员在接收游客交付保管的行李物品时,应确保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
8.7.2 收发行李时应认真核对游客的身份证件,做好登记工作。
8.7.3 清点客人交寄的行李件数,办理保管手续。
8.7.4 轻拿轻放,准确迅速。
8.7.5 贵重物品应保存于专用保险箱中,配备专用钥匙。物品的交付和领取须由交付人和服务人员双方共同验点清楚,签字确认。
8.7.6 游客存取行李、物品时,应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凡夜场停电,应暂停存放,确保安全。
8.8 餐饮服务
8.8.1 餐厅和饮食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应适应游乐园(场)的开放时间。
8.8.2 饮食卫生应符合9.12条的要求。
8.9 旅游购物服务
8.9.1 旅游商场(店)、商亭的厨窗、柜台布局合理,陈列既有艺术性又能方便游客选购。
8.9.2 服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推销商品的性能、产地、特点,主动热情为游客介绍商品,服务中应有问有答,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8.9.3 确保出售的饮料、茶水、商品、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质量合格。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游客,明码标价。
8.9.4 商场(店)、商亭卫生应符合9.13条的要求。
8.10 文化娱乐服务
8.10.1 文化娱乐项目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
8.10.2 根据当地自然和人文文化资源,开发民间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为游客提供健康的娱乐、休闲、健身活动服务。
8.10.3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文明、健康,适合国情,符合伦理道德。创造、培育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审美情趣,有益于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
8.10.4 保持场内清洁卫生、良好通风和秩序。
8.11 医疗急救服务
8.11.1 医务室应保持环境整洁、宁静。
8.11.2 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8.11.3 坚持诊疗常规,严防发生医疗事故。
8.11.4 场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医护人员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
9 卫生与环境要求
9.1 游乐园(场)应整洁,广场、地面、路面和服务设施周围无垃圾、无痰迹、无蚊蝇;草坪、花坛无杂物、无积水。
9.2 游乐、游艺区内不应有卫生死角和晾晒衣物、乱堆杂物的现象;水面应无漂浮污物,施工现场应遮挡,堆料整齐,无废弃物。
9.3 公用卫生间
9.3.1 设备和设施应完好、无缺损,不漏水。
9.3.2 室内无蚊蝇、污物,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刻画。
9.3.3 便池应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
9.4 环境保护
9.4.1 环境噪声标准应按照GB3096执行。
9.4.2 游乐园(场)布局合理,环境清新、优美,无高荒草区和绿化弃管区。
9.5 供游客休息的遮阳篷或座椅,无破损现象。
9.6 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应与景点协调。
9.7 游乐园(场)门前和游乐园(场)内设置的摊位,应统一管理,定位有序。不应有尾随游客,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9.8 停车场地清洁平整,车辆排放整齐。
9.9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卫生
9.9.1 外观色彩鲜艳,表面无锈蚀。
9.9.2 机台、棚顶、台顶及周围干净无杂物。
9.9.3 承载物地板无杂物、无呕吐物,座席无污渍。
9.9.4 游客等候游乐的场所无烟头、纸屑、杂物,栅栏无浮尘和水滴。
9.9.5 机台操作室(亭)门窗光亮无痕迹,天花板墙角无蛛网,工具摆放整齐。
9.10 水上世界卫生
设置相应能力的池水过滤净化及消毒设施,水质标准及卫生管理按GB9667执行。
9.11 游乐园(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游艺设施或文化娱乐设施卫生标准及管理按GB9664执行。
9.12 餐厅和饮食服务网点的卫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9.13 购物商场(店)、商亭的卫生标准及管理应符合GB9670。
9.14 游乐园(场)的卫生清扫、维护、保洁及绿化保养有专人负责。
10 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
10.1 建立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游乐园(场)应按照GB/T19004.2和GB8408建立适应本企业运行的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能够实现规定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和经营管理目标的手段。
10.1.1 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0.1.2 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操作保证体系。
10.1.3 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维护保证体系。
10.1.4 按附录E(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10.1.5 按附录F(标准的附录)建立运转试验安全保证体系。
10.2 建立服务监督机制
10.2.1 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监督电话号码。
10.2.2 在游客活动场所设意见本(卡、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
10.3 投诉处理
诚恳对待游客的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必复。
10.4 考核指标
10.4.1 无生产许可证的高速、高空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0项。
10.4.2 带有赌博、色情、迷信、恐怖、种族歧视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0项。
10.4.3 员工持证上岗率:100%。
10.4.4 安全知识普及率:100%。
10.4.5 服务质量知识普及率:100%。
10.4.6 设备运营维修、保养、日常检查记录:100%。
10.4.7 设备无带病运行率:100%。
10.4.8 游乐园(场)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率:90%以上。
10.4.9 游客满意率(1000人次以上):95%以上。
10.4.10 游客有效投诉率:万分之二。
10.4.11 园(场)卫生、美化、绿化率:85%以上。
10.4.12 园(场)环境卫生及饮食卫生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00%。
10.4.13 主要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100%。
10.4.14 各类统计报表准确:85%以上。
10.4.15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0次。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表A1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检查表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从外部观察是否有变形、龟裂、折损; |
| |2)各种轴承的供油、注油情况是否良好; |
| |3)各种开关及方向盘是否在规定的位置上; |
| 一般情况 | |
| |4)旋转部分的动作是否良好; |
| |5)是否有异常的臭味及声音; |
| |6)油、气压装置是否漏油、漏气 |
|----------------|------------------------------------|
| |1)地脚螺栓有无松动;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电动机 | |
| |3)温升是否正常; |
| |4)满载时运行应良好 |
|----------------|------------------------------------|
| |1)导电滑块滑线(环)接触及磨损情况; |
| 电气装置 |2)导线有无松脱,绝缘有无损坏; |
| |3)行程开关是否起作用 |
|----------------|------------------------------------|
| |1)安装情况是否良好,无松动; |
| 液力耦合器 | |
| |2)温升是否正常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有无开裂现象; |
| 滑轮 | |
| |3)润滑是否良好; |
| |4)槽体磨损是否超过规定 |
|----------------|------------------------------------|
| |1)润滑是否良好; |
| 滚动轴承 |2)温升是否正常; |
| |3)有无异常声响 |
|----------------|------------------------------------|
| |1)润滑是否良好; |
| 滑动轴承 |2)温升是否正常; |
| |3)磨损情况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油泵及油马达 | |
| |3)有无漏油现象; |
| |4)温升是否正常 |
-------------------------------------------------------

表A1(续)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
| 阀 | |
| |3)有无漏油现象; |
| |4)线圈温升是否正常 |
|----------------|------------------------------------|
| |1)上下销轴连接现象; |
| 油缸 |2)动作是否灵活,速度是否均匀,有无爬行现象; |
| |3)密封情况,是否有渗漏 |
|----------------|------------------------------------|
| |1)密封情况; |
| |2)油温是否正常; |
| 油箱 |3)加热器、冷却器工作是否正常; |
| |4)油面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
| |5)有无渗漏油现象 |
|----------------|------------------------------------|
| |1)是否堵塞; |
| 滤油器 | |
| |2)是否有破损 |
|----------------|------------------------------------|
| |1)声响是否正常; |
| |2)能否达到额定气压; |
| 空气压缩机 |3)温升是否正常; |
| |4)有否异响; |
| |5)液压油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换 |
|----------------|------------------------------------|

| 回转接头 |应密封良好,无明显漏气(渗油)现象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安全带 | |
| |2)有无断裂现象 |
|----------------|------------------------------------|
| |1)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
| 安全杠 |2)锁紧是否可靠; |
| |3)有无损坏现象 |
|----------------|------------------------------------|
| |1)开关是否灵活; |
| 吊箱门 |2)两道锁紧是否可靠; |
| |3)有无损坏现象 |
|----------------|------------------------------------|
| |1)动作是否灵活; |
| 液压、气动安全阀 | |
| |2)是否按调定压力动作 |
|----------------|------------------------------------|
| |1)制动是否平稳,间隙是否适当; |
| |2)制动闸瓦的磨损现象; |
| 制动装置 |3)制动的液压及气压装置动作应正常; |
| |4)用弹簧压力制动时,压力应适当,弹簧应无裂纹及破损; |
| |5)采用人工制动时,连杆、制动带(瓦)动作应准确可靠 |
-------------------------------------------------------

表A1(完)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安装牢固、动作可靠; |
| 车辆逆止装置 | |
| |2)有无明显变形、磨损及裂纹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座舱把手 | |
| |2)有无裂纹破损 |
|----------------|------------------------------------|
| | |
| 保险装置 |各处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安全卡板、保险钢丝绳、保险拉杆等)是否可靠 |
| | |
|----------------|------------------------------------|
| |1)转动是否灵活; |
| 车轮 |2)轴承有无损伤及明显磨损; |
| |3)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过规定 |
-------------------------------------------------------

表A2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周检表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安装情况是否良好、有无松动; |
| 联轴器 | |
| |2)弹性联轴器橡胶圈的磨损现象 |
|----------------|------------------------------------|
| |1)地脚螺栓是否松动;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减速器 |3)轴承温升是否正常; |
| |4)有无漏油现象; |
| |5)是否应加油 |
|----------------|------------------------------------|
| |1)旋转是否正常,有无杂音; |
| 开式齿轮 |2)有无偏啮合及偏磨损; |
| |3)润滑是否良好 |
|----------------|------------------------------------|
| |1)有无松动现象; |
| 皮带轮 | |
| |2)传动应平稳 |
|----------------|------------------------------------|

| |1)安装是否可靠; |
| 链轮 | |
| |2)齿面无偏啮合及偏磨损 |
|----------------|------------------------------------|
| |1)张紧应适度; |
| 三角皮带 |2)有无不均匀磨损; |
| |3)有无开裂现象 |
|----------------|------------------------------------|
| |1)链条的润滑情况; |
| 传动提升链条 | |
| |2)链条的张紧是否适度 |
|----------------|------------------------------------|
| |1)钢丝绳与卷筒间有无明显滑动; |
| |2)端部固定是否牢固; |
| 传动及提升用钢丝绳 |3)接头有无松散现象,有无钢丝露头; |
| |4)有无锈蚀,润滑是否良好; |
| |5)磨损及断丝状况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
-------------------------------------------------------

表A2(续)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端部固定是否牢固; |
| 悬挂用钢丝绳 |2)是否锈蚀; |
| |3)有无断丝 |
|----------------|------------------------------------|
| |1)转动是否平稳; |
| 传动轴及主轴 | |
| |2)润滑是否良好,有无明显磨损 |
|----------------|------------------------------------|
| |1)接头处是否漏油; |
| |2)工作时有无振动; |
| 管路 | |
| |3)软管接头连接是否牢固; |
| |4)软管有无老化龟裂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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