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展示筑城广场的良好形象,加强筑城广场的管理,维护筑城广场的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筑城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筑城广场是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范围东邻民族文化宫,南邻瑞金南路,西邻河滨公园,北接南明河。
筑城广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筑城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与筑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美化、亮化。
第四条 市林业绿化局是筑城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民政、环保、安监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筑城广场的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筑城广场治安、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筑城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广场的公共设施,保护广场的环境绿化,维护广场的公共秩序,文明游览、休憩。
筑城广场内依法设置的固定服务网点应当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筑城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筑城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应当提前10天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筑城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统一协调安排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第九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第十条 在筑城广场内用音乐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统一由广场管理机构提供背景音乐在指定区域进行,时间为早晨6:00至9:00,晚上19:30至21:30,其音量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0分贝。
第十一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其他损毁绿化的行为。
第十二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及照明设施;
(三)污染地面和水体;
(四)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
(三)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筑城广场内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
(二)开展商业性宣传活动,摆摊设点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四)杂耍卖艺,赌博,乞讨;
(五)进行迷信活动;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筑城广场管理机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3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业经2007年12月24日召开的河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
(1994年4月21日河源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4日河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单位。市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市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下列四至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东边:东江西岸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和河源市技工学校校园;
南边:桂山旅游大道;
西边:西环路-京九铁路;
北边: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第四条 属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提出申请,送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并由市公安局指定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劝告和制止。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河府〔1994〕10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