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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5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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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务院决定对“九五”期间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可在照章纳税后,申请退还8个百分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据此,国务院有关部委
特制定了《“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国经贸技改〔1997〕030号),为做好准备、配合工作,保证《暂行办法》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外工作,按照《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技发第135号)的规定,进行项目登记;企业选择对外经营单位参照《关于发布1995年技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排名前40家的通知》(〔1996〕外经贸技一函字第55号)、《关于推荐第一批地方公司承担或代理国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通知》(〔1996〕外经贸技一函字第56号)进行,并由对外经营单位到外经贸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二、申请办理退还增值税,须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进行。
三、各外经贸委(厅、局)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管理,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备案。
四、对“九五”期间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下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含单机设备),各外经贸委(厅、局)要按照《关于印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的规定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按程序履行合同注册的必要手续。
五、各外经贸委(厅、局)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要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认真填写,以保证准确、全面地反映合同内容。
六、各外经贸委(厅、局)要定期将涉及退税工作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报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进行专项备案。
七、各外经贸委(厅、局)要继续理顺和规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秩序,保证退税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1997年5月9日

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锡兰


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3月11日)
             (一)我方去文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休·费南多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由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宣布,每一锡兰卢比的含金量改为0.149297公分纯金,因此上述协定第九条第四项中“目前每一锡兰卢比为0.186621公分纯金”应改为“每一锡兰卢比为0.149297公分纯金”。
  如果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很感激。我并建议本函与阁下的复函做为上述协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
                         奚 业 胜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奚业胜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先生,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
                          休·费南多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


财政部 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财政部 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更加有效地发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决定从1997年起修订《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及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国家实行了对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给予补贴资金的特殊优惠政策。它是由中央财政出资,以补贴贷款利息的形式进行政策引导的一种方式。为了切实管理好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使之有效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充分发挥息金的宏观导向及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二)依据国家现有的经济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信息产业化进程,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发展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加强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二条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给列入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电办”)“倍增”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项目:
(一)符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对发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化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贷款项目;
(二)对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路子,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贷款项目;
(三)财政部与全电办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应该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不同,分别申请贷款项目的贴息资格,并附贷款项目贴息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和详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全电办和财政部;
(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贷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办和财政厅(局)联合初审后上报全电办和财政部。
第四条 全电办和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联合审定后,发布具有贴息资格的贷款项目名录。
第五条 具有贴息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贷款项目竣工后,可按申请贴息资格时的程序向全电办和财政部申请息金,并附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证书)、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开户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一)经有关授权单位验收合格;
(二)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第六条 全电办和财政部联合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贷款项目下达息金。贴息的标准原则上按贷款项目两年内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半给予补贴,息金一次补贴到贷款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息金由其主管部门转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息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转拨。
第八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电子办要对具有贴息资格的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参与监督管理,确保息金落实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和全电办报告具有贴息资格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息金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子办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全电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全电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格申请表(略)
二、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