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波关于开瑞士法郎账户及折算办法的换文

时间:2024-07-09 14: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波关于开瑞士法郎账户及折算办法的换文

中国 波兰


中波关于开瑞士法郎账户及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0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70年9月1日)
               我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
尊敬的德莫霍夫斯基团长:
  兹荣幸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商谈一九七0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一九七0年内应调整有色金属的价格。两国外贸机构以现行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商定有色金属的价格。

 二、一九七0年以卢布签订的合同将按下列金平价折成瑞士法郎:
  100卢布=485.86941瑞士法郎。
  如瑞士法郎或卢布的含金量发生变化,则双方在变化日的相互债务将相应折算,以便任何一方都不受到损失。
  自一九七0年九月一日起,双方外贸机构的所有结算单据均用瑞士法郎编制。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清算协议”确定的一九七0年非贸易支付账户差额也将按上述卢布对瑞士法郎的金平价折成瑞士法郎。
  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0年七月二日于北京

营口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船舶、船员的卫生监督、检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和进出渔港的船舶、船员及物品。

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我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公安、水产、渔政、渔监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渔港的卫生监督检疫工作。

第四条 凡本市船舶,每年出海前均须到其户籍所在地卫生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查合格发给检疫证件后方可出海。

第五条 凡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船舶负责人要及时持有效的检疫证件到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报告船员的健康情况和运载物品的名称、用途、质量等。检疫人员有权登船现场察看,索取必要资料,了解有关情况,按规定取样,任何人不得隐瞒或拒绝,否则船舶不准装卸货物、上供应物品,船员不准离船。

第六条 船员在航行作业时,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船上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时,要立即驶进最近港口锚地,发出信号,申请检疫。

第七条 接受检疫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实施消毒、除虫、灭鼠或其它卫生处理。

(一)来自传染病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的。

第八条 卫生检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九条 渔港卫生检疫机构有权对港区和港区内船舶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病媒昆虫,啮齿类动物进行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果品、饮用水及其运输、供应、贮存等设施的卫生状况;

(三)对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垃圾、粪便、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四)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五)定期对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冷藏和养殖情况进行检查检验;

(六)监督检查有关卫生检疫证件及其它手续;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第十条 港区内所有船舶要保证无鼠、无蟑螂、无蚊蝇,要备有医疗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船员及港区从事食品、饮用水的供应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部门发给健康证,不合格者,不准从事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疫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证件。对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复查改正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复查改正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复函
中共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粤纪办字(80)第25号文已转我局处理。所询问题现复如下: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的退职、退休问题,应按中
组发〔1980〕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198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