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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时间:2024-07-08 03:2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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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5-5-19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国税函[1996]7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营业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
6]36号)收悉。对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的技术提成费应否按“转让无形资产”
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代扣代缴问题
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电机)向中国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三洋)转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四)项的规定,属于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
应由三洋电机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三洋电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
立经营机构,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应纳营业税款由三洋电机
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则由大连三洋代扣代缴。
二、关于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税目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
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的技术,不作为本税目的纳税对
象”。这里所说的无所有权的技术,是指一经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受让方拥有任
何支配权的技术,而不是指除了经注册的专利以外的所有非专利技术。如果一项技
术在转让后,转让方仍能对该项目技术拥有某些权限,就说明该项技术并不是无所
权的。三洋电机向大连三洋转让有关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情报)时,是采用许
诺使用权的方式进行的,并附带有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的条件。因此,在征收营业税
时,应视同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待。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