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9:2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促进通信事业发展,适应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有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经电信部门批准,设置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居民
住宅区、公路沿线等地,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设施。包托普通公用电话、投币式公用电话、卡式(包括磁卡和IC卡)公用电话。
  第四条 市经济运行综合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电信部门负责全市公用电话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电信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电话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市政公用、公安、邮政、卫生、商业、教育、旅游、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公用电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电信部应当保护公用电话安全通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用电话通信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公用电话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公用电话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用电话设置规划。
  设置公用电话应当符合公用电话设置规划。
  第七条 下列场所在当设置公用电话;
  (一)邮电营业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用电话;
  (二)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大专院校、居民区、旅游点、娱乐场所及公路沿线等地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公用电话;
  (三)街路根据需要设置公用电话;
  (四)夜间对外营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夜间应急公用电话。
  市、县(市)电信部门应当发展投币式公用电话和卡式公用电话。
  第八条 街道两侧置公用电话设施等占用道路,应当按规定到公安、市政公用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需要在房屋、桥梁、隧道等建筑物上附挂公用电话线路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允许附挂。
  第十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可以自行开办并提供公用电话服务业务,或者委托单位、个人代办公用电话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代办公用电话服务业务的,需携带单位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到市、县(市)电信部门办理代办申请手续。
  市、县(市)电信部门接到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和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与代办户签订代办协议,发给《公用电话代办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电信部与代办户签订的代办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公用电话代办人员:
  (一)盲人、聋哑人;
  (二)精神病、传染病患者;
  (三)年老体弱、身体善不适宜看守公用电话的;
  (四)其他不适宜做代办人员的。
  第十三条 代办户停业,应当在停业30日前向市、县(市)电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结清话费后,可终上营业。
  第十四条 公用电话的线路、号码、电话机、计费器、标志牌和电话亭等设施由市信部门统一提供。公用电话的电话机、计费器、标志牌、电话亭等设施的费用,由代办户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电信部门同意,不得收缴代办户公用电话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改公用电话设施;
  (二)损坏或地盗窃公用电话设施;
  (三)擅自在公用电话能信线路上搭接电话机、传直机或者其它有信终端设备;
  (四)向无人值守的卡式公用电话、投币式公用电话塞入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可秽物等杂物。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用电话服务业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内或者本地网通话:供发话人与市内或本地网电话用户通话;
  (二)来话传呼:在核对范围内传呼受话人,简单来话代传或接受寻呼等回话;
  (三)有条件的可以兼办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传真业务等。
  第十八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
  (一)设置在营业场所的公用电话,服务时间与所设置单位营业或者开放时间相同;
  (二)设置在非营业场所由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公用电话,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应当在7时前开始服务,在17时前不中止服务,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天应当在7时前开始服务,在19时前不中止服务。
  (三)投币、止式公用电话每天24小时昼夜服务;
  (四)夜间应急公用电话从21时到次日8时提供服务。代办户应当严格遵守守服务时间,不得擅自中止营业。
  第十九条 开办公用电话服务业所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公用电话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其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管理人员对代办户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应当对代办户做好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办户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公用电话计费器,悬持公用电话标志牌,张贴服务公约和收费标准,备有电话号簿,代办长途电话和夜间应急公用电话,应当有醒目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代办户发现公用电话出现障碍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县(市)电信障碍台。
  市、县(市)电信部门对电缆障碍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对其它障碍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因线路重大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应当向代办户说明,不得推诿和拖延。
  电信部门修复电信障碍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代办户收取初装费或者押金以公用电话通话费、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代办户应当按规定标准向通话人收取通话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用电话一经接通应答,不论是否达到通话的目地,均应当按规定收取通话费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通话费用:
  (一)因机线障碍使通话无法时行的;
  (二)拨打匪警(110)、火警(119)、救护(120)、交通事故报警(112)等国家规定的特服务业务电话的。
  第二十七条 代办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公用电话计费器,计费器显示屏应当面向客户,客户根据显示的金额交费。凡不向客户公开计费情况的,客户可以拒付,拒付的费用由代办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应当对公用电话计费器定期进行检测和检查,代办户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电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制止或者举报破坏公用电话能信设施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代办户认真执行公用电话的各项管理制度,优质服务,成绩突出,多次受到客户表扬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电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公用电话代办证》擅自营业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擅自迁改公用电话设施或者向无人值守的卡式公用电话、投币式公用电话塞入易燃易爆物品的,可渍物、可秽物等杂物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公用电话通信线路搭接电话机、传真机或者其它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其撤掉搭接的终端设备,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代办户擅自终止营业的,责令限期恢复营业,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设置公用电话计费器的,责令限期设置,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在服务场所悬挂公用电话标志牌、张贴服务公约、收费标准或者未备电话号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代办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用电话 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淮政〔 2005 〕7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 、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余下的 60%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或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 40% 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 5 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 3 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 10 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 ) 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 2003 〕 11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 2004 〕 11 号)同时废止。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发展建设,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包括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务局、交委、城管委等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部门的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等管理权限;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等管理权限。

  (四)市环保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环保局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

  (五)市建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建委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六)市外经贸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外经贸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核准,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等。

  (七)市物价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物价局的物价管理权限,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减免权限),在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核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独立管网内的管道燃气、冷热联供、供水、中水价格管理及其审批权限等。

  四、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规划局行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划管理权限。

  五、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等。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