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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12:2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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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84号
2003-11-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XX有限公司融通资金案相关的四户企业进行据以调整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据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化学工业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1993年4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发(1991)23号文和中发(1992)5号文、国经贸企(1992)617号文等文件规定的精神,为建立健全化学工业部对公司设立的审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公司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审批的原则是,既要坚持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成立公司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又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兴办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逐步进入市场,积极参与竞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隶属于化学工业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化工行业社会团体的公司和中心等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是指依法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具体审批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统一负责。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六条 公司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发展化学工业,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
第七条 公司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与部机关在财务、人事、劳资、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同时,部机关的各级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内兼职。
第八条 公司须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部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名称要符合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设立股份公司要符合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其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 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部门和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一式贰份)。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设立联营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报告及文件外,尚需提交有联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联营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来源;
(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和职权;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六)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七)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八)公司终止程序;
(九)公司章程修订程序;
(十)公司章程订立日期及其批谁部门;
(十一)其它。
设立联营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联营单位名称和住所、联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产生以及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股东单位的名称和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各股东单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必须进行充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二)成立公司的背景;
(三)成立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效益预测;
(六)其它。
第十五条 由化学工业部直接审批的公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申请单位提交设立公司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国家政策和文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已受理文件、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正式办理批复文件。
(三)审查依据的原则是:
(1)公司组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2)公司章程要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公司名称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注册资金来源要合理、可靠;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可行性报告要内容充实,依据可靠,条理分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7)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要符合国家规定;
(8)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要符国家政策。
凡不符合原则要求的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补齐所需材料,重新报请审批。
(四)公司的设立审批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申报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主办,财务司、人事司、劳安司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并在有关文件上会签;若是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还需经部计划司、外事司审核会签。
第十六条 公司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营业拟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部门备案。对审批部门的批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年度公司组建规划,并于每年一月十日前报送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直属单位各类公司管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对报业进行必要的治理。现就报业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转化内部报纸(指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持内部准印证的报纸)。内部报纸原则上转为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使用“XX报”字样,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
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压缩已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以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突出重点。压缩比例为15%。
三、精简法制公安类报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局)系统所办的法制公安类报纸或合并为一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工作委员会主管,或在现有报纸中择优保留一张。公、检、法、司系统以外的单位不办法制公安类报纸。
四、学习辅导类报纸,不得刊登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凡办有各种“年级版”的,一律取消。属一号多年级版的,恢复到只办一种综合版。每年级一号的合并为一种综合版。
对学习辅导类报纸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X)××——××××编号。此类报社的人员不发记者证,不评新闻职称。
五、对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的报纸,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J)××——××××编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系统,凡办有两种以上专业行业报的,只保留一种,其余的合并或停办。今后不再批办这类报纸。
七、不能达到《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发行量标准的报纸,不能正常出版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八、背离办报宗旨、有偿新闻严重、内容格调低下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九、严格执行《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十、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类别。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为中央单位和省级党委机关报以及经新闻出版署专门批准的其他报纸;省内发行的报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系统的
报纸和省(县级市)的报纸,其余为国内发行的报纸。
十一、进一步加强报纸的综合管理,特别是抓好审批、年检、总编持证上岗三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对编辑记者要进行培训,认定资格。要切实贯彻《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及时淘汰低质量报纸。
十二、在今后两年内,各地根据报纸压缩的情况,结合当地报纸的发展需要,在总量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对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又非常急需的内部报纸,可分期分批,逐步转入报纸的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1998年报纸年检时,应按照治理工作的要求,对报纸进行重新登记,更换《报纸登记证》,并结合重新登记对报纸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总核验。
十四、各地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大局出发,统一安排,认真实施,并编写治理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新闻出版署。
十五、具体的时间安排是:1997年上半年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被治理单位的思想工作,提出具体方案和治理名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同时即开展工作,抓好试点;1997年下半年、1998年集中治理整顿,主要是取消内部报纸,压缩公开报纸;而后
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巩固治理成果,促进报业的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十六、解放军系统报纸的治理方案,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通知的原则制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