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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4:4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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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利用外资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经贸部、广东省人民政府:
经贸部《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权限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扩大了广东省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并未授权于广州市。广州市经贸委越权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广州亚美聚脂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应对此作出深刻检查。鉴于该项目已对外签约,为维护对外信誉,国务院原则认可该项
目立项,但合同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1992年3月13日

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根据我国对外签订
的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
一、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
二、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四、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各地在执行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局。



1998年4月17日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复函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
(59)沪会人工字第3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于下: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
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195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