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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15:4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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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
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一、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10%)
计算公式: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
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存拆放商业银行款项×90%-存拆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75%+(担保+票据承兑+其他或有负债)×50%。
2.流动性比例(〉=80%)
计算公式: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100%
流动资产合计和流动负债合计指资产负债表中数据。
3.拆入资金比例(〈=100%)
计算公式:拆入资金/注册(实收)资本×100%
拆入资金指财务公司从金融机构拆入的短期资金。
4.委托贷款、投资比例(〈=100%)
计算公式:(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委托存款×100%
5.长期负债比例(〉=50%)
计算公式:(长期存款+长期债券+其他长期负债)/总负债×100%
长期负债指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负债。
6.对集团外负债比例(〈=50%)
计算公式:(发行债券余额+拆入资金余额+外汇借款)/总负债×100%
7.长期投资比例(〈=30%)
计算公式:长期投资余额/资本总额×100%
长期投资不包括长期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
8.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最大比例(〈=50%)
计算公式: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资本金×100%
9.自有固定资产比例(〈=20%)
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净值/资本总额×100%
10.消费信贷比例(〈=70%)
计算公式:消费信贷总额/对应产品销售合同总额×100%
买方信贷比例(〈=70%)
计算公式:买方信贷总额/对应产品销售合同总额×100%
融资租赁比例(〈=70%)
计算公式:(融资租赁标的物销售合同总额-租赁保证金)/对应融资租赁标的物销售合同总额×100%
11.资产质量指标
(1)逾期贷款率(〈=8%)
计算公式:逾期贷款余额/贷款余额×100%
逾期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贷款率(〈=5%)
计算公式:呆滞贷款余额/贷款余额×100%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及银发〔2000〕303号文规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
营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3)呆账贷款率(〈=2%)
计算公式:呆账贷款余额/贷款余额×100%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及银发〔2000〕303号文件规定,(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
,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5)呆滞贷款中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成员单位商业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之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上述规定分类。
本指标中贷款范围包括贴现,不包括委托贷款。
二、监测指标
1.对单一债务人的最大融资比例
计算公式:对单一债务人的最大融资额(贷款+融资租赁)/资本总额×100%
本指标中贷款范围包括贴现,不包括委托贷款和委托融资租赁。
2.表外业务比例
计算公式:(担保+票据承兑)/资本总额×100%
3.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万元)
4.发行债券比例
计算公式:发行债券余额/资本总额×100%
5.盈利性指标
(1)资本金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实收资本×100%
(2)资本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3)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季平均资产总额×100%
季平均资产总额是取表内资产年初余额和报告期内各季度资产余额的算术平均数。
6.产品销售信贷比例
计算公式:(买方信贷余额+消费信贷余额)/(短期贷款+贴现+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100%
7.融资租赁比例
计算公式:融资租赁余额/(短期贷款+贴现+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100%
8.用于技术改造的比例
计算公式: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余额/(短期贷款+贴现+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100%

附件2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一、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10%)
计算公式: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贷款(租赁)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
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委托租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存拆放商业银行款项×90%-存拆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75%+(担保+其他或有负债)×50%。
2.租赁资产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资产余额/总资产×100%
租赁资产包括直接租赁、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经营性租赁资产。
3.拆入资金比例(〈=100%)
计算公式:拆入资金/资本总额×100%
拆入资金指金融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拆入的短期资金。
4.资产分散性比例(〈=15%)
计算公式:对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资余额(融资租赁+贷款)/资本总额×100%
5.长期投资比例(〈=30%)
计算公式:长期投资余额/资本总额×100%
长期投资不包括长期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
6.担保比例(〈=200%)
计算公式:担保/资本总额×100%
7.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贷款对应的承租人租赁合同金额×100%
8.委托租赁比例(〈=100%)
计算公式:委托租赁余额/委托租赁资金余额×100%
9.资产质量指标
(1)逾期租赁比例(〈=8%)
计算公式:(逾期租赁+逾期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逾期租赁系指承租人支付出现困难,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按期偿付的租金总额(不含呆滞租赁和呆账租赁)。
逾期贷款系指按财政部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租赁比例(〈=5%)
计算公式:(呆滞租赁+呆滞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滞租赁系指首次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偿付租金的时间已超过一年、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1)承租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2)承租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租赁标的物已停止使用,承租人已名存实亡;(3)承租人的经营活
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的承租人所欠的应收租赁款总额(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扣除租赁标的物可变现价值(或标的物净值)和租赁保证金后的余额(不含呆账租赁)。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及银发〔2000〕303号文规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逾期虽不满一年但(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
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频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3)呆账租赁率(〈=2%)
计算公式:(呆账租赁+呆账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账租赁系指参照财政部〔199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规定,(1)承租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租金;(2)承租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租金;(3)承租人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租金,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租金;(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逾期租金。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人所欠的应收租赁款总额(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扣除租赁标的物可变现价值(或标的物
净值)和租赁保证金后的余额。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77号文件及银发〔2000〕303号文件规定,(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
,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5)呆滞贷款中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本指标中租赁和贷款范围不包括委托租赁和委托贷款。
二、监测指标
1.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万元)
2.发行债券比例
计算公式:发行债券余额/资本总额×100%
3.盈利性指标
(1)资本金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实收资本×100%
(2)资本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3)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税前利润总额/季平均资产总额×100%
季平均资产总额是取表内资产年初余额和报告期内各季度末余额的算术平均数。



2000年12月27日

包头市拥军优属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包头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包头市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包头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优待优抚对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军地的双拥工作;研究、制定双拥工作的政策、规划、措施;评比命名本市、推荐自治区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和申报国家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检查,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市双拥办是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对基层双拥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拥军优属领导机构;各乡、镇(苏木)和街道办事处要设专人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物资和经费。

  第七条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落实优抚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 拥军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支持部队完成训练演习、科研实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

(二)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

(三)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四)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

(五)处理军地之间存在的问题;

(六)协调解决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就业;

(七)听取部队对地方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建设需征用的土地,应依法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并优先给予解决。

第十一条 军事设施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占(挪)用、毁坏。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事前与有关驻军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军事设施。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保障驻包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抢险救灾等活动,需要协助的,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给予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对军用机动车免收车辆通行费;军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收费用。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的活动,对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官兵,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获军以上荣誉称号,奖励其家属5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奖励其家属3000元;

  (三)荣立二等功,奖励其家属2000元;

  (四)荣立三等功,奖励其家属1000元;

  (五)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500元。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教育、人事、劳动、科技等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要支持部队搞好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拥军、智力拥军、科技拥军等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部队集资和摊派。地方兴办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援和支持的,由军分区与部队协商安排,应当保证部队正常战备执勤和训练。



第三章 优抚



第十九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在保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业要为现役军人、退役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客运部门在购票相对集中和拥挤的区域,要设立现役军人、退役残疾军人优先窗口。

现役军人、退役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票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半价参观,在“八一”建军节当日,实行免票参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免票参观;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免票优待1名随行人员陪护参观;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实行半价优待参观。

  第二十二条 对优抚对象出售、出租公有住房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农村牧区的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由所在单位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军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时,其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假期,按标准报销路费,规定假期内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没有工作的优抚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均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进入我市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烈士子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包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20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中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优待。

  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包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由原征集地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接收回乡务农,并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其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或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

  第三十一条 对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三期以上士官、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要给予优待。

  军官退出现役,根据其在部队的职务和专长,合理安置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纳入拥军优属整体工作,按规定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要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对已经下岗的优抚对象,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培训、就业。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资金不足的,帮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的,退出现役后,可以复工、复职和复学,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政策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7个月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劳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可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再就业计划优先介绍就业。

  第三十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鼓励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证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1999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货物供货地仍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汕头
、揭阳、潮州、汕尾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
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
而不顾及其他。
二、凡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
行函调。总局在此重申,对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
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上述4个地区的出口货物,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严加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绝不允许
税务部门包庇、纵容或与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税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局。



20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