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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时间:2024-07-08 07:1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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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潘震宙同志所作说明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潘震宙同志所作说明的通知
文化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文化部在认真总结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订出《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现将此
意见及潘震宙副部长所作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附: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1)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文化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以优秀作品鼓舞
人的历史使命,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我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是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需要,曾经发挥过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
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原有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愈来愈不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形势,不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艺术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对艺术表演团体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必然趋势和迫切需要。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
略高度出发,十分关心和重视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从党的十四大到十四届六中全会都提出了积极推进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指出改革文化体制是文化事业繁荣和发展的根本出路。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推进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进展,由单一的国家统包统管的办团模式,逐步向多种形式办团的格局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之后,全国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大,在布局结构、领导体制、用人制度、
分配制度以及其它内部运行机制等一些关键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重点突破。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各地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需解决。因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抓住当前新的发展机
遇,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4)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增强艺术表演团体活力,解放艺术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目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紧紧围绕艺术生产这个中心,通过改革,逐步形成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相一致,与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
新型的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国家保住重点、鼓励社会办团的发展格局,理顺新形势下国家与剧团、剧团与演职员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促进艺术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
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5)在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勇于探索,讲求实效,以知难而进的奋斗精神,科学求实的工作方法,努力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6)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结构必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进行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要从宏观的、全局的、发展的角度出发,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最终形成布局科学、结构合理、比例适当的发展格局。有利于为基层
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艺术特点,保证优势品种的发展;有利于吸收和融合多种艺术样式,丰富舞台表演形式。布局结构调整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一直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涉及矛盾因素多,政策性强,因此,不能以
单纯的行政手段来实现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的调整,而应该通过建立一种符合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进而利用机制的杠杆作用,同时辅以行政的、法规的、经济的等多种办法,最终实现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
(7)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对于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结构调整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实行艺术表演团体的评估制度就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实行评估制度就是对反映艺术表演团体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进行科学的量化的综合考评,以最终达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保护重点,鼓励
竞争,不断提高艺术表演团体综合水平的评估目的。制订评估标准,既要坚持质量原则,又要注意可比因素。开展评估工作,既要加强统一指导,又要实行分级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在文化部的指导下制订本地艺术表演团体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8)进行艺术表演团体评估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基本因素: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所必须具备的科学合理的布局结构的需要,其中特别要注意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和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二是被确认为重点的剧团是否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
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一致,与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鉴于目前艺术表演团体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衡量艺术实力不能只看眼前,还应从历史的沿革和未来的发展的结合上去衡量其综合艺术水平和潜在的艺术
素质;四是确定重点剧团应当充分考虑财政因素,要和国家目前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数量。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艺术表演团体评估一般应五年进行一次。通过评估确定的省级
重点艺术表演团体须报文化部备案。
(9)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艺术表演团体要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提供相应的条件。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式上,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考核程序,实行委任制,也可按规定程序聘用。党的负责人的选任按党章及有关规定
办理。重点艺术表演团体领导班子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上岗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应予以重点扶持,提高财政拨款在经费来源中的比例,同时,通过政策引导,促使其努力拓
宽演出市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努力建设和完善与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创作和演出相适应的演出排练场所及相关设施。
(10)在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长年坚持为农村群众服务、为少年儿童服务和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对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适当增加演出补贴经费,以稳定基层专业艺术队伍,扶持基层艺术表演团体。其中特别要加强县级
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把办好县级艺术表演团体作为评选“全国文化先进县”的重要条件之一。


(11)艺术表演团体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艺术表演团体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定岗位和制定岗位规范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考评聘用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2)聘用制是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贯彻“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艺术表演团体聘用艺术专业人员,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成立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考评办法和考评大纲,按照艺术专业门类分别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考评,确定参考人员的应聘资格,再由各院
团对取得应聘资格的人员进行岗位考核,实行资格考试和岗位考核相结合,双向选择,聘用上岗。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评。已经全面实行聘用制的地方或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
(14)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艺术生产和岗位需要,并征得上一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打破单位、部门、地域、身份界限,面向社会公开聘用演职员。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
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工作纪律;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聘用合同文本,由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院团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聘用期间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增资的依据。各级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推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监督、检查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聘用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执行情况,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15)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本着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的精神,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并按所在岗位职务、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的分配标准,合理拉开档次。受聘人员应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16)要进一步疏通人员进出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地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人员分流。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经费单列。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
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实行内部待业保障制度、转业转岗制度、辞职辞退制度和提前离退休制度等。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并对待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帮助。
(17)在全国实行考评聘用制中必然会出现人才流动,要对此进行规范管理,既要允许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又要有必要的调控手段。在现阶段,原则上应当放开省区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对跨省区的人才流动需经本地(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省文化
厅(局)制订。要制订优惠政策,引导、鼓励艺术人才向老、少、边、穷地区流动,以促进这些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凡在聘用期间擅自离岗的,全国各艺术表演团体一律不准聘用。各地都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使人才流动逐步规范化
、科学化。人才流动可采取单位协商、调剂余缺的方式,也可采取有偿调转等方式。人才流动应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有利于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全国文艺事业的协调发展。


(18)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有物质保障。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许多任务就难以落实。”艺术表演团体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也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
经费来源渠道也是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按照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精神文明建设多渠道投入的体制。”
(19)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的方针政策,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一要加大政
府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投入,二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三要以演出为主,提高自身创收能力。
(20)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对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和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特色艺术表演团体重点扶持的精神,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投入要有大幅度的增长,其中特别要保证演职员的全额工资和建立重点剧(
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对于其它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投入也要在保证现有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在财政拨款的基数、艺术生产的投入和演出补贴等方面,地方财政要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21)改变投入方式,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坚持贡献与利益一致的原则,逐步使静态投入转为动态投入,使生产前不可控的投入转为生产过程中的可控的投入,可采取“演出补贴”、“以奖代拨”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加财政拨款中的激励因素,充分发挥政府
投入的引导、调控和杠杆作用,在投入方向、投入方式、投入结构、投入环节上大幅度地提高财政扶持的投资效益。
(22)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6〕37号文件中关于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广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艺术表演团体的多形式、多渠道的财力支持。可通过与社会各方面合作、合资、合营等形式联合办团,同时,也可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设立专项艺术活动基金。对于各种形式的
社会捐赠资金要纳入预算,严格管理,明确用途,发挥效益。
(23)要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完善自身的造血功能,提高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一方面要在演出经营上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以导向正确、艺术精湛、喜闻乐见、雅俗共赏的优秀作品,在满足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同时,努力增加演出收入,这应该成为艺术表演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艺术表演团体的行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适度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努力转变过去那种经营重复、管理粗放、自发封闭的分散式经营格局,通过文化主管部
门的宏观调控,在各经营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的优势,逐步发展文化企业的集团联营,从而逐步实现规模效益,为艺术表演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经费保障。在文化艺术的经营活动中,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文化系统人才、创作等知识产权资源的优
势,通过依法开发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经济效益。


(24)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使各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积极推进的重要保证。艺术表演团体无论是实行哪种领导体制,都要建立起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党的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领导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凡是关系到院团改革与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进行讨论,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要支持院团长(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对院团长提出的中层干部人选,要进行考察,讨论通过后,由院团长任命。艺术表演团体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
导,加强党员队伍的建设。要针对在改革中机构调整和人员建制变动的情况,及时补选、调整和改选基层党组织。对担任党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不得解聘。
(25)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各级党委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和支持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将此作为本地精神文
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协调计划、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6)在改革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基本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是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的全过程中,必须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
治,讲正气。上级党组织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改革前的培训、改革中的监督和改革后的考核。要通过改革的实践,教育广大党员和群众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尤其要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工作,要尊重他们,给他们以
信心和力量。
(27)在改革中要坚持群众路线,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提高他们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联系青年的桥梁和助手作用。要团结和发动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党外艺术家献计
献策,关心改革,倾听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28)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艺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修养和艺术素质,建立艺术职业道德规范,在各项管理制度中融入职业道德准则,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



1997年4月3日

中国银行关于下达《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达《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3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杭州市分行:
现将《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下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映。

附件一:中国银行临时贷款管理的几项规定(1994年8月)
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今后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则上不再对专业银行分支行发放信用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信用贷款于1994年6月21日全部划转为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对专业银行总行的再贷款,由专业银行总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系统内的资金调控。为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好人民银行的信用贷款,灵活调剂系统内各分行间的资金余缺,加强总行的宏观调控力度,现就临时贷款管理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临时贷款的管理
总行对省级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借款统一称为临时贷款,划转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信用贷款一并纳入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管理,实行“统借统还、逐级调拨、期限管理、灵活调剂”的管理原则。
总行对分行临时贷款分为两部分管理,一部分是分行向总行借入的临时贷款;一部分是1994年6月21日统一划转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发放的信用贷款。
(一)总行为解决分行的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困难,而给省级行发放的临时贷款,严格实行期限管理,执行期限利率。贷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及以下、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三种(以三个月以下的期限为主),分别执行年息为10.44%、10.62%、10.80%三个利率档次,遇国家调整利率时再做相应调整。对这部分临时贷款各借款行必须按照国家的金融政策,根据总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按临时贷款申请报告用途合理运用并保证到期按时归还,运用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对这部分临时贷款到期要求归还,一般不办理展期。遇特殊情况需展期的,应提前5天向总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未经总行批准展期,逾期不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二)划转到总行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总行按一年期的临时贷款管理,执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同档次再贷款利率。这部分临时贷款主要用于弥补各分行原有的信贷资金缺口,总行将视各行的业务发展和资金自给的状况,并根据人民银行每年下达的收贷任务。适时调整这部分临时贷款的余额;
(三)各行要建立临时贷款台帐登记制度和临时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强化调控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二、临时贷款的发放条件
(一)信贷资金使用正常合理;
(二)贷款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三)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拆借资金比例在规定的限额以内;
(五)还贷情况好。
三、临时贷款的申请
各省级行向总行要求借入临时贷款时,必须提供有下列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情况;
(二)资金营运情况,即审批表所列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
(三)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
四、临时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
(一)临时贷款的审批
1.审批内容:①临时贷款需求的真实性与迫切性;②信贷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与效益性;③还款来源的计划性与可靠性。
2.审批权限:省级行对辖内临时贷款的审批权限由各行自定。
3.审批程序:①经办处(科)填制中国银行临时贷款审批表(见附件)并提出初审意见;②部(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③超权限的送行领导批示。
(二)贷款发放
临时贷款批准后,计划部门即根据申请行的要求填制“临时贷款调拨单”通知会计部门划款。总、分行间临时贷款使用“9171”会计科目核算。
(三)贷款归还
1.临时贷款到期,各分行必须按期归还,同时将还款日、还款金额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总行将根据分行的还款进度确定各行的信誉情况,作为今后总行审批分行借款的参考因素之一。
2.利息清算:对第一部分临时贷款采取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若总行批准分行某笔借款展期,则由借款行将原到期日利息主动上划总行(相当于借新还旧);对第二部分临时贷款采取按季结息的方式,由分行将利息于每季20日前通过人民银行主动上划总行。

附件二:中国银行临时贷款审批表
申请行: 申请日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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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金 来 源 | 资 金 运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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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余额|比上年增减| 项 目 |余额|比上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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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存款 | | |1.各项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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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入资金 | | |2.拆出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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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总行借入 | | |其中:系统内拆出 | | |
|--------------------|----|----------|----------------------|----|----------|
|②向系统内借入 | | |3.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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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途径借入 | | |4.缴存人行存款准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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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欠总行联行汇差 | | |5.人行存款及库存现金| | |
|--------------------|----|----------|----------------------|----|----------|
|4.其他 | | |6.上存总行联行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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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本次申请临时贷款金额 万元,期限 月 |
|列|2.本次申请临时贷款的主要用途 |
|--|----------------------------------------------------------------------------|
|经| |部| |行| |
|办| || |领| |
|处| |处| |导| |
|| || |审| |
|科| |领| |批| |
|| |导| |意| |
|初| |审| |见| |
|审|签字: |批|签字: | |签字: |
|意| 年 月 日 |意|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见|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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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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