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0:0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银行结算帐户利息所得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银行营业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按照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相应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涉及修改计算机程序的银行营业机构,必须在2004年2月29日前完成计算机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2004年3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在过渡期间,可以手工操作代扣代缴税款。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与各银行营业机构共同解决好对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004年1月12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60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拟定的《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 2008年8月)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性质及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费。垃圾费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住户

  1、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2、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3、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目前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的收据与水费发票,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市容局另行通知。

  (二)单位用户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银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进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单位用户垃圾费的工作。在条件成熟之前,仍由市市容局按原有方式组织征收。

  四、用户缴费办法

  (一)住户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苏果网点、邮政、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二)凡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用户,市政府以通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同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费。

  (三)如有用户在供水企业的代收网点拒缴垃圾费的,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至指定网点缴费。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供水企业按月提供名单,市市容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五、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

  (一)各收费网点在代收垃圾费时,在水费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标注代收垃圾费金额,并提供财政部门印制的垃圾费定额票据。

  (二)垃圾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市市容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各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各供水企业承接联网的垃圾费收缴管理系统,应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市市容局、市财政局,以共同研究推进收费系统提档升级。

  (四)市市容局负责与各供水企业定期对帐,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对帐清单,并做好年度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垃圾费票据的领用、管理和缴销工作。

  六、减免对象及办法

  对连续两月用水量合计在一吨以下的住户,免缴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采取“先征后返”和“先征后补”的方式免缴垃圾费,即在缴水费的同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然后由市市容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的原有发放渠道予以返还。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容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与各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签定委托协议,及时协调解决代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户垃圾费的代收代缴实施工作,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收费系统的改造,对抄表、收费、供水热线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各代收费网点的相关工作等。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苏果超市、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银行、各下属网点配合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工作。

  (四)市市容、城建、财政、物价、市政、房产、国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费代收工作,及时研究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垃圾费实际代收代缴的时间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即住户7至10月的垃圾费在10月或11月首次代收时一并收取,从第二次代收开始,按正常的水费缴费周期同步代收垃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