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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2 11:0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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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局


答复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政府对我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甘工商外字(1992)047号]收悉。鉴于两国政府对该无偿援建项目的换文中约定,我国政府需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经研究,同意对援建国的承包商
承包该项目的登记,可免收登记费。此复。



1992年4月29日
中国需要什么

朱龙岗


  鲁迅说,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当前时局固有不尽人意之处,但逃避与堕落都不是出路,唯一的途径是直面现实,分析现实,提出问题,解答问题。

  中国当前最大的现实是什么?

  中国被全盘西化了,从骨子里下意识向西方低头了。中国低头的最突出表现是创造力的缺失,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上拿来主义盛行,中国人有创造力,但中国没有创造力。

  为何中国没有创造力?

  从客观上来说,满清故步自封,自我阻碍,缺乏创造的动力;民国动乱,朝纲废弛,没有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建国后改革开放前,创造力有了很大提到,但不民主的政权使得一切唯领导人之言是瞻,创造力畸形发展并被无限幻化,典型是“大放卫星”;改革开放后,国人被饿怕了,矫枉过正,一味强调发展生产力,忽略了创造力。

  从主观上来看,创造力的缺乏缘于国人心中深深的自卑感,这种自卑感在满清的时候主要表现为对西方文明恐惧感,民国至改革开放前则夹杂着三分恐惧、七分崇拜,现在则完全是崇拜,甚至把它正当化了。看看图书馆的现当代书籍,学校设置的课程,有多少不是介绍的西方文明?看看我们日常生活接触的事物,汽车、衣服、电视、手机、电脑,甚至建筑物的外观,有多少不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人日日与西方文明耳濡目染,缺什么就从西方拿什么,像一个不能断奶的婴儿,唯独忘掉了自己的尊严与价值,心甘情愿充当西方的劳动力与产品倾销地。应当看到,自卑感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国人的不自信,一个对自己都不自信的国家,又谈何创造?

  怎样才能提高创造力?

  前面已提到,中国人并不缺乏创造力,而是要么创造力被压抑住了,要么将创造力用到其他地方。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一)找出到底是什么东西压制了创造力;(二)将中国人的创造力用到该创新的地方。

  针对第一点,有人说不民主的政权阻碍了创造力,但苏俄的极权并没有阻碍其创造力的发展,看来创造力不一定与政权性质有关系,创造力与一个民族的自信或血性有深深的因缘。什么压制了中国的创造力?不是政治的不民主,不是经济的落后,不是传统文化的衰微,而是一个民族长期寄生于西方导致的民族自信感的丧失。这表现在,自然科学着重对西方学术成果吸收引用,忽视国内基础科学的研究创新;社会科学上,缺乏实证研究的精神,学者急功近利与社会现实隔离太远。要创新,就要毅然与西方文明断奶,多拿出点真正令国人引以为豪的东西,而不是钻到旧纸堆与废墟中才能找到民族自信。

  第二点,中国人有一种创造力是世无伦比的,那就是"关系",但这种关系只会增加交易成本,与真正的创造力并无实益。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一味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忽略了创造力,由于大部分生产力需要靠制造型企业产生,中国沦为世界的加工厂也是必然。如果以创造力立足的话,虽然中国不一定能取得倍速的经济增长,但依中国巨大的脑力资源与市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世界领先地位还是有可能的。由于创造力的附加值与生命周期要比生产力的更大、更长,国人生活水平将得到稳定增长,而不像当前这样受制于世界市场。

  总之,以生产力作为发展动力的模式是不稳定、低层次的,中国当前及以后的发展应围绕创造力进行,使创造力不再是几个个人、几个分散的研究机构的事情,而应是大部分人与机构参与的、成产业化体系化的世纪工程。在奥巴马政府的新政中,环境与新能源政策成为美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其实质是依创造力而非制造业立国。同美国新政相比,中国的四万亿又有多少投入到创造力中?多乎哉?不多也。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三月四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