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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22 19:4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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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发展,认为有必要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四、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研究和研制成果;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包括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议定书和合同中。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提供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一方的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       表       代      表
      宋 健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 字)

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98号

关于印发《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迎接自治区2004—2009年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全面检查,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办公室制定了《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经州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克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抓好全区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9号)精神,根据《转发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州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克党办发〔2008〕10号)部署,切实做好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全州3县1市、37个乡(镇)、223个行政村,从2004年开始到2009年底实施的所有抗震安居工程。

二、验收程序

1、提交验收申请。由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村、乡(镇)、县(市)逐级提交验收申请。内容包括: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村庄规划、工程质量、拆危情况、资金管理、村容整洁等任务完成情况(用定性和定量的方式说明)及取得的成效、变化和验收结论意见。申请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2、逐级进行验收。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工作实行逐级验收,地州负责验收县(市),县(市)负责验收乡(镇),乡(镇)负责验收村组。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村,由村委会进行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面验收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全面验收书面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完成抗震安居工程任务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向克州人民政府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克州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颁发抗震安居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全州抗震安居工程任务完成后,由克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接受自治区验收。

三、验收方式

采取听、看、查、测、访、评、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听”就是听取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的汇报;“看”就是实地检查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具体情况;“查”就是查阅档案资料;“测”就是利用检测设备检查工程质量;“访”就是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建房户,广泛听取群众对居民点规划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就是现场评定检查意见;“改”就是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采取普遍验收与抽样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验收村组时,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户验收,覆盖面达到100%;县(市)验收乡(镇)时,村的验收覆盖面要达到50%,每个被抽查村所抽查的村民小组户数不少于30%;州验收县(市)时,乡(镇)的验收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村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30%以上,并要一户不漏地验收被抽查村的一个村民小组。

四、验收依据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克州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施工验收标准》、《克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验收记录》。

五、验收方法

1、科学建立评分体系。验收评分体系共分5大类,均实行百分制。其中数量真实100分(实际得分占总分值的35%)、质量可靠100分(占总分值的35%)、设施配套100分(占总分值的10%)、档案齐全100分(占总分值的10%)、群众满意100分(占总分值的10%)。

2、合理确定定等档次。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验收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79分-7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严格执行评价程序。1、验收完成后,分别由验收机构和被验收机构及验收组成员签章签名;2、验收要明确给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结果;3、被验收机构对验收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向验收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4、验收机构对被验收机构的申诉意见,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与被验机构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重新进行核对。如被验收机构申诉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如申诉意见不正确,应予以说明,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验收结果予以确定并签章。

六、验收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抗震安居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级建立验收机构。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确定验收人数,分成若干验收小组,开展具体的验收工作。每个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不能少于5人。

2、强化业务培训。要对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验收人员正确掌握验收程序、方法、标准及评分方法,保证验收结果公平、公正。

3、配备检测设备。要尽快筹措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

4、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村级验收试点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乡(镇)验收试点工作,做好接受自治区全面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奖惩办法

1、把抗震安居工程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验收范围,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验收结果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

2、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县(市),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并在2009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且复验“合格”的县(市),既不予处罚,也不予奖励;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要在2009年11月底前整改完毕且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但年终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3、2009年12月底之前,未完成验收任务的县(市),将追究县(市)主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2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炭产运需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供应总体平稳。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克服了南方干旱少雨、水电大幅减发、部分地区电煤偏紧等不利因素,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预计2012年,煤炭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但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局部地区、个别时段还会出现电煤供需失衡现象。为保障重点行业煤炭稳定供应,现就2012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我委会同铁道、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研究制定2012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原则,提出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方案和电煤价格政策,指导全国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
(二)供需双方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衔接、协商订货。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产运需衔接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企业正常衔接。
(三)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为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场体系。
二、坚持供需自主衔接,依法签订购销合同
(一)凡依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需企业,均可参加衔接。支持煤矿与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严禁证照不全的煤矿、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和用户参加衔接。
(二)供需双方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购销合同。合同中需明确产品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合同数量依据2012年跨省区煤炭运力配置指导框架确定,原则上除框架调整外,其他重点合同电煤数量与上年保持不变,且矿点和电厂保持相对稳定。严禁签订脱离生产和需求实际的虚假合同,一旦查出将严肃处理。
(三)供需双方要加强配合,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加快衔接进度,在自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各有关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四)供需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协调做好信息收集和合同汇总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落实价格调控政策,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煤价大幅上涨对发电企业影响较大。为此,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煤价格调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精神,切实加强自律,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四、优化煤炭运力配置,保障重点用煤需求
(一)供需双方重点合同签订结束后,煤炭产运需各方要主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做好运力落实工作。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铁路局、港航企业做好运力配置工作,并以框架意见为基础,结合实际完成情况和新增能力确定运力配置。
(二)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购销合同,各铁路局要及时确认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确认承诺运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运力衔接工作。
(三)煤炭运力配置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节能减排搞得好、合同兑现率高、装车运输条件好的大中型企业倾斜。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等用煤需求。对煤炭供需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运力上给予优先安排。对重点合同兑现率极低的企业核减运力。
五、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全面完成衔接各项任务
(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国家电网交易中心,根据煤矿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需求实际情况,对供需双方签订的经铁路、港航企业配置运力的重点电煤合同进行核实,并提交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
(二)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有悖于衔接政策,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明显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三)产运需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兑现。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监管职能,对重点电煤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有关地方、部门、行业协会和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附:2012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21534200094603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