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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3 11:0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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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了解和友好关系,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互相合作、互相支持,以促进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设计文件、机械、设备和材料;
  (二)为实施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派遣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执行必要的技术任务;
  (三)为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培训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
  三、本协定设想的合作领域包括农业、医疗卫生、小型工业、水源、灌溉以及双方随时同意的其它领域。
  四、具体项目及有关事宜,由缔约双方另行商行。

  第二条 为实施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与具体分摊办法等事宜,待缔约双方商定具体项目时,再行商定,并在缔约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中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一、为实施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缔约一方根据另一方需要所派遣的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在缔约双方商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他们应遵守所在国的有关现行法令和规定;保守在工作中得到的任何文件、资料的秘密;向缔约双方提供工作报告,设计文件和由他们进行的或参与的实验、化验和钻探所得到的资料。
  二、所在国政府应为参加具体合作计划的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方便,这个方便的提供将在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另行商签的协议、合同或议定书中确定。

  第四条
  一、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联合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推荐具体项目,以便有效地执行本协定;
  (二)检查缔约双方已商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就可就产生的问题进行磋商,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根据需要,联合委员会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交替举行工作会议。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更换自己一方的代表,但需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对外经济联络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指派联邦国家计划部作为实施本协定和其它有关事宜的合适机构。上述被指定的机构将通过外交渠道经常保持接触。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用书面形式指派任何合适的团体、机构或部来替换上述条款中业已指定的机构,但需通知缔约的另一方。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解决有关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条款时所出现的一切问题。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三、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任何协议,在本协定期满后,如规定的义务尚本完成,应继续履行至全部完成为止。
  签字者双方均分别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拉各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           联邦国家计划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埃·奥雅格博拉夫人
      雷 阳(签字)                (签 字)

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8年在稻谷、小麦主产区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其中,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由70元提高到75元;中晚籼稻由72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75元提高到79元;白小麦由72元提高到75元;红小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混合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二月八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业经十届9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要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一个单位牵头其它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单位为主办,协同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沟通联系,了解他们的真实意图,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做到办前有沟通、办中有联系、办后有反馈。
  第九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求真务实,讲求质量,注重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
  第十条 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根据业务分工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科室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省人大、省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人;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人。答复及会办意见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建议人、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 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府报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提案数量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复时限截止后20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应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直驻惠有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