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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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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违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的政策,擅自降低考试合格标准,发放地方性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响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维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的合格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标准和印制、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维护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地人事(职改)和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自行降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无效。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人事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8年4月14日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4〕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分为经营型企业和管理型企业二种类型。经营型企业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企业和企业集团;管理型企业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的企业。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本办法所专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局负责经营者年薪政策的制定和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经营责任目标的落实采取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授权公司下属企业原则上由授权公司下达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倒扣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经营者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倒扣工资
  第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
  管理型企业基本年薪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左右的水平确定。
  经营型企业的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按企业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总资产、净资产、平均职工人数和销售收入四项指标对照《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计算,其中四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0.25、0.3、0.2、0.25。
基本年薪=∑(各档基本年薪*权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按照年度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浮动性收入。绩效年薪以国有资产增值额、净利润、实缴税金(地税)、营运效率等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计提额*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营运效率系数*辅助指标调节系数*企业类型系数
  1、绩效年薪实行分档累积方式,按照《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确定。
  绩效年薪计提额=(国有资产增值额*40%+净利润*30%+实缴税金*30%)*计提比例。国有资产增值额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实缴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各项地方税金。经营型企业根据核定范围内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确定;管理型企业按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的比例,剔除重复因素后计算确定;亏损企业减亏额折半计算。
  国有资产增值额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以下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事项:政府对企业各种投资;国家和政府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企业享受税收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上市公司配股溢价;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接受捐赠;市国资局确认的其他事项。
  2、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任务。
  净利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正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大于1时取1。
  3、营运效率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低对照《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确定。亏损企业减亏的,营运效率系数为1。
  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企业辅助考核指标为二项资金:应收账款净额(含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用额。
  企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考核年度二项资金年平均数/考核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上年二项资金年平均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净额)*2。
  特殊行业辅助指标另行确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
  5、企业类型系数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绩效年薪设立系数,系数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型企业为0.8--1,管理型企业系数为0.6以下,具体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奖励年薪主要是对企业完成政府重点工作和企业投资发展改革情况的奖励,包括经营型企业考核年度公司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技改投入、创名牌(包括旅游景点创3A级、4A级)、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和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奖励年薪=∑单项奖励年薪
  经营型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奖励标准为:
  1、技改投入:指审计核实的当年实际投入数。每投入500万元奖500元,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5000元;
  2、招商引资:指当年实际引进到位的外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每1000万奖1000元。最高奖励5000元;
  3、创名牌产品:指企业当年争创的省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每创一只省级名牌产品奖3000元,国家级奖5000元;旅游景点每创一只省级名牌(3A级景区)奖3000元,国家级名牌(4A级景区)奖5000元。
  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主要是指:
  1、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2、完成企业拆迁及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3、完成政府布置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4、完成政府重大节会和活动任务。
  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特性确定的重点工作、各项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国资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各企业的具体重点工作任务和奖励事项,将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倒扣工资是对国有资产减值,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投资失误及会计信息失真,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及经营者年薪比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而实行的制约性扣款。倒扣工资从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等中扣减,扣完为止。
  1、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或政策性亏损企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风险抵押金的10%,扣完为止。
  2、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污染环境事故,一般性事故根据事故的数量、性质和后果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10%。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全部扣除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3、违规投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每违规一次扣减风险抵押金5%;因投资和担保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国有股权等除责令其纠正外,视性质、损失程度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20%。
  4、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的扣除全部效绩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5、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除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年薪比上年增长比率大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10%以上部分按比例扣款。
  第十一条 列入年薪制考核范围的经营型企业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按管理型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采用国资局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差异部分对考核结果实行调整和处罚。业绩调整部分相应调整当年年薪收入。企业考核申报数据与审计结果差异率(包括多报和少报)在10%以上的,除调整相应的年薪外,再按相应的差异率扣减绩效年薪,同时进行通告。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1、年初,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净资产保值增值额、重点工作等内容。
  2、市国资局对年度经营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管理。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每季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局报告。
  3、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资料上报市国资局。
  4、市国资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在次年四月底前予以兑现,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上缴市国资局并实行专户储存,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初始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5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经营型企业还应逐年在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中提取25%留作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和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一并上交市国资局。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三年为一期,期满后由国资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返还。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预发,以现金形式支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年度结算。经考核审批后经营型企业按批准额的75%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型企业全额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结果实行通告制。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市政府发放的专项奖励除外),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市国资局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年薪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经营者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本年薪,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通迅费按最高500元/月标准按实列支或发放。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因调任、退休等正常岗位变动,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及风险抵押金,根据离任审计结果按实际在岗时间予以考核兑现;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酌情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管理费中单独核算,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年薪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兼任下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公司经营者原则上不享受下属企业的年薪,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市国资局核定。企业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按经营者年薪50%-80%分别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由市国资局另行制定。
  市二轻集团、市供销总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办[1998]4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工业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考核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02]52号)停止执行。


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


指标

档次 上年末
总资产
(亿元) 上年末
净资产
(亿元) 上年平均
职工人数
(人) 上年销售
收入净额
(亿元) 基本年薪
(元)
一 30以上 12以上 4000以上 15以上 60000
二 15以上 6以上 2000以上 10以上 55000
三 8以上 3以上 1000以上 5以上 50000
四 3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2以上 45000
五 3以下 1以下 500以下 2以下 40000





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


绩效年薪计提基数 计提比例% 本档提取额 累计提取额
200万元以下 3 6 6
200至500万元部分 1.5 4.5 10.5
500至1000万元部分 0.8 4 14.5
1000至2000万元部分 0.4 4 18.5
2000至4000万元部分 0.02 0.4 18.9
4000万元以上部分 0.01


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


净资产收益率R% 营运效率系数
0≤R<1 0.9
1≤R<3 0.95
3≤R<5 1
5≤R<8 1.05
R≥8 1.1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省政府令第247号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建设、经贸、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第二章预防预警
  第五条易受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以下简称影响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防汛防台预案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防台和人员转移预案确定被转移人员的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对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和安全鉴定,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防台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人员转移预案演练,普及防汛防台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
  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洪涝台灾害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第九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情、雨情的实时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安全巡查;对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调度洪水,并及时向影响区发出洪水警报;水库等水利工程需要泄洪的,应当提前向社会预告。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确定和公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含单位)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指导住户做好相应的防灾避险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掌握船舶信息,做好船舶避风的组织、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当可能遭受洪涝台灾害影响,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警报等方式,向影响区发出预警信息。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登陆或者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及海洋与渔业部门预报风暴潮灾害将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和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
  (一)船舶应当及时进港避风,船舶不能及时进港避风的,应当转移至其他安全区域,并及时向船籍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渔船同时向船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进港避风的船舶上除了抗台(潮)操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当台风将严重危害船舶安全时,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
  (三)滨海和海岛旅游区、海水浴场和其他海上休闲娱乐场所的所有游客;
  (四)海塘外和可能出险的海塘内的全部人员;
  (五)居住在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设施附近的人员;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六条当气象部门发布强降雨预警或者发生短时强降雨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
  (一)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
  (二)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员;
  (三)处在山洪易发区和易受洪水灾害严重威胁地区的人员;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七条当水文机构预报江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当在致灾洪水到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致灾洪水在夜间到达的,应当提前在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
  (一)河道滩地上各类临时居住人员;
  (二)水域作业人员;
  (三)无标准堤塘的江心洲上的人员;
  (四)可能溃堤而被淹没区域内的人员;
  (五)准备启用的蓄滞洪区内的人员;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人员转移预案,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发布紧急避险通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人员转移预案和紧急避险通告的要求,启动相应的人员转移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根据本级人员转移预案自行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员转移预案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
  第十九条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发布后,有关人员应当主动自行安全转移,并将转移去向及时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联络人员。
  第二十条按照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转移,告知被转移人员灾害的危害性及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必要的交通工具,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风暴潮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二条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转移人员救护、避灾安置场所及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消毒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员转移中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依法保护已实施转移的乡镇(街道)、村、企事业单位以及避灾安置场所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及时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交通、海洋与渔业、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安置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员转移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员转移指令的;
  (二)没有履行人员转移和安置职责或者延误人员转移时间,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阻碍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
  (四)虚报、瞒报转移人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人员转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因非洪涝台灾害原因导致水库、山塘以及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发生险情的,处在影响区内的人员转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