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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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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市委〔2004〕13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2日
  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访工作的机制,形成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的局面,完成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市委书记、市长的主要职责
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把信访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及时提出信访工作指导性意见,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专报。必要时,亲自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事关全局的重大信访问题;审定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信访责任追究建议;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全市信访工作负主管责任。负责定期召开信访办公会议和信访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分析本级信访形势,具体部署、指导、检查本市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信访事件;监督各级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研究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抓好信访部门建设,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的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和联系的部门、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有共同责任。负责在分管和联系的部门、系统中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并提出具体明确的工作措施;检查、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亲自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把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对涉及交叉信访问题,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处理。
  二、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是整个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1)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集体上访,亲自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部门、本单位,不把矛盾上交。
  (2)对本部门、本系统形成的群众信访热点问题,主要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对问题的处理,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
  (3)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抓信访工作,负责贯彻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组织协调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的查处报结任务,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4)要明确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记录、信访统计分析、信访处理报结和有关信访工作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县(市、区)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信访工作是全市信访工作的关键部分。县(市、区)党政领导除分别实施相应的市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职责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亲自接待群众集体上访。对人数较多、问题比较重大的集体上访,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接待,并负责问题的协调处理,做好稳定工作,避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
  (2)以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政领导为主,切实抓好乡镇和县(市、区)机关部门的信访工作,保证乡镇和县级机关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制度、办公条件三落实。
  (3)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对信访问题的综合治理。
  四、建立健全十项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便于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以下十项制度。
  (一)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信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全年不少于两次。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指示精神,分析信访形势,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7月和次年的1月上旬,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市信访局提出,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信访工作和信访形势分析汇报,研究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信访工作中重要事项。
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内容由市信访局提出并召集召开。会议的内容:  (1)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案件的发生及调处情况汇报;(2)研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和办法;(3)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信访问题中的工作职责。相关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
  (三)党政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党政领导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或信访部门呈送的重要来信、来访摘报件。党政领导对人民群众来信要及时阅批,不积压,不推诿。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信访问题的来信、上级党政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重要来信、信访部门呈送的重要来信、10人以上联名信、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信和批评建议信、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突发事件的信访信息,应当每信必批。领导批示的信访件,要有具体的批办意见。阅批来信率应达到50%以上。党政领导对自己批示交办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过问,对疑难信访案件要亲自督办,或牵头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党政领导的信访批示件,要及时办理或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四)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和下访、约访制度
市、县(市、区)及信访量大的市级机关部门继续实行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市党政领导接待日每月15日安排一天,接待领导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每位领导参加接待全年不少于一天。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府办主任、副主任,市信访局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律师陪同接待。接待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落实由市信访局负责。党政领导接待日的接待件,由市信访局负责交办、督办。各责任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交办件的处理结果向市信访局报结,由市信访局向接待批示的领导反馈。
  建立市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群众制度。对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群众的办法解决。每位市领导全年下访、约访群众不少于两次。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由市信访局分析研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接待和解决方案、时间和地点,报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同意后,由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下访、约访来访者,听取反映,作出处理和答复。对党政领导下访、约访的信访件,各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按期报结,市信访局负责催办、督办,并向参加下访、约访的党政领导反馈结果。
  (五)党政领导包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制度
  对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由党政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直接过问,一抓到底,直到问题的最终解决。对党政领导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信访老户问题、重复上访问题,每年至少排查分析二次,并全部落实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对党政领导包案的信访问题,由包案领导亲自督办或牵头协调处理,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党政领导包案的结案率不低于95%。
  (六)越级上访劝返制度
  为有效地减少群众越级上访,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正常的群众上访秩序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建立群众越级上访劝返制度。
  1、发生去京不按正常渠道上访或滞留在京的情况,接到省、市信访部门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市机关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出有关领导到京将上访人员劝返,带回当地处理。全国“两会”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照省、市领导的要求和部署,组成信访工作组进京做上访人员的接待和劝返工作。
  2、发生赴省集体上访或个访、群体访滞留在杭的情况,接到省、市信访部门的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市机关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劝返工作,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处理。发生大规模赴省集体上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坚决劝阻或劝返。省“两会”和省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按照省要求和部署,各县(市、区)信访部门派人到杭做接访和劝返工作。
  3、发生群众到市集体上访或个访、群体访滞留在金现象,接到市信访局通知后,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有关责任领导赶赴现场,做好劝返工作或协助市信访局接待,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当地处理。发生大规模到金华市政府集体上访,并发生不文明上访行为,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和参与接访,并负责将上访人员带回当地处理。上访人员接待后仍滞留在接待室,不肯回去,经市信访局、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多次劝说不听、滞留时间超过接访当天下午下班时间,由公安机关、市机关保卫人员强行带离。
  4、上访人员劝返后,对越级上访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作出妥善处理和解决,做好息访工作。对上级交办的上访件要及时、公正作出处理并按时报结。
  (七)信访工作排查和预警制度
  1、做好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三访”问题的专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可能去京赴省上访的“三访”问题,由市信访局每月组织一次排查预测分析,并在当月的28日前将对下月“三访”问题排查情况汇总上报省信访局和市有关领导。根据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的统一部署,结合金华实际,在上半年4至6月和下半年7至9月份,分别开展全市性的集体上访问题、信访老户问题和重复上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解决一批疑难信访问题。
  2、做好超前预测工作。各级“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重大节假日前,做好可能去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的预测工作。市信访局要部署和落实预测工作,及早分析、预测、制定预案,督促责任部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稳定在当地,确保全国、省、市“两会”和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3、做好重要信访信息预报工作。对可能要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和可能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各级各部门领导都要十分重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向省、市信访局预报。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重要信访动态,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控制、早化解。
  (八)群体性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处置制度
  1、发生群体性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局接访处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报告上访事态及发展情况,并向市委办、市府办信息处报送信息。
  2、对到市政府的集体上访、异常访等突发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部门及涉访责任单位应按照市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和各自的职责以及以下处置办法迅速妥善处置。
  (1)一旦发现有5人(含5人)以上集体上访人员在大门口聚集、滞留、围堵、吵闹、静坐,或要求进入市机关大院的,大门值班保卫人员应劝导他们到来访接待室反映问题。
  (2)对群众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接待处理:①市信访局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宣传《信访条例》,引导上访群众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劝其他人员离场,不得滞留在大门口,也不得随意进入市机关大院。由来访者选派5名以下代表反映问题。选派的代表要逐个登记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属政策明确的,由市信访局直接予以答复。②市信访局难以答复或解决的问题,由市信访局直接通知其主管部门到现场作宣传解释工作或解决相关问题。③对跨部门的上访问题,由市信访局协调职能部门或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④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仍然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市信访局直接通知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到场负责接待和解答有关问题。⑤以上程序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向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汇报,由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出面解答做疏导劝退工作。⑥由市信访局负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反馈集体上访处置情况,对有可能重复上访的须提出对策和建议。
  (3)经劝导,集体上访人员不肯去人民来访接待室,大门值班保卫人员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准其进入大院。如不听劝告,继续在大门口滞留、围堵、吵闹、静坐时,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①立即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和市信访局接访处,保卫处和接访处应立即派员到场处置。如属上访问题,以信访局为主,保卫处协助,将上访人员劝至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如属盲流或其他身份不明人员,以保卫处为主进行处置。②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一般指上访人数30人以上),或性质比较严重的集体上访,应立即报告市信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由信访局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由保卫处通知市公安局和江南公安分局以及三江派出所。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员到现场,配合市信访局维持秩序,劝说引导上访人员到人民来访接待室。③对不听劝导,坚持聚集在大门口的集体上访人员,公安部门要配合市信访局、保卫处维护好机关工作秩序和上访秩序,防止上访群众采取过激行为,尽力劝导上访群众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市信访局应认真做好接访工作,并通知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所在单位领导到现场协助接待处理,劝返上访人员。④当集体上访人员发生静坐、拦车或阻塞市政府机关大门等情况时,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和江南公安分局要立即派员到场,迅速果断地加以处置。发生在大门口告地状、摆贴大小字报、拉横幅的,由大门值班保卫人员负责收缴或揭下大小字报,必要时由公安部门配合。发生规模很大难以控制的严重情况时,由市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做好工作。
  (4)对擅自进入市政府办公大楼的上访人员,由大门值班保卫人员报告保卫处并将其带(劝)至人民来访接待室。对不听劝阻,继续在办公大楼内滞留、吵闹、静坐,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在继续教育疏导基础上,采取发布命令、通知等形式,要求上访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或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九)信访工作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督查考核工作由市信访局负责落实。督查考核的内容是:信访工作列入县(市、区)、市机关部门全年工作要点情况;建立健全和执行信访工作各项制度情况;坚持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下访、约访制度情况;改善信访办公条件和保障信访工作经费情况;建立健全基层信访队伍网络情况;集中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和解决情况;控制和减少群众去京、赴省、到金华市越级上访的措施落实情况;重要信访问题查处报结情况。各县(市、区)、市机关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全年度执行情况在次年1月5日前向金华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信访工作考核按《金华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办法进行。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工作责任事件,由市信访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十)市民援助中心受理投诉制度
  市民援助中心自1998年3月成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市民投诉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要继续加强市民援助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市民援助中心受理投诉制度。1、受理范围:市民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或特殊信访问题可通过市民援助中心投诉解决。市民援助中心要认真听取市民呼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真正把群众利益挂在心上,更好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2、运作机制:为确保市民援助中心更加高效运转,要进一步强化市民援助中心的四大运作系统功能。 即:①投诉受理系统。为便于市民投诉,援助中心应配备若干专用电话,确定专人佩证上岗,并逐步改善接待条件,保证来人有人接待,来电有人接听。市民援助中心要把市民反映的问题、意见,及时分流、交办到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处理。②通讯联络系统。市民援助中心要与市机关和各县(市、区)的职能部门、行业垄断性部门及为民服务窗口部门建立便捷的通讯联络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③投诉处理系统。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垄断性部门及其它为民服务窗口部门,都应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市民投诉问题的接收和处理,结合部门承诺制公布接受投诉电话和责任人。市民投诉问题的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收到市民援助中心的市民投诉交办件后,要及时处理,并按《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民援助中心反馈和答复投诉人。④支持督查系统。市领导要经常关注并大力支持市民投诉工作,对疑难复杂问题将直接过问与处理。市公开办、各县(市、区)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不能履行职责和部门扯皮现象进行督查和协调,确保市民投诉问题真正解决。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83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五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十户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使用广州市市区内的土地,征用广州市郊区、市辖县和深圳市宝安县菜地、鱼塘、藕塘五亩以下,水田、旱地十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二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三十户以下的,分别由广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四、征用珠海、汕头、韶关、湛江、佛山、海口、茂名、江门、肇庆、惠州、梅县、潮州等市郊区菜地两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五、征用土地面积或拆迁农民房屋户数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审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亩以内和其它土地五百亩以内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超过此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
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六、生产队土地一般不应全部征用,确需全部征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七、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
八、越权批准征地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征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申请选址,经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占用耕地面积较多或影响农业生产规划和生态平衡较大的项目;应取得当地农业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取得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初步划定征地范围线,商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积和划定征地界线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正式申报。申请征地报告应说明征地用途、土地属境、位置、类别和面积,同时报送下列附件:(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副本);(二)标明征地界线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的征地地形图
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四)对“三废”污染的治理、砍伐树木和绿化建设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和增加统销指标的有关材料等。
四、按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发给用地单位使用土地通知书。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生效。
对于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办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项,由当地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征地办公室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其它地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但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补偿青苗费和开荒工本费。
二、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须交付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数额按其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茶园、油茶园等园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对翌年内将有收成的园地,参照同类已有收成的园地的年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树林地,其补偿标准按低于当地耕地补偿费的原则,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被征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杆、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设施等附着物,要合理补偿。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短期作物的,补偿一造产值;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计算方法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半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不足两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一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两个人;余类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被征地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统筹兴办各种企业、事业,给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区耕地,如被征地单位安置劳动力确有困难,用地单位又有招工指标的,经地区、省辖市劳动部门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
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农业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被征林地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与耕地同。
第十二条 征用未开发的海滩、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农民口粮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较大的生产队,留口粮水平又低于邻近同类生产队的,可酌情减少其粮食征购任务;粮食征购任务已减免完或原来无粮食征购任务的,供应统销粮,其标准不能高于省规定同类地区的供应标准。
第十五条 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县、市在机动粮和包干销售指标中调剂解决。属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耕地五十亩以上者,需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县、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省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生产队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农业人口需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越权批准转户的,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需使用生产队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按照《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城镇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
业主要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与补回的房屋的产价相差悬殊的,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结算差价,双方多除少补。原属出租的房屋,业主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
业主不要求领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给以补偿;并参照原住户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赁住房。
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从严掌握,适当照顾。除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和城镇规划拆迁外,一般不要拆迁。凡拆迁其房屋,安置业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积,以及联系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的时间均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房管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产价。如补偿产价,用地单位应参照原住户的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负责安置原住户的住房。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房屋,由用地单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资、材料、拨给拆迁单位自行重建。确有困难的,可由用地单位申请另征拨土地、交给拆迁单位自行迁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迁建。
第二十条 征用拆迁农村集体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征用折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农村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和补偿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制定,报省征地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应视其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侵占或买卖集体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应予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侵占或买卖土地行为的,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用地单位在未经批准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设,影响城镇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应补办征地手续,对非法占地建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非法占地期间,国家不减免粮食征购任务,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三、越权批准征地,或假借国家建设用地名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者,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已经确定征用的土地和拆迁的房屋,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经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裁决,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响建设施工的,应限期执行,并对被征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制裁。由于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限期执行;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应注销城镇户口,退回原处,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六、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并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责令限期执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
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收入的总和。罚款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省颁发的有关征地规定,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省征地办公室应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负责进行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1983年11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洛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南省副中心城市、著名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洛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洛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40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8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洛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伏牛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明清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隋唐洛阳城遗址等大遗址,关林、白马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伊河、洛河两岸建筑形式、高度、体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山体和水体,突出城市自然景观风貌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洛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洛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洛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洛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