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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6 19:0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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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19880421

劳字(1988)3号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电部(88)锅炉监察字第3号《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意见》和华能公司(88)华能电设字第042号《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意见》均收悉。为慎重起见,我们于今年三月份组织进行了对大连、南通、上安、福州的八套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实际情况的初步了解工作。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你们来文所述情况与实际检验情况不相符合。实际情况是,当时锅炉压力容器已经安装,但除了大连进行了部分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外,南通只是在避开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了少量的检验工作,上安尚无检验组,没有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福州刚组织了六、七人的检验组(尚未经认可),安全性能检验也未进行。现在,汽包、受热面管子、除氧器、加热器、再热器等许多重要部件未经检验就已安装就位,对安全性能和质量的可靠性心中无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由国家商检局、能源部、华能公司和劳动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安装在大连、南通、福州、上安的八套进口电站锅炉的安全性能检验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对现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弥补办法,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安全质量。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示:对八套电站设备,可考虑采取在承认劳动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归口部门的前提下,由水电部门负责检验。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为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加强监督监察,保证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质量,水电部门负责检验的八套进口电站锅炉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应报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除上述八套设备外,引进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仍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三、我国电力供应紧张,引进机组必须确保质量,安全质量检查尤为重要,华能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由中方进行进口机组安全质量检查,维护国家权益。新订合同,应符合国家标准局等五个部委局颁布的国标发〔1984〕634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已签订合同中的不足之处,应设法弥补。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 号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冯煦初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交通管理,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载客经营。
第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第四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上路行驶。
第五条 禁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第六条 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持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其中对非法拼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车辆,以及暂扣超过一个月仍不接受处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联合部令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抢救费用超过肇事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的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济,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将《办法》的学习贯彻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及时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涉及拖拉机事故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办法》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将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到位。

二、积极参与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今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在道路外发生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本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作业或转移时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规定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为此,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省(区、市)《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对于拖拉机发生道路外事故,在实施细则中应当比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作相应的垫付通知书工作等相关工作职责和有关事宜,增强救助基金救助拖拉机道路外事故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明确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农田、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纳入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积极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向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工作。拖拉机道路以外发生事故时,出现《办法》规定的属于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时,要依法依规通知相关部门支付抢救费用,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保监、公安、卫生以及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着力推进《办法》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要把《办法》的宣传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结合起来,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办法》贯彻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