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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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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字[2005]41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发布后,得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高度重视,矿灯换代工作进展顺利。为切实加强煤矿矿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补充通知如下:

  1.加大监察力度,严防假冒伪劣矿灯借机混入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中,对可疑矿灯要认真核查,发现使用的矿灯为不合格产品时,应立即下达监察执法指令,限期整改,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2.截止2005年6月30日,又有40家企业按新版国家标准生产的矿灯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型号及生产单位见附件)。今后,凡按新版国家标准制造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将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予以公告。对于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联系或登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org)进行查询。

  附件:新型矿灯产品目录及生产单位(增列)名单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型矿灯产品目录及生产单位(增列)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型号名称
安全标志编号
生产厂家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1
成都矿灯厂
KS7S(A) 矿灯
20051566
四川省成都市驷马桥横桥街19号
028-83516930
 

KS7P(A) 矿灯
20051565

KS8S(A) 矿灯
20051564

KS8P(A) 矿灯
20051563

2
贵阳矿灯厂
KJX8SM(A) 矿灯
20051654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
0851-3871326
 

3
兰州兰光矿灯有限责任公司
KL8SM(L) 矿灯
20052500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11号
0931-7357077
 

4
大连贝特矿灯有限公司
KSW10S(B) 甲烷报警矿灯
20052970
辽宁省普兰市福寿街204号
0411-3197515
 

KS8S(K) 矿灯
20052972

KS10SM(A) 矿灯
20052971

5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KS7S(B) 矿灯
20052794
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525号
0391-6665868
 

KS8P(B) 矿灯
20052793

KS9P(A) 矿灯
20052792

6
抚顺矿灯制造总厂
KS8S(D) 矿灯
20052952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6号
0413-7702535
 

KJ8SM(D) 矿灯
20052951

KJ12S(B) 矿灯
20052953

7
平顶山矿灯厂
KS8SM(P) 矿灯
20051406
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
0375-4912968
 

KS8S(P) 矿灯
20051407

KS7S(P) 矿灯
20051408

8
北京金奥维科技有限公司
KL4LM(H) 矿灯
20054233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甲1号
010-64224599
 

9
开滦赵各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矿灯蓄电池厂
KS8S 矿灯
20054249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矿院内
0315-3051225
 

10
鑫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KL4LM(G) 矿灯
20052502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0316-6083456
 

11
天津市马克尼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
KSW6LM(A) 甲烷报警矿灯
20053938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开发区
0316-7233705
 

KSW10S(C) 甲烷报警矿灯
20053936

KLW6LM(A) 甲烷报警矿灯
20053937

12
山西省长治矿灯厂
KS8SH 矿灯
20053200
山西省长治县城光明路72号
0355-8089819
 

13
上海奉泰电子电器元件厂有限公司
KSW10SM 甲烷报警矿灯
20051807
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金钱公路1699号
021-57579258
 

14
上海矿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
KS8S 矿灯
20053639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工业园区(航塘路东侧)
021-57173222
 

KS10SM(A) 矿灯
20053636

KS10S(A) 矿灯
20053637

KS8S(P) 矿灯
20053638

15
无锡市石门通讯电器厂
KL9SM(A) 矿灯
20053957
江苏省无锡市盛岸路216号派出所证明
0510-3700684
 

16
乐清市津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
KJ12S 矿灯
20053621
浙江省乐清市翁徉工业区
0577-62816561
 

KJ8SM(E) 矿灯
20053071

KS8S 矿灯
20053070

17
乐清市矿灯一厂
KS8S(P) 矿灯
20051998
浙江省乐清市翁洋镇中南街42号
0577-62819711
 

KS8SM(P) 矿灯
20051997

18
乐清市永光矿灯有限公司
KS8S(F) 矿灯
20052186
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九房前村
0577-62813675
 

19
淮北矿务局风筒厂
KJ8SM(D) 矿灯
20054208
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0561-4943477
 

KS8S(F) 矿灯
20054210

20
淮南矿务局矿灯厂
KS8S 矿灯
20053032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
0554-2516693
 

KS9S(B) 矿灯
20053031

21
淮北星光节能灯具有限责任公司
KL10SM(B) 矿灯
20053866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内
0561-4907690
 

KL8SM(A) 矿灯
20053867

22
安徽睿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KL4LM(K) 矿灯
20053156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新鸿安公寓A座301、302室
0551-5334301
 

23
深圳市柯迈尔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
KL7PM(A) 矿灯
20052098
山东省邹城市太平东路479号安培中心院内
0537-5369639
 

24
山东鲁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KL8SM(A) 矿灯
20051813
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0632-2362185
 

25
河南省济源市集光矿灯厂
KS8S 矿灯
20052715
河南省济源市文昌中路232号
0391-6692579
 

26
新乡市华光矿灯制造厂
KS8S(D) 矿灯
20051356
河南省辉县市高村
0373-6073535
 

KJ12S(A) 矿灯
20051357

27
济源市华光矿灯有限公司
KS9S 矿灯
20052389
河南省济源市双桥
0391-6965033
 

KS8S 矿灯
20052390

28
焦作市林玉灯泡有限公司
KS8S 矿灯
20052641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249号
0391-3948508
 

29
平顶山煤业(集团)安全仪器厂
KJ8SM(E) 矿灯
20053281
河南省平顶山市程平路中段(救护大队东院)
0375-2725346
 

KS7S(F) 矿灯
20053280

KS8S 矿灯
20053279

30
襄樊电力集团旭达电器有限公司
KJ8SM(E) 矿灯
20052934
湖北省襄樊市建设路25号
0710-3227380
 

31
娄底市资江电源厂
KS8S(D) 矿灯
20051420
湖南省冷水江市布溪办事处
0738-5314046
 

32
涟源市兰田矿山电器有限公司
KS8S(F) 矿灯
20052753
湖南省涟源市光蓝路
0738-4490443
 

KS8S 矿灯
20052754

33
湖南省涟源市龙明科技有限公司
KL8SM(B) 矿灯
20052374
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李家垅村
0738-4930788
 

34
珠海一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KL8SM(A) 矿灯
20052663
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琴石工业区春园路攀越厂区B1栋
0756-7766822
 

KL5LM(C) 矿灯
20052662

35
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KS8S 矿灯
20052683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一村86号
023-66756706
 

KS7S 矿灯
20052685

36
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KL10SM(C) 矿灯
20052537
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12层
029-86290935
 

37
乐清市上煤矿业有限公司
KS8S(D) 矿灯
20054597
浙江省乐清市翁羊镇东塘下村
0577-62813474
 

38
重庆星亮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KS8S矿灯
20054617
重庆市万盛区南桐煤矿沙滩
023-48344860
 

39
泰安市正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KJ3.5LM(A) 矿灯
20054519
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内(山东科技大学西校区)
0538-8497193
 

40
枣庄广源安全仪器有限公司
KJ8SM(F) 矿灯
20054563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工业园
0632-4413142
 



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一)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形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等各项待遇。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孕期与产期期间与生育有关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以及经产前检查胎儿严重缺陷、严重遗传性疾病,需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四)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单位证明、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七条 企业单位职工按以下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采取按定额包干给付的办法,即剖宫产(含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等)每例3500元,自然分娩每例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0元。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每例5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和计生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定生育假期(产假)。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女职工应享受的实际产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1)基础产假90天。

(2)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20天。

(6)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21天;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28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90天。

(四)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根据国家、自治区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缴费基数为计算依据)计发(按30天平均计算)。

(五)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待遇申领表》,并附计生材料、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或门诊处方、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则上从发生费用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八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九条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导致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受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相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失效)
山西省政府



本细则中属于土地契税的规定已自然失效


一、本细则系根据中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之。
二、条例第三条所称“承受人”系指取得土地、房屋之所有权或使用权者而言。
三、条例第五条所称“现值价格”,及第七条所称的“价值”,系指土地、房屋在立契时当地一般价格而言。
四、条例第九条所称“分折”系指一契之土地、房屋,分割开属于两人以上者而言,如兄弟分家等。
五、条例所称“契纸”,分草契、正契两种,由专署或市、县、阳泉、长治两工矿区(以下简称县)政府印制。草契由区、村政府代售,正契由县政府掌握。填写时,按契约性质,分别填写。格式附后。契纸价格只收工本费。
六、已税契纸,如有损坏遗失,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为减少纠葛,城市须连续登报七天,乡村须在群众会上或民校声明。
七、完纳契税,按下列手续办理:
甲、立契时,姓名均用真实姓名,不得用堂名或别号。
乙、成立草契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邀集产邻,说合人,当面填写,分别签名盖章,村(街)政府应根据土地、房屋所有证和人民政府税过之契纸,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后,除在原产权人所有证之原产项下,注明转移数量、日期及承受人姓名外,并由村(街)长签章及加盖村(街)
政府图记。草契存根,由村(街)截留编号存查,草契交投税人。
丙、投税人应在规定限期内,持草契连同税款,向各该管县人民政府投税,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无误后,应由经办人依章核收税款,填写正契,截留正契存根,并将正契贴于草契之后,在骑缝处及正契年月上,加盖县印,连同税款收握,一并交投税人收执。如发现草契手续不完备时,除
不予税契外,并令其回村(街)补办手续。
丁、村(街)政府在成立草契后,应督促检查其按期投税。
八、依条例第十二、十三两条所处之罚金及第十四条所没收之税款,如系经人民告密者,得以罚金或税款十分之三奖给告密人,并予保守秘密。
九、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十、本细则除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外,自公布之日施行。



195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