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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9: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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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表彰奖励在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意见组织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荐工作。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九日

 



 

刑法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04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即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释》对“件”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为“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对标识件数如何认定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认为解决“标识”数量的认定问题,关键是认清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及正确理解“完整”、“一份”的含义。

1.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不能在商品本身而在其包装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实体,如商标纸、商标识带、商标标牌等。商标则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商采用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由上述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或者是有形的载体,而商标则是依附于商标标识上的内容。由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可以看出一份商标只能是完整地依附于一份商标标识上,但是一份商标标识可以在不同领域(如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多份商标。

2.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在假冒的某种商品内外包装上印有多个注册商标的情形,这时商标标识的数量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完整”的理解,应当是立足于商标载体的独立性。如果各个商标是分别独立地依附于商品包装上,即贴标,则此时贴标的数量就是商标标识的数量;如果各个商标是印制在一个独立的包装上,则此时只能算是一份完整的商标标识。如甲假冒某著名白酒,向他人定制了成套的假酒材料,包括颈标、腹标、瓶盖标、外包装盒等。这种情况下,颈标、腹标、瓶盖标上无论有多少个注册商标,只能算是一份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盒上无论有多少注册商标,也只能算是一份注册商标标识。

3.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注册的商标标识同一的认定。公安机关在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中,经常存在与注册的商标标识在感官上不一致的情形,如缺少压制、镀金、上彩等程序,对此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应当适用《解释》第8条对刑法第213条“相同的商标”的认定标准,认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就可以认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扩大解释,完全超出了“文意射程”,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应采纳。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合作关系,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同意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1)条 双方努力发展在音乐和舞蹈领域的交流,互派艺术团组。
  第(2)条 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艺术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八天。
  第(3)条 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艺术团访问中国,为期八天。
  第(4)条 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展,随展人员二名。
  第(5)条 中方将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艺术创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6)条 双方在有关文化遗产特别是在博物馆学以及在保护和修复国家文物方面交换信息。

 二、电影
  第(7)条 双方通过专门机构促进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8)条 中方两年接待一个安哥拉电影代表团,以便选订影片。

 三、新闻
  第(9)条 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十天。
  第(10)条 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十天。

 四、教育
  第(11)条 双方促进出版物、图书及科学和教育性资料的交流。
  第(12)条 双方将为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而努力。
  第(13)条 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要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财务规定
  第(14)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旅费。
  第(15)条 接待方负担食宿、医疗和市区及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16)条
  (1)展览会的展品及展览所需其他材料的国际运输费用均由派遣方负担。
  (2)接待方负担上述材料的国内运费,并负责其安全。

 六、其他规定
  第(17)条 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18)条 本执行计划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定期检查。
  第(19)条 在执行和解释本计划时,不论出现何种疑问或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对话解决。
  第(20)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在罗安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文化国务秘书
      陈昌本            若泽·马特乌斯·佩绍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