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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时间:2024-06-28 17:3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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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40730


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停止执行地方性法规中设定和规定的43项行政许可事项(附目录),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表一:停止执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0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会计电算化资格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省财政厅

2 外资企业跨地域招用农村劳动力备案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劳动行政部门

3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

4 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的审核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

5 特殊产品质量售前报检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评审员资格认定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 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8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资格认定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9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煤炭行政管理办
 
10 矿山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资格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1 动物园申请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省建设厅

12 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的登记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3 省外建筑单位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许可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省建设厅

14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的验证登记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省测绘局

15 兴办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旅游企业的许可 《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旅游管理部门

16 引进省外种畜种禽的许可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省、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7 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资格认定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8 良种繁殖场特殊情况下引进种畜种禽的许可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9 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单位的资格认定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厅

20 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的许可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21 水产种苗检测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

22 中医药办学、办科研机构资格评估认可 《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厅

23 生产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许可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省卫生厅

24 文化经营许可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

25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认可 《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广播电视局

26 从事出售铅字业务的许可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

27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
计消防技术审核
28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许可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29 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许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

30 科技成果检测专业技术机构的认定 《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政府有关部门





附表二:停止执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3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通过大众传媒招用人员的审批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

4 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认证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 专业测绘规划备案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省测绘局

6 测绘任务登记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测绘主管部门

7 电信终端维修资质认定 《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省环保局

9 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构的批准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 省内畜禽品种审定结果的批准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11 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12 经营印刷业和旧货业的特种行业许可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3 在大型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批准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粤高法民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办[2007]246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三)公示发证

  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

  (六)审批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接收和受理

  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 2),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

  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

  (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6)。

  3、接收材料的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

  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 ,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

  四、政务公开

  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

  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6.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8. 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收件单位):
现将如下材料转你单位,请予接收。                 编号:
序号 材料报送单位 内  容 数量 申报材料
申请表(份) 附 件(套)






                                   (受理办印章)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督促报送申请材料审查结果的函
编号:

(有关业务司):
于 年 月 日送你司的 申请材料(转办单编号为 ),已超过规定审查时限,请尽快将其上网公示的审查结果送办公厅受理办。


办公厅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