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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2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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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6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考核评比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刊物种类及内容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主要内容:
  1、市政府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措施、做法和成效;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4、一段时期市政府和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
  6、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衢州政务》(特刊)。主要内容: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
  (三)《衢州政务》(增刊)。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实践中的一些探索性工作,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情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做法和体会;其他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色或具有创造性的做法。
  3、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一些与我市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研究报告,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和做法等。
  (四)《衢州政务》(专报信息)。是按市政府领导的业务分工直接向领导专报的内部刊物,主要内容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而又不宜扩大报送范围的问题反映和重要意见、建议。
  (五)送阅件信息。主要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各地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1、重大灾害情况;
  2、重大生产和交通事故;
  3、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治安案件;
  4、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5、需要市政府领导紧急处理的重大问题;
  6、其它重大事件。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按照浙政办发〔2004〕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市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市政府领导重要调查研究材料;
  3、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进展和突出成就;
  4、全市突发性重大紧急事件;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地各部门的专题约稿。
  二、计分标准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特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2分;《衢州政务》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篇计3分;《衢州政务》增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送阅件信息采用的每篇计2分。
  (二)凡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上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加计10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计算。
  (四)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的2倍计算。
  (五)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国务院办公厅计分的5倍计算。
  上述计分,合报信息的分数均分,不重复计分。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分别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三类进行考核。
  (二)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1次或迟报2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三)通报考核情况。各单位信息报送、被采用篇数及得分情况每月通报1次;对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
  四、奖项设置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按全年信息考核得分及信息工作情况研究确定。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设优秀信息员和积极信息员,根据全年信息考核结果,结合单位推荐意见研究确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农卫发〔2007〕253号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卫生部(章)
                           财政部(章)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浅议注重民事调解是创建和谐司法新路径

谷金成


  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人重要途径。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是不少法官的惯有思维,法院要大胆创新调解理念,规范调节机制,夯实调解措施,边探索边实践,才能走出一条深化民事调解工作、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谐司法之路。
  一、诉讼全过程均调解。要打破了以往,仅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的惯有思维,明确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主持调解新思路,并明确可以在立案、庭前主持当事人调解。在明确调解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的同时,还要专门规定庭前调解的启动程序及具体要求,使庭前调解能发挥更加实际的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是即立即调。案件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由审判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送达调解书,最快时仅用15分钟结案。二是上门调解,对于不便到庭的当事人,法院一律上门调解,特别是对于社会关注或困难群体案件,立案时或立案后审判人员立即下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实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三是机动灵活、全面调解。凡是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均大胆尝试调解,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案件均进行庭前调解。仅去年全年,我院适用此审判机制以来,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扩大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的范围。围绕有利于实现调解这一目标,除承办法官外,根据案情需要和但是人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未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均可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以及但是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协助调解。这些规定,一是缓解了法官少,案件多的审判压力;二是由于一些有威信对当事人由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三是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开辟了法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新路子。
  三、规范行使调解释明权。调解中,法官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明确起来。在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在当事人共同或单独在场时作下列释明:一是蒋调解与判决结案方式的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阐明适用法律,告知类似案件的结果,供当事人参照和预测,合理引导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可以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谷金成